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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文化执法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发布时间:2025-08-29 来源: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点击量:2584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文化执法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填报单位: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填报时间:2025年8月29日
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旺苍县星云网吧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51082156971741XT 汪俸 (旺)文综罚字〔2025〕8号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2025年7月8日9时40分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唐正荣(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7)、杨盛兰(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3)、余洋(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8)前往位于旺苍县东河镇木市巷75号旺苍县星云网吧,向现场负责人阳海祥出示执法证件后,说明来意,开展现场检查。场所证照齐全,悬挂明亮,暂无人员消费上网。执法人员调取监控发现2025年7月6日17时00分25秒,23号和24号机有2名年轻男性正在上网,执法人员调取吧台上机记录显示2025年7月6日17时00分25秒23号机上机人员为汪芬,24号机上机人员为阳海祥,此2人为星云网吧工作人员,与执法人员调取监控中显示的人员不符。
2025年7月8日,经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7月17日,旺苍县星云网吧工作人员阳海祥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对7月8日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其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
现查明,旺苍县星云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同时参照《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文化部分)》: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情节轻微,2年内第1次查处的予以警告。
警告 警告 0 2025/8/7 2099/12/31 2025/11/7 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其他组织
11510722008469516W 李正斌 (旺)文综罚字〔2025〕7号 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你单位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一案。2025年5月23日10时25分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余洋(23070221028)、唐正荣(23070221027)、杨盛兰(23070221023)、县文物保护管理所杨帆对位于东河镇治城社区的旺苍县红军城开展文物检查时发现:旺苍县东河镇木市巷(川剧团临时便民市场)正在开展污水管道改造施工,施工区域为东河镇木市巷81号至84号(北纬22°13′57″),工程名为:旺苍县红军城片区排水防涝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单位为四川省奥隆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文管所工作人员杨帆提供的资料显示,旺苍县红军城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27日公布,并由旺苍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6日建立保护标志。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向东至张家湾张家祠堂东侧屋基,南至黄洋河西岸河滩,北至旺(苍)-东(坝)铁路南侧路基。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施工为T字型,长约50米,宽约60米,现挖检查井三个,一坑长约10米,宽约6米,深约1.5米,二坑长约5.3米,宽约2.7米,深约1.5米,三坑长约5.1米,宽约4米,深约2米。现场停放有柳工牌液压挖掘机(9075F)一台。木市巷星云网吧前方堆放有PE钢带污水管。文管所工作人员现场出示了《红军城底图-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出图》,经比对此施工区域位于旺苍县红军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经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杨乔现场介绍旺苍县红军城片区排水防涝建设工程是由四川省奥隆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开工建设,该项目是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为业主单位的项目。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杨乔现场无法出示由省文物局出具的报批手续和依法编制的文物保护影响评估报告。杨乔表示项目前期勘查及施工过程中均不知该项目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范围内,因此未履行报批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向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并对勘验过程进行拍照取证。
2025年5月29日,经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该案立案调查。7月4日,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杨乔、四川省奥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龙殿武、四川宇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监理任义波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别接受调查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025年8月20日,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组织市级文物专家张宁、薛玉辉、刘鹏程对旺苍县红军城片区排水防涝建设工程开展现场勘察,经现场核查,现出具《文物专业性》意见:根据现场勘察情况,现施工区域暂未对文物本体及风貌未产生影响。该项目的实施,能提升红军城遗址的排水防涝功能,有效保护红军城遗址群。
现查明: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旺苍县红军城片区排水防涝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经文物专家评估,施工未对文物本体及风貌未产生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警告 警告 0 2025/8/29 2099/12/31 2025/11/29 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