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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10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自然人)
发布时间:2025-08-12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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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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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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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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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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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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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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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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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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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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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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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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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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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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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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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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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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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农(渔政)罚〔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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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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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5年5月11日在黄洋镇水营村3组河段使用禁用的渔具单片刺网进行捕捞野生鱼,当日被旺苍县黄洋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了捕鱼工具渔网1张以及渔获物共计13尾(重量共计0.129千克,其中多鳞白甲鱼2尾,马口鱼11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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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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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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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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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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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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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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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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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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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8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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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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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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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农(渔政)罚〔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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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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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维于2025年4月23日邀约当事人康杰到旺苍县龙凤镇黄泥坎河河段电鱼,电鱼设备是在当事人朱福涛处所借,在电鱼后当事人李维、康杰返回苍溪的途中,将渔获物倒至黄泥坎大桥处的河中,并将电鱼设备藏到堰塘旁的草丛里,后被群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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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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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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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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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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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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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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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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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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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8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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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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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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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农(渔政)罚〔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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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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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康杰于2025年4月23日,受到当事人李维邀约到旺苍县龙凤镇黄泥坎河河段电鱼,电鱼设备是在当事人朱福涛处所借,在电鱼后当事人李维、康杰返回苍溪的途中,将渔获物倒至黄泥坎大桥处的河中,并将电鱼设备藏到堰塘旁的草丛里,后被群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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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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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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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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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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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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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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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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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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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8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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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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