2025年第24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5〕2号)相关规定,现将《旺苍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为加快推进旺苍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5〕2号)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旺苍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一、征收目的
旺苍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
旺苍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划定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设施。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四、征收补偿方式
按照《旺苍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房屋征收。
五、征收实施期限
(一)签约期限。2025年9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
(二)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足额支付,被征收人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搬离。
六、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七、争议解决办法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公告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旺苍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
旺苍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旺苍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5〕2号)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目的和征收范围:
(一)征收目的:旺苍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旺苍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划定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设施。
(三)基本情况:征收旺苍县兴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面积222.72平方米,宗地面积258.82平方米。
第二条 签约期限:旺苍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征收决定的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
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足额支付,被征收人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搬离。
第三条 征收主体
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为被征收人。
第四条 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及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证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现状登记并报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县级部门依法对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出具书面认定和处理结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七个工作日。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复核意见。
经认定为合法的房屋,按本办法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征收时的重置价补偿,但不再享受其他补助和奖励政策;对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共有权属的房屋,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按一户
产权认定,按一套产权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第二章 补 偿
第六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损失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七条 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的房屋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八条 房屋基准补偿价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基准补偿价。
(二)无任何手续但经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调查认定应予补偿的建(构)筑物,由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确定补偿总价时应扣除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投票不能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征收房屋货币补偿资金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设施设备的补偿应当分别评估。
第十条 房屋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补偿总额=房屋基准补偿+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应缴相关税费。
第三章 征收补助及奖励
第十一条 临时安置过渡费
(一)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型、同地段房屋租金评估综合单价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的,按征收协议约定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人房屋产权面积1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即:搬迁费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1次。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计算方式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2.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3.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4.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三条 搬迁奖励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和搬迁奖励
1.从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第一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在搬家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2.从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第二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在搬家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
3.从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第三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在搬家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0元的奖励。
4.从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第四个月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不享受该条奖励政策。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义务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