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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旺苍县物价局机关公务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17
来源:县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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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股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机关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规范财务管理,根据《旺苍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旺财库〔2011〕10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单位具体实际,制定了《旺苍县物价局机关公务卡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机关各股室、各事业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抄送: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
旺苍县物价局机关
公务卡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干部职工公务开支,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局机关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简化财务结算和报销流程,根据《旺苍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旺财库[2011]10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金融机构为我单位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该卡不仅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而且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公务卡不得办理附属卡。
第三条 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机关公务卡的管理、发放、收回与监督工作。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机关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的零星购买支出。
第五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职工执行公务活动中购买商品和服务,原则上应优先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不断减少现金结算方式;刷卡消费报销必须取得银行卡签购单(即pos单)、购物小票和发票等。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六条 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结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确定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所在银行工行旺苍支行 银行作为机关公务卡代理银行。各公务卡持卡人对代理银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投诉时,可向该行投诉或者向单位财务部门反映。
第七条 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县财政局(国库股)备案。
第八条 按照“职工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财政备案”的流程,由职工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带来银行签订申请协议,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第九条 局机关的在职职工只可在工行旺苍支行 银行开设一张公务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职工个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一并提交单位财务部门;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后办理公务卡。
第十条 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我局确定的公务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单位财务部门配合银行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对于持卡人资信出现问题的,发卡的代理银行可根据其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下调,由代理银行及时通知持卡人和单位财务部门;发卡的代理银行在持卡人个人资信提高的情况下,希望调增信用额度的,应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持卡人本人同意后,方可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职工个人负责。因公务卡密码泄露、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并报局财务部门备案,避免经济损失。局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银行补办。
第十二条 职工持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向(职工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请示同意,否则不予报销相关消费支出。
第十三条 职工在进行公务活动时,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否则,单位不予以报销费用。但(5000元)(含)以上的培训费、(5000元)(含)以上的会议费、(10000元)(含)以上的招待费、(5000元)(含)以上的零星购买支出,均由单位以转账方式支付,执卡人不得自行使用公务卡支付。
第十四条 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职工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消费时,必须将个人消费部分与公务消费部分分开,并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分别打印、分别刷卡支付,对公务消费部分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允许职工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事前请示(单位财务部门以及单位负责人)并经同意。
第十六条 公务卡对账单将由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寄达。持卡人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若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局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同银行联系更新公务卡登记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职工调出、离职、退休前或其他特殊原因,单位财务部门及时与代理银行协调,办理公务卡停止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消费的报销程序
第十八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内部管理,局机关在职人员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避免累积。原则上各持卡人在公务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或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10个工作日内,必须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完报销手续。
持卡人持有效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银行卡签购单(即pos单)、购物小票等,到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机关现行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本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同事代为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报销必须填写“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并须附刷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单)、购物小票、正规发票等原始凭证(缺一不可)。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持卡人的报销凭证时,在“费用报销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凭证名称、审核确认拟报销数额等情况。
第十九条 单位财务部门按照财务审批程序审批确认的报销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部门说明并及早处理。
逐步将与公务消费相关的对持卡人个人补贴、经单位领导批准持卡人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的公务消费支出,按报销程序批准后,划入到持卡人工资卡(借记卡)。
第二十条 因擅自提现而发生的手续费或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因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二)报销费用的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银行利息及罚息;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用所形成的支出;
(四)执行公务中未经批准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形成的支出及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公务卡支付的用于个人的消费支出;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已报销的公务消费,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将货款退回原职工公务卡后,持卡人应积极配合单位财务部门,协助办理资金的退付手续(即将资金从公务卡退回国库)。
第二十三条 每年12月25日至年终决算日(12月31日)期间的公务卡公务消费,必须经单位财务部门同意方可消费,以避免因单位用款额度不足无法还款,而产生罚息。
第四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管理方式后,单位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职工差旅费补助;
(五)其它无法用公务卡结算的现金支出。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监督公务卡的使用和支付,严肃财经纪律。职工要加强发卡行公务卡相关知识和规定的学习,要加强对公务卡的保管和使用,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前款,确保个人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务部门要对公务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县财政局、县人行、公务卡发卡行保持沟通,为局机关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严禁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作公务支出报销。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5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