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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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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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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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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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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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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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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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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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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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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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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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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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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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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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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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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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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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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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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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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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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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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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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08 月 28 日 10 时 13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周峰(23070217054)在旺苍县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外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向宗武驾驶川 HXX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座7人,车上共计装载 3名乘客。经调查,车上乘客与当事人向宗武通过电话联系上车,该车从旺苍县盐河镇出发,车上 3名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旺苍县东河镇后,每人向向宗武支付车费 18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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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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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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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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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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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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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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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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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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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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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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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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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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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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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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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09 月 01 日 11 时 24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旺苍东路口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H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9月 01日 11时 24分,江勇驾驶其所属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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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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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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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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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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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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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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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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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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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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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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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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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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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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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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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9月 08日 08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中国农业银行(旺苍欣隆支行)路段处对当事人易志平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易志平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易志平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凤阳巷|金凤苑-西南门,目的地为旺苍县|中国农业银行(旺苍欣隆支行),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4.70元,驾驶人易志平不能出示川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易志平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青菊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易志平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中国农业银行(旺苍欣隆支行)路段处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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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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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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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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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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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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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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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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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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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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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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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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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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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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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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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09 月 08 日 10 时 03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周峰(23070217054)在旺苍县国华镇小河村省道路检查时,查获陈怀驾驶川 M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为砂,从旺苍县东河镇狮子村(船湾)运往旺苍县盐河镇。本机构执法人员将车辆川 MXX近引导至砂石厂称重过磅,过磅显示车货总重为 35.47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总计重量超限 4.47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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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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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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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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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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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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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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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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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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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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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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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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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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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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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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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9月 02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白水镇卢麻公路执法检查时,查获徐驻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麻英昌达石灰石矿厂装载碎石运往卢家坝私人料场。通过调查,徐驻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37.5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6.5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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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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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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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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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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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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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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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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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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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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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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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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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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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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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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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9月 10日 09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旺苍支行)对当事人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杨清伟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杨清伟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高德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米仓山大酒店,目的地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旺苍支行),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5.97元,驾驶人杨清伟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杨清伟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杨清伟,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杨清伟驾驶川 XX小型轿车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旺苍支行)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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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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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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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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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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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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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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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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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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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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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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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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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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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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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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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9月 09日 11时 0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船湾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XXX(川 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9月 09日 11时 07分,黄太国驾驶其所属川 XXX(川 XXX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矸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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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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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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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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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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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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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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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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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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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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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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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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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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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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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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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09 月 09 日 09 时 56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九江村处执法检查时,查获吴智波驾驶其所属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煤。通过调查,吴智波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煤车货总重为 31.3吨,三轴货车准载标准为25吨,共计重量超限 6.3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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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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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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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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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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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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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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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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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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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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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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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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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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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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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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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9月 14日 15时 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九九鱼庄(主路)对当事人任俊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任俊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任俊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九九鱼庄(主路),目的地为旺苍县七一中学,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4.50元,驾驶人任俊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任俊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任俊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七一中学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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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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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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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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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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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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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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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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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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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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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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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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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莘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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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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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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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9月 14日 15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电影院(商业北街店)路段处对当事人彭莘棋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彭莘棋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彭莘棋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电影院(商业北街店),目的地为紫金苑-北门,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4.5元,驾驶人彭莘棋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彭莘棋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彭西林,与当事人为母子关系,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彭莘棋驾驶川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电影院(商业北街店)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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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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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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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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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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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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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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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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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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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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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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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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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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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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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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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09 月 09 日 09 时 48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九江村处执法检查时,查获刘小红驾驶其所属陕 A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煤。通过调查,刘小红向执法人员出示承运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煤车货总重为 30吨,三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25吨,共计重量超限 5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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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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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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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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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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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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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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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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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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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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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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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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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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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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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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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9月 15日 08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广元市旺苍县民政局对当事人驾驶车辆川 HF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王泽玖驾驶川 HF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王泽玖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广元市旺苍县民政局,目的地为广元市旺苍县交警大队,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待支付收取车费 4.70元,驾驶人王泽玖不能出示川 HF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王泽玖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王泽玖驾驶川 HFXX小型普通客车在广元市旺苍县民政局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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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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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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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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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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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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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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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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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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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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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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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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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纪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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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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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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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9月 15日 09时 00分,当事人何纪凯在四川省旺苍县 G542 线 105K+200m,机构执法人员罗平( 23070217048)李铭宇(23070217051)在 G542线 105K+200m处执法检查时,查获何纪凯驾驶其所属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煤炭。通过调查,何纪凯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煤炭车货总重为 39.5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8.5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资格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运输磅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运输榜单、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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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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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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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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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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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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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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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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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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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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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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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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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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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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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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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9月 15日 15时 2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三友彩印厂对当事人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石城驾驶川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石城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妇幼保健院—公交站路西,目的地为旺苍县三友彩印厂,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7.49元,驾驶人石城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石城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石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石城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三友彩印厂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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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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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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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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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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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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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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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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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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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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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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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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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衡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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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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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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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9月 15日 11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三益帝景湾对当事人驾驶车辆川 HD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边衡吉驾驶川 HD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边衡吉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凤凰梁电力公司,目的地为旺苍县三益帝景湾,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4.50元,驾驶人边衡吉不能出示川 HD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边衡吉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边衡吉驾驶川 HD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三益帝景湾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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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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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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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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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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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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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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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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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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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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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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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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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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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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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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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9月 16日 09时 1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皇家贵族路段处对当事人万军驾驶车辆川 HXX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万军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万军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安可纯 K,目的地为皇家贵族(虎尾街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4.50元,驾驶人万军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万军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杜鸿荣,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万军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皇家贵族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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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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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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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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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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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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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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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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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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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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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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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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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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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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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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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09 月 15 日 17 时 3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23070217048)李铭宇(23070217051)在旺苍县三江镇坑坑店路段处进行执法检查时,检查到张豪驾驶其所属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青石。通过调查,当事人张豪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青石车货总重为 42.3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11.3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资格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运输磅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车辆运输榜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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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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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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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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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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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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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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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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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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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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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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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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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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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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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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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9月 15日 10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马家渡中医院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HXX小型轿车,该车核定载座 5人,车上共计装载 3名乘客。经调查,赵成勇与乘客互不认识,起始地为旺苍县县城,目的地为成都市,商议车费 120元每人,驾驶人赵成勇把乘客送到广元后再将乘客交由他人转运到成都,到达目的地后才收取车费,赵成勇只收取旺苍县到广元市这段路程的车费 25元每人。驾驶人赵成勇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赵成勇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赵成勇。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赵成勇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县马家渡行驶途中,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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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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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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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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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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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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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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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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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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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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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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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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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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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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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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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9月 16日 15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兴旺西路|公园 1号销售中心对当事人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石兴政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石兴政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兴旺西路|公园 1号销售中心,目的地为旺苍县|糖酒小区,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4.50元,驾驶人石兴政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石兴政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石兴政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兴旺西路|公园1号销售中心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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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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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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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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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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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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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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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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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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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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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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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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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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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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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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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9月 09日 13时 0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南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T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9月 09日 13时 08分,赵玉驾驶其所属川 T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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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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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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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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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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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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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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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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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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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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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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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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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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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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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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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09 月 09 日 08 时 56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 88km处执法检查时,查获唐卫驾驶其所属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沙石。通过调查,唐卫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沙石车货总重为 35.3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31吨,共计重量超限 4.3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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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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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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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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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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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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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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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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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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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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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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