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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10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自然人)
发布时间:2025-08-12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量:2564 [ 字体: ] 打印 分享: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
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李华德 旺农(渔政)罚〔202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1日在黄洋镇水营村3组河段使用禁用的渔具单片刺网进行捕捞野生鱼,当日被旺苍县黄洋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了捕鱼工具渔网1张以及渔获物共计13尾(重量共计0.129千克,其中多鳞白甲鱼2尾,马口鱼11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 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0.1 2025/8/5 2099/12/31 2028/8/5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李维 旺农(渔政)罚〔20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李维于2025年4月23日邀约当事人康杰到旺苍县龙凤镇黄泥坎河河段电鱼,电鱼设备是在当事人朱福涛处所借,在电鱼后当事人李维、康杰返回苍溪的途中,将渔获物倒至黄泥坎大桥处的河中,并将电鱼设备藏到堰塘旁的草丛里,后被群众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 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0.2 2025/8/4 2099/12/31 2028/8/4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康杰 旺农(渔政)罚〔20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康杰于2025年4月23日,受到当事人李维邀约到旺苍县龙凤镇黄泥坎河河段电鱼,电鱼设备是在当事人朱福涛处所借,在电鱼后当事人李维、康杰返回苍溪的途中,将渔获物倒至黄泥坎大桥处的河中,并将电鱼设备藏到堰塘旁的草丛里,后被群众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 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0.2 2025/8/4 2099/12/31 2028/8/4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