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旺苍县小额超市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旺苍县小额超市平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7日
旺苍县小额超市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全县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采购资金及时支付,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全县采购营商环境,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川财采〔2023〕4号)等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超市平台(以下简称“小额超市”)是由旺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统一建设,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网上信息发布、供应商选取、结果管理、信用评价等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第三条 小额超市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常态化开放、即时性入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企业、基层自治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通过小额超市完成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服务、货物交易的行为。具体类别有:
(一)单项采购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劳务);
(二)单项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
(三)单项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
(四)县属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实施的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2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可以通过小额超市进行选取;
(五)鼓励基层自治组织选择小额超市进行交易。
鼓励单项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劳务)、单项5万元以下的服务类和货物类项目选择小额超市进行交易;鼓励非财政性、非国有资金选择小额超市进行交易。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应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选取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社会组织或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第六条 小额超市日常使用、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性措施,保障小额超市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小额超市建设方任何人员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任何小额超市交易行为,如遇故障处理等情况须中止交易活动的,应在不少于2名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陪同下方能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小额超市运行管理按照“分工协作、各负其责、信用引导、全程网办”原则,由采购人、供应商登录使用,县交易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县级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小额超市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第八条 县交易中心为小额超市的运行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协调推进小额超市正常运行;
(二)完善小额超市管理办法、信用评价、业务流程等制度;
(三)协助县级行业监管部门开展供应商征集工作;
(四)协助行业监管部门对入驻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五)承担小额超市的日常运营和服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进场交易项目受理、审核及项目公告发布;
(七)公示供应商选取结果和信用评价,对选取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并对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八)为采购人和供应商使用小额超市提供指导,协调小额超市建设方为采购人、供应商等操作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第九条 县级行业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为愿意入驻小额超市的本行业供应商提供指导,梳理、调整本行业入驻供应商事项清单,明确服务事项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入驻供应商资质(资格)要求等要素,对本部门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对服务事项的类别、等级等提出详细意见;
(三)审核申请入驻小额超市的供应商资质(资格),对入驻申请的有关内容和材料的合法性、一致性、完整性进行形式性核实;
(四)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入驻供应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
(五)依法依规处理有关投诉,查处入驻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县交易中心,县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对违法违规的入驻供应商予以处理;
(六)会同县交易中心共同建立入驻供应商诚信管理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管理的结果运用。接受社会公众对入驻供应商诚信情况(中国境内)进行监督举报,一经查实将纳入“黑名单”管理;
(七)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县级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交易项目的参与、选取、支付等行为进行管理和全流程监督。
第十条 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易中心组成小额超市交易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县交易中心,负责日常事务。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在小额超市已完成项目选取或甲乙双方已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等导致项目终止的,由监督委员会议定处置方案;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需求量变更等因素导致工程项目金额超过100万元(含)和服务、货物项目金额超过30万元(含)时,采购人经县财政局同意后,通过平台申请并附详细佐证资料,由监督委员会议定处置方案。
第三章 供应商入驻
第十一条 供应商入驻遵循自愿原则,由县级行业监管部门会同县交易中心统一进行公开征集(登录网址https://www.gyggzyjy.cn/wcxe/)、组织资格审查,并进行动态补充。
征集活动主要采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的经营范围,资质证书的名称、等级、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业务代表人和人员结构、获得荣誉、服务承诺、信用记录等;除依法需保密的信息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经小额超市登记、分类后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供应商入驻时应按照要求在线填写相关入驻申请材料,并签订入驻承诺书,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承诺,同意遵守小额超市各项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入驻小额超市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人、社会组织或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二)取得法定服务资质、资格,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驻小额超市:
(一)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供应商在“信用中国”或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在旺分支机构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近三年内(自申请入驻之日起追溯3年)因相关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撤销执业资格或禁止、限制承接业务的;
(五)在供应商信息登记和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六)供应商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且在列入期内的;
(七)近三年内(自申请入驻之日起追溯3年),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八)被行业监管部门限制参加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第十五条 供应商入驻的有效期与其资质或资格有效期一致。
入驻小额超市的供应商应当依法依规发布注册经营范围内的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在小额超市中录入、维护和更新相关信息,参与交易活动。供应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资质等信息变更的,应当通过平台申请变更,经县级行业监管部门确认后予以变更。因信息变更不及时造成相关损失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工程类及相关服务供应商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县财政局对货物和服务类供应商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县自然资源局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类供应商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县林业局对造林营林供应商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审核通过后,由审核单位在小额超市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动态管理。供应商自行承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其他行业有特定资质要求的,由相应县级行业监管部门将特定资质纳入小额超市管理并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
第四章 选取流程和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人负责编写需求公告,并对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服务内容、时限和费用;
(三)服务内容基本情况,包括预算表或财评批复、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等;
(四)证明材料清单(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的资质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业绩等内容);
(五)项目选取方式及选取具体时间;
(六)回避情形。
第十八条 县交易中心负责进场交易项目受理范围和受理要件齐全性的审核工作,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采购人,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第十九条 公告发布后(公告期为2个工作日),有参加意向的供应商应当在公告结束前,通过小额超市报名、报价。
第二十条 公告公示期间,符合公告需求的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按照自愿原则,自行登录参与项目竞选。公告结束前,参与供应商自愿退出的,可登录小额超市取消。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采购人需变更项目需求的,须在公告结束前自行登录变更,经县交易中心审核后重新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从变更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采用随机选取、竞价选取两种方式选取供应商,由采购人确定选取方式,并在公告中进行告知。采购人按照公告所设要求对参与供应商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供应商为合格供应商进入选取环节。
(一)随机选取。公告结束后,由采购人自行安排选取人员登录小额超市,在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选取。当合格供应商≥4家时,平台随机选取3家作为拟选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只有3家时,平台随机选取2家作为拟选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只有2家时,2家全部进入),采购人可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要求的原则在拟选供应商中确定1家为中选供应商。也可以授权小额超市在合格供应商中随机选取1家为中选供应商,选取结果由县交易中心审核公示。如只有1家合格供应商,则直接选取该供应商。
(二)竞价选取。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项目最高限价。公告期间,参与供应商可以在最高限价及以下自由报价,在公告结束前可多次更改报价,平台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公告结束后,由采购人自行安排选取人员登录小额超市,在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选取。小额超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列出3名成交候选人,采购人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要求的原则确定中选供应商,也可以授权小额超市选取报价最低的为中选供应商。如有多家合格供应商同时报价最低,由平台随机选取1家为中选供应商。如只有1家合格供应商参选,则直接选取该供应商。
在竞价选取过程中,参与供应商的报价低于合格供应商平均算术平均值90%的,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平台上传说明和质量保证承诺并加盖签章,必要时要求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如参与供应商3次未正常接听电话,视为放弃);参与供应商不提供说明材料或者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采购人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参与处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规定对采购人选取供应商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选取结束后,县交易中心发布选取结果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采购人在公示期内,有权对中选供应商的资质、资格等条件进行复核。复核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应在公示期结束前通过平台告知县交易中心和供应商,经三方知晓后,宣布中选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选取,并报县级行业监管部门处理。供应商对复核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
公示结束无质疑投诉的,由县交易中心发放中选通知书,由中选供应商自行登录小额超市打印。
第二十四条 因断电、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公开选取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县交易中心应及时告知各方主体,由采购人重新组织网上公开选取。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参与的,视为弃权。
第五章 合同、支付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凭中选通知书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并将合同文本上传至小额超市。
采购人可以在合同中向中选供应商明确预留3%的质量或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期由采购人自行决定。其他相关规定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执行。
采购人不得向中选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签订合同前,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承担而放弃中选资格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向采购人申请并说明原因。采购人确认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重新组织选取。
第二十七条 小额项目结算价格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如涉及工程量变更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县财政局在支付小额项目款项时,需要核查小额项目中选通知书、验收结果等有效资料。
第六章 质疑投诉处理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对公告有质疑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提出;对选取过程、选取结果有质疑的,应当在结果公示期限内提出。
第三十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的供应商。质疑须由供应商通过平台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质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答复。质疑答复期间,采购人应当通过平台中止交易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认为公告质疑成立的,应当通过平台作出需求变更;认为不成立的,应当通过平台恢复交易活动。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认为选取过程、选取结果质疑成立的,应当通过平台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由县交易中心确认并发布中选结果无效,由采购人重新组织选取;采购人认为质疑不成立的,应当通过平台对其质疑进行回复,并恢复交易活动。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规定时间内采购人未答复,需要提出投诉的,应当在收到质疑答复之日起或规定答复期满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交易中心提出。
第三十四条 县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若涉及专业性较强事项,县级行业监管部门应在10日内向县交易中心提供书面处理建议。投诉处理期间,交易活动中止。投诉事项成立的,如未开展选取活动,则视情况作出需求变更,如已完成选取活动,则中选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选取;投诉事项不成立的,应当恢复交易活动。
若投诉涉及县级行业监督部门职能职责,县交易中心应告知投诉人向具体行业监督部门进行投诉。若县交易中心作出处理决定,需要鉴定或其他部门处理结论为据的,其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间。
第三十五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供应商的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投诉处理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条 投诉人通过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受理投诉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受理投诉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入驻的供应商实行信用评价,并进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分为履约评价和监管评价两部分,评价主体分别为采购人、县级行业监管部门。
履约评价是指项目履约结束后,采购人在小额超市按照《旺苍县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行为评价及扣分标准》(见附表),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即时评价,并将扣分原因及佐证资料上传至小额超市。
监管评价是指县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要求,对供应商交易行为给予评价。
第四十条 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小额超市赋予入驻供应商100分信用初始分。在信用初始分的基础上,对不良行为进行扣分(最高30分)。信用评价扣分为1周期年,满1周期年后自动失效。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因不良行为被扣除信用分值的,依据累计扣分值暂停参与小额超市内的服务交易活动:
(一)信用评价累计扣分值达到30分的,小额超市自动停止其参与小额超市内的交易活动,暂停参与小额超市内的服务活动8个月;
(二)信用评价累计扣分值达到20分及以上不到30分的,暂停参与小额超市内的服务活动6个月;
(三)信用评价累计扣分值达到10分及以上不到20分的,暂停参与小额超市内的交易活动2个月;
(四)信用评价累计扣分值达到5分及以上不到10分的,暂停参与小额超市内的交易活动1个月。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县级行业监管部门核实确认后,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被停止6至12个月的小额超市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被县级行业监管部门列入行业“黑名单”的应当从小额超市进行清退,3年内不得入驻小额超市: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出现重大失误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串通,存在“价格同盟”“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
(四)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调查、检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小额超市公布,同时记入供应商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供应商对采购人的“履约评价”存在质疑的,可以向采购人通过平台质疑,申请项目评价复核。如采购人复核认定无变化的,供应商可以通过平台向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诉,由行业监管部门作出最终评价结果认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交易中心函告其改正,涉嫌违纪违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擅自提高公开选取供应商资质要求,缩小公开选取范围的;
(二)无故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或不按期签订合同的;
(三)入驻小额超市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公开选取活动,自行委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影响正常竞争的;
(四)与供应商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小额超市平台运行和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行业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报名供应商名单或竞价报价的;
(二)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干预中选结果的;
(三)配合采购人恶意抬高服务要求的;
(四)故意引导中选供应商主动放弃中选项目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县级行业监管部门等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按工作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旺苍县公共资源小额超市管理办法(试行)》(旺府办发〔2023〕23号)同时废止。
附表:旺苍县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行为评价及扣分标准
附表
旺苍县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行为评价及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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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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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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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点 |
计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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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分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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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
每发生一次,扣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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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应商6个月内两次及以上投诉(不限于同一项目)查无实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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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可由采购人或县交易中心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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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严重不良行为 |
1.提供的产品、服务内容不全,质量不达标; |
每发生一次,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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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的产品、服务因质量差被要求整改或退回3次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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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应商不按规定(或约定)多收取服务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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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应商6个月内三次及以上质疑(不限于同一项目)查无实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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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可由采购人或县交易中心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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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般不良行为 |
1.因对接响应不及时或拖延提交服务成果延误项目实施的; |
每发生一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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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的服务成果内容不够全、不够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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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的服务成果因质量差被退回2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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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擅自增加合同附件条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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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与采购人沟通服务项目或服务态度恶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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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轻微不良行为 |
1.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签订履约合同的; |
每发生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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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供应商原因延误项目履约时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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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选后供应商对接不顺畅、响应不及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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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的服务成果因质量差,被退回1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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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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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提到的“服务”是指供应商在工程、服务、货物履约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