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邦超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MAACFTKR55
|
崔中文
|
旺林罚决〔2025〕29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毁坏林地案。
|
2025年3月,国家林草综合执法(第三批)下发我县黄洋镇湘板河石灰岩矿50万吨/年开采加工建设项目涉嫌违法使用林地图斑,经森林资源管理股初核,移交局行政执法股要求调查处理。经初查,2024年11月,四川邦超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黄洋镇双安村四社小地名“龙洞湾”为旺苍县湘板河建耀石材有限公司设置安全平台过程中爆破施工导致审批范围外山体垮塌,修复河道堡坎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从而毁坏林地。经现场勘验、检查,四川邦超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矿山建设毁坏林地1348平方米,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林地上无散生资源,无活立木蓄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
罚款;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责令于一年内对毁坏1348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决定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毁坏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灌木林地:1348平方米×6元/平方米=8088.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348平方米×10元/平方米=13480.00元)一倍的罚款,共计金额:贰万壹仟伍佰陆拾捌元整(¥:21568.00元)。
|
2.1568
|
2025/6/18
|
2099/12/31
|
2026/6/18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
8466390H
|
|
旺苍县麻柳林砂石厂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510821MA68DGEF14
|
李俊
|
旺林罚决〔2025〕42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2025年6月,资源管理股在对全县部分砂石加工厂检查中发现旺苍县麻柳林砂石厂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现象,移交行政执法股要求调查处理。经查,2016年旺苍县麻柳林砂石厂建厂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在三江镇三江坝社区小地名“麻柳林”使用林地堆放砂石。经现场勘验、检查,旺苍县麻柳林砂石厂违法使用林地1258平方米,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林地上无散生资源,无活立木蓄积,起源天然。在立案调查期间,该砂石厂认识到错误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现已停止违法行为并在原地补种树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
其他--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责令于一年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258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0
|
2025/7/15
|
2099/12/31
|
2026/7/15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
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