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旺苍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旺苍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三、旺苍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旺苍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五、旺苍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
六、旺苍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七、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5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八、旺苍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九、旺苍县农业农村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十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
十二、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
一、旺苍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兴旺东路165号
邮编:628200 电话:0839-4202695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1个:旺苍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农业执法政策、计划等。
(二)负责生猪屠宰行政执法。
(三)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诊疗、兽医、畜牧种畜禽(含蚕种、蜂种)行政执法。
(四)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行政执法。
(五)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行政执法,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行政执法。
(六)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行政执法。
(七)负责水产养殖、水产苗种、捕捞和除渔船检验之外的渔船登记使用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负责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以及其他出售、购买、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行政执法。
(八)负责对农机登记发证、农机操作使用、农机跨区作业、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农机事故处理、农机驾驶培训及农机维修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九)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农业植物保护、农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执法。
(十)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
(十一)负责对全县果品质量安全、育苗市场的监督执法。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督办及有关部门移交的各类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十三)完成县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承担与职能赋予权力相对应的责任。
负责人:王东 联系电话:0839—6211609
二、旺苍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
序号 |
姓 名 |
证件编号 |
|
1 |
王 东 |
23070219002 |
|
2 |
张 娜 |
23070219031 |
|
3 |
王 俊 |
23070219025 |
|
4 |
王 亮 |
23070219028 |
|
5 |
许玉川 |
23070219036 |
|
6 |
张 平 |
23070219035 |
|
7 |
昝碧德 |
23070219040 |
|
8 |
姚 婷 |
2307021944 |
|
9 |
邓政韬 |
23070219051 |
|
10 |
米 波 |
23070219021 |
|
11 |
昝 伟 |
23070219041 |
|
12 |
朱 智 |
23070219043 |
|
13 |
雷 立 |
23070219033 |
|
14 |
李 珺 |
23070219034 |
|
15 |
王 娟 |
23070219023 |
|
16 |
杨姗姗 |
23070219026 |
|
17 |
陈 曼 |
23070219024 |
|
18 |
王 芳 |
23070219032 |
|
19 |
严 皓 |
23070219027 |
|
20 |
吴 涛 |
23070219039 |
|
21 |
陈 强 |
23070219045 |
|
22 |
谭 馨 |
23070219029 |
|
23 |
李天军 |
23070219037 |
|
24 |
杨 荣 |
23070219049 |
|
25 |
黄秋香 |
23070219047 |
|
26 |
祝淑俊 |
23070219048 |
|
27 |
乔玉邦 |
23070219052 |
|
28 |
莫 丹 |
23070219050 |
|
29 |
杨 军 |
23070219043 |
|
30 |
陈 耿 |
23070219042 |
|
31 |
李兴林 |
23070219030 |
三、旺苍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旺苍县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http://gyswcx.sczwfw.gov.cn/app/qixianshop/11824?areaId=1564&areaCode=510821000000
四、旺苍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五、旺苍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共4项)
(一)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3.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4.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4.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决定;
5.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重大行政强制
1.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2.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3.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六、旺苍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 行政复议
单位:旺苍县司法局
部门:旺苍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
地址:旺苍县政务服务集中区D区(旺苍县司法局四楼)
电话:0839-2602105 行政诉讼
单位:旺苍县人民法院
地址:旺苍县东河镇兴旺西路104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旺苍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
地址:旺苍县政务服务集中区D区(旺苍县司法局二楼)
投诉电话:0839-2602091
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七、旺苍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5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17项)
1.农业机械监督抽查检查
检查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检查内容:①主体资质;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②检查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③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查
检查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检查内容:①主体资质;②购销台账、标识标签;③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④安全生产等。
3.兽药监督抽查检查
检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检查内容:①主体资质;产品审批、购销台账、标识标签;②产品质量;③安全生产等。
4.养殖场屠宰场“瘦肉精”抽查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检查内容:①动物免疫情况;②兽药、饲料使用情况;③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出栏保证制度及出栏检测等措施落实情况;④养殖、屠宰相关档案记录;⑤屠宰厂(场)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情况等。
5.种畜禽养殖抽查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检查内容:①种畜禽场资质;②种畜禽场销售种畜禽时,是否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是否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是否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是否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是否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销售的种畜是否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是否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③种畜禽场是否违规发布广告;④其他有关情况。
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检查内容:①主体资质;②生产经营档案;③农产品合格证使用情况;④产品标签;⑤制度建设和信用承诺情况;⑥产品检疫情况;⑦安全生产等。
7. 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第三十三条
检查内容:①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是否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②是否存在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行为;③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是否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④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否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⑤其他有关情况。
8.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七条
检查内容:①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是否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②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③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④包装贮运是否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⑥是否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⑦是否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⑧是否存在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的行为;⑨其他有关情况。
9.渔业及渔业船舶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检查内容:①主体资质;②生产经营档案、生产经营设施设备、渔船拥有者的船舶证件以及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相关检查;③安全生产等。
10.水生野生动物养殖抽查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检查内容:①从事驯养繁殖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②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情况;③从事进出口活动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④猎捕、繁育、经营管理、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等;⑤其他有关情况。
11.水产苗种生产抽查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七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检查内容:①生产资质;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③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及其他生产档案;④隔离、无害化处理、防疫设施及条件;⑤其他有关情况。
12.农资市场监督抽查检查
检查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检查内容:①主体资质;②种子经营是否依法备案登记;③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规范;④销售行为合法性及种子质量安全是否达标;⑤农药登记、购销台账、农药标识标签;⑥抽检农药产品质量;⑦肥料登记及肥料标签;⑧安全生产等。
13.植物检疫抽查检查
检查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检查内容:①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是否有植物检疫证书,报检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②是否存在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③是否存在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④是否存在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⑤是否存在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行为;⑥是否存在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为;⑦其他有关情况。
14.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检查内容:①主体资质;②产品检疫;③人员资质;④屠宰档案;⑤屠宰场地、环节、无害化处理等情况;⑥安全生产等。
15.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检查内容:①主体资质;②生产经营档案;③动物防疫情况;④防疫制度建设情况;⑤生产经营场地、无害化处置、运输工具等设施设备检查;⑥安全生产等。
16.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检查内容:①主体资质;②住宅建设审批手续;③占用土地类型及面积;④安全生产等。
17.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2019年4月25日修改)第二十二条
检查内容:①主体资质;②教学场所等硬件条件;③教学人员资质;④组织管理制度;⑤培训开展情况;⑥安全生产等。
(二)2025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执行科室 |
检查 比例或数量 |
检查频次 |
检查时间 |
备注 |
|
1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抽查检查 |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者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 |
1% |
1次/年 |
10月31日前 |
|
|
2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 |
3家 |
1次/年 |
10月31日前 |
|
|
3 |
兽药监督抽查检查 |
兽药生产经营者 |
《兽药管理条例》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 |
2家 |
1次/年 |
10月31日前 |
|
|
4 |
养殖场屠宰场“瘦肉精”抽查检查 |
养殖场、屠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 |
2家 |
1次/年 |
10月31日前 |
|
|
5 |
种畜禽养殖抽查检查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 |
1家 |
1次/年 |
10月31日前 |
|
|
6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农产品生产、经营、收储、运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二中队 |
2% |
1次/年 |
10月31日前 |
|
|
7 |
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
地理标志使用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二中队 |
1家 |
1次/年 |
10月31日前 |
|
|
8 |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二中队 |
2家 |
1次/年 |
10月31日前 |
|
|
9 |
渔业及渔业船舶监督检查 |
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渔船拥有者、使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 |
2家 |
1次/年 |
10月31日前 |
|
|
10 |
水生野生动物养殖抽查检查 |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及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 |
1家 |
1次/年 |
10月31日前 |
|
|
11 |
水产苗种生产抽查检查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者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 |
1家 |
1次/年 |
10月31日前 |
|
|
12 |
农资市场监督抽查检 |
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经营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 |
5% |
1次/年 |
10月31日前 |
|
|
13 |
植物检疫抽查检查 |
种子、苗木和其他材料等繁育、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
《植物检疫条例》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 |
1家 |
1次/年 |
10月31日前 |
|
|
14 |
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
生猪定点屠宰单位或个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 |
1家 |
1次/年 |
10月31日前 |
|
|
15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企业及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 |
5家 |
1次/年 |
10月31日前 |
|
(三)检查对象名录库
|
序号 |
名 称 |
法定代表人 |
|
1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
尚贵华 |
|
2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大德乡加才农资经营部 |
陈加才 |
|
3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普济镇兆华农资分公司 |
陈军 |
|
4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旺苍县益民农资分公司 |
陈冰 |
|
5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嘉川镇王秀农资经营部 |
王秀 |
|
6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白水农资分公司 |
鲁中德 |
|
7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九龙第四农资经营部 |
李国俊 |
|
8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普济农资分公司 |
陈能武 |
|
9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新路扁农资分公司 |
杨忠桂 |
|
10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盐河乡加华农资经营部 |
宋坤 |
|
11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木门农资分公司 |
尚贵华 |
|
12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黄洋农资分公司 |
杨炬平 |
|
13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大德乡吉明农资经营部 |
刘吉明 |
|
14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天星乡大丰农资经营部 |
杜雪蓉 |
|
15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农资经营部 |
任菊 |
|
16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文孝义农资经营部 |
文孝义 |
|
17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三江农资分公司 |
陈薪宇 |
|
18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檬子农资经营部 |
向菊英 |
|
19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武农资分公司 |
向小春 |
|
20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正源农资分公司 |
杨永才 |
|
21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龙凤分公司 |
侯超 |
|
22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九龙镇吉祥农资经营部 |
张宗祥 |
|
23 |
旺苍县博苑农资有限公司 |
周德燕 |
|
24 |
旺苍县博苑农资有限公司嘉川宏伟农业经营部 |
高玉蓉 |
|
25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
白桂华 |
|
26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晓琼农资经营部 |
范晓琼 |
|
27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嘉川第二经营部 |
侯刚先 |
|
28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木门镇孙毅农资经营部 |
何俊玲 |
|
29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普济经营部 |
熊帅 |
|
30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农资经营部 |
何证明 |
|
31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九龙二门市部 |
田中 |
|
32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九龙镇庄稼农资经营部 |
吴开平 |
|
33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白水镇建勤农资经营部 |
李建勤 |
|
34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五权陈氏经营部 |
文春艳 |
|
35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嘉川助农经营部 |
付明 |
|
36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三江农资经营部 |
赵太国 |
|
37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嘉川经营部 |
蒋秀容 |
|
38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水磨农资经营部 |
张仕鹏 |
|
39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华经营部 |
唐明志 |
|
40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武农资经营部 |
朱开平 |
|
41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白水镇德刚农资经营部 |
蔡德刚 |
|
42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木门镇丰硕农资经营部 |
王丽 |
|
43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汶水经营部 |
张翠明 |
|
44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九龙经营部 |
简勇 |
|
45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双汇兴农经营部 |
张麒 |
|
46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木门农资经营部 |
唐果 |
|
47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龙凤农资经营部 |
孙泽 |
|
48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枣林第二农资经营部 |
王庭学 |
|
49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淑芬农资经营部 |
贾淑芬 |
|
50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正源经营部 |
涂兴龙 |
|
51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化龙农资经营部 |
孙继武 |
|
52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正源乡第二门市部 |
昝新德 |
|
53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陈家岭农资经营部 |
赵素珍 |
|
54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枣林农资经营部 |
蔡金连 |
|
55 |
旺苍县瑞丰农贸有限公司 |
谭韵 |
|
56 |
旺苍县瑞丰农贸有限公司普济新育农资经营部 |
熊新育 |
|
57 |
旺苍县瑞丰农贸有限公司木门分公司 |
杜贵连 |
|
58 |
旺苍县瑞丰农贸有限公司木门第二分店 |
何雪华 |
|
59 |
旺苍县瑞丰农贸有限公司代池利琼农资经营部 |
蹇丽琼 |
|
60 |
旺苍县瑞丰农贸有限公司红梅农资经营部 |
何大国 |
|
61 |
旺苍县瑞丰农贸有限公司龙凤农资经营部 |
李桂林 |
|
62 |
旺苍县瑞丰农贸有限公司英萃农资经营部 |
刘华 |
|
63 |
旺苍县瑞丰农贸有限公司化龙农资经营部 |
李永禄 |
|
64 |
旺苍县瑞丰农贸有限公司会敏农资经营部 |
谭会敏 |
|
65 |
旺苍县瑞丰农资有限公司金溪天存农资经营部 |
何白兰 |
|
66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
万小蓉 |
|
67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大河乡德文农资经营部 |
袁德文 |
|
68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福庆乡春燕农资经营部 |
祝德国 |
|
69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五权农资二经营部 |
方建明 |
|
70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化龙乡张丽农资经营部 |
张丽 |
|
71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化龙乡利民农资经营部 |
郭仕民 |
|
72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门镇孙霞农资经营部 |
孙霞 |
|
73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东河镇老城守强农资经营部 |
陈守强 |
|
74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五权农资门市部 |
陈友建 |
|
75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普济镇大营方成农资经营部 |
周方成 |
|
76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九龙镇开荣农资经营部 |
罗开荣 |
|
77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尚武农技服务部 |
殷莉 |
|
78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嘉川植保服务部 |
殷瑷 |
|
79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白水镇自生农资经营部 |
陈自生 |
|
80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张华农技服务部 |
邓金燕 |
|
81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水磨乡兴龙农资经营部 |
何兴龙 |
|
82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农资经营部 |
杨晓华 |
|
83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嘉川镇田丰农资经营部 |
刘廷文 |
|
84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万家乡向翠农资经营部 |
向翠 |
|
85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晓莲农资经营部 |
张晓莲 |
|
86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农键乡农资经营部 |
谭毅 |
|
87 |
旺苍县恒久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国华镇桥头农资经营部 |
周邵金 |
|
88 |
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 |
周鑫 |
|
89 |
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东河农资经营部 |
杜春蓉 |
|
90 |
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丰源农资经营部 |
向新琼 |
|
91 |
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何红经营部 |
何红 |
|
92 |
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黄洋经营部 |
谭金兰 |
|
93 |
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国华农资经营部 |
谭金兰 |
|
94 |
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松浪经营部 |
王秀华 |
|
95 |
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普济农资经营部 |
李培勇 |
|
96 |
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五权农资经营部 |
张会英 |
|
97 |
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碧华农资经营部 |
吴碧华 |
|
98 |
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何芳农资经营部 |
何芳 |
|
99 |
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三江农资经营部 |
李培勇 |
|
100 |
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宏伟农业服务部 |
伍洪伟 |
|
101 |
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龙凤农资经营部 |
何建 |
|
102 |
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学菊农资经营部 |
周学菊 |
|
103 |
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英翠农资经营部 |
史礼伍 |
|
104 |
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木门农资经营部 |
李恒成 |
|
105 |
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尚武农资经营部 |
苟晓玲 |
|
106 |
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农科园农资经营部 |
李碧华 |
|
107 |
旺苍县鑫新农资有限公司 |
白文兴 |
|
108 |
旺苍县鑫新农资有限公司东河镇滨河中路治学农资经营部 |
徐治学 |
|
109 |
旺苍县鑫新农资有限公司檬子乡黎明村农资经营部 |
李尚俊 |
|
110 |
旺苍县鑫新农资有限公司木门镇丰收农资经营部 |
蒋军 |
|
111 |
旺苍县鑫新农资有限公司九龙乡先锋农资经营部 |
白显成 |
|
112 |
旺苍县鑫新农资有限公司远景村农资经营部 |
何显章 |
|
113 |
旺苍县鑫新农资有限公司木门镇柳树村农资经营部 |
白敏生 |
|
114 |
旺苍县鑫新农资有限公司黄洋分公司 |
侯新华 |
|
115 |
旺苍县鑫新农资有限公司化龙乡石川村农资经营部 |
何喜方 |
|
116 |
旺苍县鑫新农资有限公司普济分公司 |
王容 |
|
117 |
旺苍县鑫新农资有限公司木门镇石川分公司 |
杜德育 |
|
118 |
旺苍县鑫新农资有限公司嘉川分公司 |
杨秀华 |
|
119 |
旺苍县鑫新农资有限公司木门分公司 |
杨秀华 |
|
120 |
旺苍县鑫新农资有限公司东河分公司 |
王素华 |
|
121 |
旺苍县鑫新农资有限公司龙凤分公司 |
侯新华 |
|
122 |
旺苍县三江镇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 |
冯学明 |
|
123 |
旺苍县木门镇华兰农资经营部 |
王华兰 |
|
124 |
旺苍县嘉川长盛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
唐高桥 |
|
125 |
旺苍县嘉川长盛农贸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农贸经营部 |
钟爱明 |
|
126 |
广元金沃野农业有限公司枣林分公司 |
段自刚 |
|
127 |
广元金沃野农业有限公司木门分公司 |
李洪 |
|
128 |
10.旺苍县鼓城中心供销合作社 |
赵绍富 |
|
129 |
11.旺苍县民生农资供销有限公司 |
尹时忠 |
|
130 |
旺苍县民生农资供销有限公司嘉川连锁店 |
许俊 |
|
131 |
旺苍县民生农资供销有限公司英萃关嘴连锁店 |
胡太江 |
|
132 |
广元金沃野农业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 |
姚国胜 |
|
133 |
旺苍县周家坝养殖家庭农场 |
李亮 |
|
134 |
旺苍县鑫凤养殖家庭农场 |
吴青春 |
|
135 |
旺苍县宏多福种养殖家庭农场 |
魏清萍 |
|
136 |
旺苍县藏生养殖家庭农场 |
刘浪 |
|
137 |
旺苍县奉江养殖家庭农场 |
奉江 |
|
138 |
旺苍县友爱家庭养殖农场 |
张红梅 |
|
139 |
旺苍县绍勇黄羊养殖家庭农场 |
方绍勇 |
|
140 |
旺苍县陈坪黄羊养殖家庭农场 |
李华德 |
|
141 |
旺苍县世海养殖家庭农场 |
刘奎 |
|
142 |
旺苍县波鸿牲畜养殖家庭农场 |
王艳 |
|
143 |
旺苍县民富养殖家庭农场 |
武明富 |
|
144 |
旺苍县天宏种养殖家庭农场 |
张天明 |
|
145 |
旺苍县众富旺发养殖家庭农场 |
王兵华 |
|
146 |
旺苍县林间种养殖家庭农场 |
祝继国 |
|
147 |
旺苍县金孔雀生态家庭农场 |
王宝顺 |
|
148 |
旺苍县东鑫生态种植家庭农场 |
李三章 |
|
149 |
旺苍县东河镇家京养殖家庭农场 |
米余田 |
|
150 |
旺苍县喜成养殖家庭农场 |
何喜成 |
|
151 |
旺苍县昝家家庭养殖农场 |
昝家元 |
|
152 |
旺苍县斌斌家庭农场 |
唐定斌 |
|
153 |
旺苍县德全家庭种植农场 |
李德全 |
|
154 |
旺苍县余刚种植家庭农场 |
余承刚 |
|
155 |
旺苍县永鸿种植家庭农场 |
青永刚 |
|
156 |
旺苍县东河镇猕恒家庭农场 |
李小琴 |
|
157 |
旺苍县南峰家庭农场 |
张登平 |
|
158 |
旺苍县伊氏种植家庭农场 |
伊继民 |
|
159 |
旺苍县武龙泉种植家庭农场 |
武龙泉 |
|
160 |
旺苍县君恩藤椒种植家庭农场 |
侯德艺 |
|
161 |
旺苍县刚贤种植家庭农场 |
张刚贤 |
|
162 |
旺苍县唐鲜生特色水果种植家庭农场 |
唐勇 |
|
163 |
旺苍县满朝种植家庭农场 |
辜满朝 |
|
164 |
旺苍县丹青养殖家庭农场 |
何丹 |
|
165 |
旺苍县尚武镇白二娃生态种植家庭农场 |
白伟 |
|
166 |
旺苍县嘉川镇华勇种植家庭农场 |
文秀华 |
|
167 |
旺苍县嘉川镇建彬养殖家庭农场 |
许进波 |
|
168 |
旺苍县嘉川镇华健养殖家庭农场 |
杨健 |
|
169 |
旺苍县嘉川镇全忠种养殖家庭农场 |
郭全忠 |
|
170 |
旺苍县嘉川镇太平肉牛养殖家庭农场 |
侯双先 |
|
171 |
旺苍县嘉川镇天保养殖家庭农场 |
李天保 |
|
172 |
旺苍县嘉川镇侯太顺养殖家庭农场 |
侯忠先 |
|
173 |
旺苍县尚武镇晟隆养殖家庭农场 |
杨春华 |
|
174 |
旺苍县瑞达养殖家庭农场 |
杨伯林 |
|
175 |
旺苍县普济镇鑫业家庭牧场 |
杨殿荣 |
|
176 |
旺苍县犇羴鸿运家庭农场 |
杨波 |
|
177 |
旺苍县普济镇高家山家庭牧场 |
熊开贵 |
|
178 |
旺苍县龘羴家庭农场 |
陈从亮 |
|
179 |
旺苍县普济镇严家河家庭农场 |
何祥兵 |
|
180 |
旺苍县兴旺家庭农场 |
侯本海 |
|
181 |
普济镇国宾家庭农场 |
刘国兵 |
|
182 |
旺苍县普济镇金子山家庭农场 |
赵莉芳 |
|
183 |
四川原野牧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马建华 |
|
184 |
旺苍县红洋居养殖家庭农场 |
张洋 |
|
185 |
旺苍县映春家庭农场 |
熊应春 |
|
186 |
旺苍县冬琼养殖家庭农场 |
冯冬琼 |
|
187 |
旺苍县友福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
何友福 |
|
188 |
旺苍县文静养殖家庭农场 |
黄婧 |
|
189 |
旺苍县建菊养殖家庭农场 |
范建 |
|
190 |
旺苍县青岭养殖业家庭农场 |
何晓东 |
|
191 |
旺苍县三江镇甜园种植业家庭农场 |
赵小冉 |
|
192 |
旺苍县三江镇旗山养殖家庭农场 |
何本成 |
|
193 |
旺苍县三江镇下石村观音岩生态种养殖家庭农场 |
赵国全 |
|
194 |
旺苍县三江镇中福种植业家庭农场 |
彭中福 |
|
195 |
旺苍县三江镇兴鑫家庭农场 |
杨敏 |
|
196 |
旺苍县李三章种植家庭农场 |
李三章 |
|
197 |
尹海林家庭农场 |
尹海林 |
|
198 |
旺苍县平国家庭农场 |
柳平国 |
|
199 |
旺苍县定红家庭养殖场 |
赵思定 |
|
200 |
旺苍县材森养殖场 |
胡文碧 |
|
201 |
旺苍县双安村夫妻种养殖家庭农场 |
赵万东 |
|
202 |
旺苍县张华镇王氏养殖家庭农场 |
郭慧兰 |
|
203 |
旺苍县张华镇坤艳养殖家庭农场 |
奉坤生 |
|
204 |
旺苍县张华镇梁盛养殖家庭农场 |
朱清弟 |
|
205 |
旺苍县张华镇军宏养殖家庭农场 |
胡宏洲 |
|
206 |
旺苍县张华镇八一流水鱼养殖家庭农场 |
王勇 |
|
207 |
旺苍县张华镇梁兴养殖家庭农场 |
伍仕德 |
|
208 |
旺苍县张华镇健鑫养殖家庭农场 |
陈建 |
|
209 |
旺苍县张华镇米氏养殖家庭农场 |
米兴文 |
|
210 |
旺苍县张华镇莉华生态养殖家庭农场 |
朱莉华 |
|
211 |
昝加全 |
昝加全 |
|
212 |
仲永明 |
仲永明 |
|
213 |
旺苍县廖氏茶叶种植家庭农场 |
廖小兵 |
|
214 |
旺苍县鹿回首茶叶种植家庭农场 |
杜元志 |
|
215 |
旺苍县柏长华茶叶种植家庭农场 |
柏长华 |
|
216 |
旺苍县清培茶叶种植家庭农场 |
李开琼 |
|
217 |
旺苍县国华镇云雾山登军生态养殖家庭农场 |
林登军 |
|
218 |
旺苍县国华镇菊红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
母小菊 |
|
219 |
旺苍县山峰村能亮特色果园家庭农场 |
青强 |
|
220 |
旺苍县国华镇早立家庭农场 |
向文章 |
|
221 |
旺苍县子琪中药材种植家庭农场 |
林子琪 |
|
222 |
旺苍县林孟中药种植家庭农场 |
林孟 |
|
223 |
旺苍县润芳家庭农场 |
何润芳 |
|
224 |
旺苍县菊方养殖家庭农场 |
康菊方 |
|
225 |
旺苍县福庆乡青永安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
青永安 |
|
226 |
旺苍县福庆乡青开全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
青开金 |
|
227 |
旺苍县福庆乡青开连中药材种植家庭农场 |
青开连 |
|
228 |
旺苍县福庆乡邓天全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
邓天全 |
|
229 |
旺苍县仕荣养殖家庭农场 |
卢仕荣 |
|
230 |
旺苍阔地家庭农场 |
康磊 |
|
231 |
旺苍怀荣养殖家庭农场 |
康怀荣 |
|
232 |
旺苍传文养殖家庭农场 |
庞传文 |
|
233 |
旺苍晓燕家庭农场 |
康晓燕 |
|
234 |
旺苍向洪思家庭农场 |
向洪思 |
|
235 |
旺苍新道饲养家庭农场 |
康新道 |
|
236 |
旺苍老柒社养殖家庭农场 |
曾叔鹏 |
|
237 |
旺苍跃增生态养殖家庭农场 |
曾叔林 |
|
238 |
旺苍兴玲养殖家庭农场 |
向兴平 |
|
239 |
旺苍可可家庭农场 |
康永奎 |
|
240 |
旺苍智芬养殖家庭农场 |
邓文智 |
|
241 |
旺苍创兴家庭农场 |
青群华 |
|
242 |
旺苍和兴家庭农场 |
杨英 |
|
243 |
旺苍跃琼种植家庭农场 |
陈跃 |
|
244 |
旺苍子安养殖家庭农场 |
青子安 |
|
245 |
旺苍杨家湾养殖家庭农场 |
杨芬 |
|
246 |
旺苍青桐崖养殖家庭农场 |
胡安强 |
|
247 |
旺苍川陕养殖家庭农场 |
青永赵 |
|
248 |
旺苍县国华镇云雾山登军生态种植家庭农场 |
林登军 |
|
249 |
旺苍传福家庭农场 |
庞传福 |
|
250 |
旺苍县国华镇革新家庭农场 |
廖清政 |
|
251 |
旺苍县国华镇勇昌家庭农场 |
杨勇昌 |
|
252 |
旺苍县国华镇永生生态种植家庭农场 |
刘永生 |
|
253 |
旺苍县国华镇云雾山鑫华种植家庭农场 |
刘三华 |
|
254 |
旺苍县国华镇宏鑫养殖家庭农场 |
向华思 |
|
255 |
旺苍县火地垭中药材种植家庭农场 |
向仕明 |
|
256 |
旺苍县红莲庵猕猴桃种植家庭农场 |
陈军 |
|
257 |
旺苍县余家湾肉牛养殖家庭农场 |
余沛军 |
|
258 |
旺苍县兴兰猕猴桃种植家庭农场 |
张国兴 |
|
259 |
旺苍县谭谭脆红李种植家庭农场 |
谭金华 |
|
260 |
旺苍县刘开波家庭农场 |
刘开波 |
|
261 |
英萃镇大新家庭农场 |
冯金龙 |
|
262 |
广元市旺苍县谢孝会黄羊养殖家庭农场 |
谢孝会 |
|
263 |
旺苍县英萃镇亿隆黄羊养殖家庭农场 |
邓彪 |
|
264 |
旺苍县李运斌黄羊养殖家庭农场 |
李运斌 |
|
265 |
旺苍县萱萱肉牛养殖家庭农场 |
董运 |
|
266 |
旺苍县毛寨董兴书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
董兴书 |
|
267 |
旺苍县石红英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
石红英 |
|
268 |
旺苍县汶水董兴初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
董兴初 |
|
269 |
旺苍县奇国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
邓奇国 |
|
270 |
旺苍县飞凤山茶业家庭农场 |
何青香 |
|
271 |
旺苍县大德乡周国平种植业家庭农场 |
周国平 |
|
272 |
旺苍县大德乡星荣养殖业家庭农场 |
马军 |
|
273 |
旺苍县大德乡瓦房坝种植业家庭农场 |
冯学武 |
|
274 |
旺苍县大德乡营盘黄牛养殖家庭农场 |
王光全 |
|
275 |
旺苍县大德乡陈伟核桃种植家庭农场 |
陈伟 |
|
276 |
旺苍县大德乡塔子山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
陈涛 |
|
277 |
旺苍县金溪镇家兴猕猴桃家庭农场 |
何大奎 |
|
278 |
旺苍县金溪镇潇瑶养殖业家庭农场 |
郭开勇 |
|
279 |
旺苍县金溪镇张家沟种植业家庭农场 |
张辉 |
|
280 |
旺苍县大德镇欣之卖土鸡养殖家庭农场 |
何大赵 |
|
281 |
旺苍县大德镇更新土鸡养殖家庭农场 |
何大举 |
|
282 |
旺苍县金果园水果种植家庭农场 |
苏国昌 |
|
283 |
旺苍县鑫峰种植家庭农场 |
白芳 |
|
284 |
旺苍县九龙乡万晓猕猴桃种植家庭农场 |
万晓 |
|
285 |
旺苍县九龙乡翠菊家庭农场 |
杨翠菊 |
|
286 |
旺苍县九龙乡志全家庭农场 |
吴志全 |
|
287 |
旺苍县李家河柑橘种植家庭农场 |
李勇 |
|
288 |
旺苍县江蓉家庭养殖农场 |
余江 |
|
289 |
旺苍县静猛养殖家庭农场 |
杨静猛 |
|
290 |
旺苍县熊琼养殖家庭农场 |
熊琼 |
|
291 |
旺苍县青青养殖家庭农场 |
唐锦秀 |
|
292 |
旺苍县勇加养殖家庭农场 |
钱加勇 |
|
293 |
旺苍县五姐家庭农场 |
张英 |
|
294 |
旺苍县俊林肉牛养殖家庭农场 |
杨俊林 |
|
295 |
旺苍县福庆乡志刚家庭农场 |
罗志刚 |
|
296 |
旺苍县天星乡山珍家庭农场 |
向明江 |
|
297 |
旺苍县腾飞养殖家庭农场 |
李菊华 |
|
298 |
旺苍县银全养殖家庭农场 |
周银全 |
|
299 |
旺苍洪福养殖家庭农场 |
周洪勋 |
|
300 |
旺苍县天星乡亿林养殖家庭农场 |
董朝江 |
|
301 |
旺苍山上坪养殖家庭农场 |
向小东 |
|
302 |
旺苍县大两乡沙坝摊养殖业家庭农场 |
赵远东 |
|
303 |
旺苍县大两乡杨何种养殖业家庭农场 |
何荣 |
|
304 |
旺苍县大两乡大靖养殖业家庭农场 |
赵大靖 |
|
305 |
旺苍县大两镇绿源种养殖业家庭农场 |
谭品德 |
|
306 |
旺苍县大两镇小普养殖业家庭农场 |
谭普益 |
|
307 |
旺苍县欣怡中药材种植家庭农场 |
李梦 |
|
308 |
旺苍县光头山中药材种植家庭农场 |
赵武修 |
|
309 |
旺苍县古元中药材种植家庭农场 |
赵洪斌 |
|
310 |
旺苍县燕子乡泽淏家庭农场 |
贺志华 |
|
311 |
旺苍县鸿俊家庭农场 |
杨显洪 |
|
312 |
旺苍县肆友家庭农场 |
贺朝映 |
|
313 |
旺苍县群立家庭农场 |
李尚琼 |
|
314 |
旺苍县腾杨家庭农场 |
杨凯 |
|
315 |
旺苍县智忠家庭农场 |
杨光文 |
|
316 |
旺苍县欣旺家庭农场 |
贺朝奎 |
|
317 |
旺苍县映红家庭农场 |
贺仕映 |
|
318 |
旺苍县芳达家庭农场 |
董翠芳 |
|
319 |
旺苍县瑞鑫养殖家庭农场 |
杨正洪 |
|
320 |
旺苍县吴宗汉种养殖家庭农场 |
吴宗汉 |
|
321 |
旺苍县赵鹏肉羊养殖家庭农场 |
赵鹏 |
|
322 |
旺苍县檬子乡陈召荣家庭农场 |
陈召荣 |
|
323 |
旺苍县宏盛黄羊养殖专合社 |
黄永福 |
|
324 |
旺苍县四新生态农场 |
高诗词 |
|
325 |
旺苍县荣清种植农场 |
杜荣华 |
|
326 |
旺苍县白水雪山绿亭兰花茶农场 |
任燕 |
|
327 |
旺苍县昌霖养殖场 |
何永生 |
|
328 |
旺苍县原原肉牛养殖 |
孙智华 |
|
329 |
青山大军肉牛养殖场 |
赵大军 |
|
330 |
旺苍县柏林畜禽发展有限公司 |
何宗良 |
|
331 |
旺苍县东河镇德玉养殖场 |
侯德玉 |
|
332 |
旺苍县如梅养殖场 |
杨登源 |
|
333 |
东河镇泽泓养殖场 |
张泽泓 |
|
334 |
旺苍县丰阳农业有限公司 |
张西汉 |
|
335 |
旺苍县共富牧业有限公司 |
边琪 |
|
336 |
旺苍县苍王有限公司 |
肖建琼 |
|
337 |
四川三山茶业有限公司 |
罗旭东 |
|
338 |
广元市华虹绿化有限公司 |
赵洪周 |
|
339 |
旺苍县城信食品服务有限公司 |
何周成 |
|
340 |
旺苍县明鑫学校后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杨龙 |
|
341 |
旺苍百亩鲜果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万献春 |
|
342 |
旺苍县天道宏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郭燕 |
|
343 |
旺苍先进养殖有限公司 |
徐泽远 |
|
344 |
四鑫禽业有限公司 |
詹建 |
|
345 |
旺苍县横石牧业有限公司 |
罗小青 |
|
346 |
广元市聚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易旭 |
|
347 |
旺苍县南玉月养殖有限公司 |
何伟 |
|
348 |
广元天帅农业有限公司 |
彭诗中 |
|
349 |
旺苍县兴鑫养殖专合社(辉昂) |
夏文龙 |
|
350 |
旺苍县普济镇黄花山核桃专业合作社 |
杨腾毅 |
|
351 |
旺苍县腾飞油橄榄专业合作社 |
杨腾永 |
|
352 |
旺苍县葳蕤种植专业合作社 |
黄旭 |
|
353 |
四川枣林茶叶有限公司 |
陈秋蓉 |
|
354 |
四川广旺茶业有限公司 |
朱永贵 |
|
355 |
旺苍县钰阳茶业有限公司 |
李滨 |
|
356 |
四川正顺安养殖有限公司 |
刘才友 |
|
357 |
四川省旺茗茶业有限公司 |
张洁中 |
|
358 |
四川木门茶业有限公司 |
谭波 |
|
359 |
旺苍县东胜食品有限公司 |
蒋松 |
|
360 |
旺苍毅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何杰辉 |
|
361 |
旺苍县春兰粮油批发门市部 |
杜耀春 |
|
362 |
四川荣华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
何喜 |
|
363 |
四川米仓山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三江大耳山 |
何旭伦 |
|
364 |
旺苍县好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徐凤 |
|
365 |
旺苍县张华镇丰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苟建国 |
|
366 |
旺苍县柏林畜禽有限公司枣林分公司 |
吴柏林 |
|
367 |
旺苍县高阳碧峰茶业有限公司 |
李仁萍 |
|
368 |
四川鹿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张丙茂 |
|
369 |
旺苍县小路农业有限公司 |
刘大清 |
|
370 |
旺苍县金源农业有限公司 |
白芝文 |
|
371 |
广元市隆华渔业有限公司 |
廖清福 |
|
372 |
旺苍县桃源茶叶有限公司 |
刘发仁 |
|
373 |
旺苍县枫香岭茶业有限公司 |
吴俊明 |
|
374 |
旺苍县兰泽茶叶有限公司 |
何亨亨 |
|
375 |
四川旺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杨继奎 |
|
376 |
旺苍县鑫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唐东祥 |
|
377 |
旺苍县双龙茶业有限公司 |
尹时忠 |
|
378 |
旺苍县云天农业有限公司 |
向明安 |
|
379 |
旺苍县汇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
王勇 |
|
380 |
旺苍县青山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
贺朝奎 |
|
381 |
旺苍县永华养殖有限公司 |
徐勇 |
|
382 |
广元市众犇养殖有限公司 |
张友 |
|
383 |
旺苍县青松农业有限公司 |
严敏 |
|
384 |
旺苍县袁氏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
袁陶 |
|
385 |
旺苍县金宝山生态黄羊养殖专业合作社 |
刘远成 |
|
386 |
旺苍县新羴羊养殖专业合作社 |
张德忠 |
|
387 |
旺苍县李子塘淡水鱼养殖专业合作社 |
杨仕勇 |
|
388 |
旺苍县民仙黄金梨种植专业合作社 |
吴艳 |
|
389 |
旺苍县芸嘉艺种植专业合作社 |
文嘉 |
|
390 |
旺苍县南洋专业合作社 |
王勇华 |
|
391 |
旺苍县福临种植专业合作社 |
辜满朝 |
|
392 |
旺苍县春旺黄茶种植专业合作社 |
蒲春强 |
|
393 |
旺苍县旺仙杨梅种植专业合作社 |
卢玉芳 |
|
394 |
旺苍县粟米寨种植专业合作社 |
赵刚 |
|
395 |
旺苍县寨梁同心种植专业合作社 |
张书瑗 |
|
396 |
旺苍县寨梁光伏农业专合社 |
苟均德 |
|
397 |
旺苍县红心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
李宗清 |
|
398 |
旺苍县红旺核桃专业合作社 |
张立俊 |
|
399 |
旺苍县怡晨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
郭奉怡 |
|
400 |
旺苍县健绿黄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
雷军 |
|
401 |
旺苍县元华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
赵菊华 |
|
402 |
旺苍县城隍贡米专业合作社 |
侯长润 |
|
403 |
旺苍县宝鼎养殖专业合作社 |
白敏 |
|
404 |
旺苍县运旺养殖专业合作社 |
杨继 |
|
405 |
旺苍县绿健种植专业合作社 |
曾远明 |
|
406 |
旺苍县宏强养殖专业合作社 |
何勇 |
|
407 |
旺苍县上游茶叶专业合作社 |
杜贵华 |
|
408 |
旺苍县霍比特养殖专业合作社 |
袁勇 |
|
409 |
旺苍县鑫旺养牛专业合作社 |
刘文秀 |
|
410 |
旺苍县青龙村兴全茶叶专业合作社 |
张全兴 |
|
411 |
旺苍县木门茶元茶叶专业合作社 |
翟秀华 |
|
412 |
旺苍县蓝天猕猴桃种植专业合作社 |
杨庆 |
|
413 |
旺苍县大鱼洞水产专业合作社 |
赵勇生 |
|
414 |
旺苍县旭源养殖专业合作社 |
何立金 |
|
415 |
旺苍县小蓉家庭农场 |
何小蓉 |
|
416 |
旺苍县合源养殖专业合作社 |
李焕俊 |
|
417 |
旺苍县山清养殖专业合作社 |
杨家庭 |
|
418 |
旺苍县顺康养殖专业合作社 |
王杨 |
|
419 |
旺苍县春雨猕猴桃专业合作社 |
伍星宇 |
|
420 |
旺苍县张华镇凤凰枇杷专业合作社 |
许如强 |
|
421 |
旺苍县松浪花开脆红李专业合作社 |
牟大胜 |
|
422 |
旺苍县张华镇宋水椪柑专业合作社 |
朱满德 |
|
423 |
旺苍县为志养殖专业合作社 |
伍雪林 |
|
424 |
旺苍县鑫俊成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
李俊成 |
|
425 |
旺苍县张华镇裕盛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
陈涛 |
|
426 |
旺苍县攀峰种植专业合作社 |
崔文卫 |
|
427 |
旺苍县高阳镇宋江村高阳坡茶叶专业合作社 |
邓禹国 |
|
428 |
旺苍县观山穆阁养殖专业合作社 |
昝文德 |
|
429 |
旺苍县众富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
赵宗伟 |
|
430 |
旺苍县福禄仙源养殖专业合作社 |
赵永朗 |
|
431 |
旺苍县兴茂养殖专业合作社 |
赵成刚 |
|
432 |
旺苍县鑫河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
侯锡堂 |
|
433 |
旺苍牧泽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
郭超 |
|
434 |
旺苍县国华镇花街中药材专业合作社 |
任得选 |
|
435 |
旺苍县云雾山猕猴桃专业合作社 |
陈跃 |
|
436 |
旺苍县关嘴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
史礼伍 |
|
437 |
旺苍县五权镇清水茶叶专业合作社 |
朱正元 |
|
438 |
旺苍县润本养殖专业合作社 |
颜怀武 |
|
439 |
旺苍县双汇镇大坪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
赵传志 |
|
440 |
旺苍县彭家湾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 |
李强 |
|
441 |
旺苍县黄泥梁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
尹仕雄 |
|
442 |
广元市代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陈杰 |
|
443 |
旺苍县中坝南江黄羊养殖专业合作社 |
张天玉 |
|
444 |
旺苍县大德乡飞凤茶叶开发专业合作社 |
杨继奎 |
|
445 |
旺苍县清香核桃专业合作社 |
李兵 |
|
446 |
旺苍县文星养牛专业合作社 |
曹聪华 |
|
447 |
旺苍县全民核桃专业合作社 |
张全民 |
|
448 |
旺苍县健全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
向贵全 |
|
449 |
旺苍宏洋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
李东洋 |
|
450 |
旺苍县福溪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
邓光军 |
|
451 |
旺苍县儒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
黄志强 |
|
452 |
旺苍县永维魔芋专业合作社 |
向东永 |
|
453 |
旺苍县云枫彩种植专业合作社 |
周仕明 |
|
454 |
旺苍荣莱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
宋加荣 |
|
455 |
旺苍县广福菌物专业合作社 |
边兵 |
|
456 |
旺苍县三观洞茶业专业合作社 |
何达志 |
|
457 |
旺苍县大两金保茶叶专业合作社 |
赵大超 |
|
458 |
旺苍县大两乡淡水鱼养殖专业合作社 |
何兵 |
|
459 |
旺苍县贵琼养殖专业合作社 |
吴贵军 |
|
460 |
旺苍县德山养殖专业合作社 |
赵德泽 |
|
461 |
旺苍县求实中药材专业合作社 |
赵晓芬 |
|
462 |
旺苍县垚燚养殖专业合作社 |
贺垚燚 |
|
463 |
旺苍县飞腾种植专业合作社 |
杨润 |
|
464 |
旺苍县飞地种植专业合作社 |
张连荣 |
|
465 |
旺苍县建成兽药销售有限公司 |
李建成 |
|
466 |
旺苍县旺财兽药有限公司 |
吴开琼 |
|
467 |
四川赵劲德兽药销售有限公司 |
侯亚萍 |
|
468 |
吴三龙饲料门部 |
吴三龙 |
|
469 |
壮牛饲料门市部 |
米云兰 |
|
470 |
旺苍县陈德海饲料经营部 |
陈德海 |
|
471 |
旺苍县嘉华兽药经营部 |
王小平 |
|
472 |
嘉川太翔饲料门市部 |
郭太祥 |
|
473 |
拥军饲料销售门市部 |
许拥军 |
|
474 |
曹春华饲料门市部 |
曹春华 |
|
475 |
赵维饲料门市部 |
赵维 |
|
476 |
旺苍县真诚兽药经营部 |
赵永菊 |
|
477 |
旺苍县杨必裕饲料门市部 |
杨必裕 |
|
478 |
旺苍县普济兽药经营部 |
杨登菊 |
|
479 |
旺苍县熊氏兽药经营部 |
熊英 |
|
480 |
旺苍县优而优饲料门市部 |
李建国 |
|
481 |
旺苍县白水镇周高友兽药经营部 |
周高友 |
|
482 |
旺苍县木门老实兽药经营部 |
石艳萍 |
|
483 |
旺苍县钱树远兽药经营部 |
钱树远 |
|
484 |
旺苍县木门镇杜林平兽药经营部 |
杜林平 |
|
485 |
杜文富兽药饲料经营部 |
杜文富 |
|
486 |
壮牛饲料 |
李桂华 |
|
487 |
旺苍县木门镇钱树远兽药饲料经营部 |
钱树远 |
|
488 |
旺苍县木门镇老实兽药饲料经营部 |
石艳苹 |
|
489 |
金建珠饲料 |
谭益超 |
|
490 |
旺苍县木门镇王容饲料门市部 |
王容 |
|
491 |
旺苍县尹英魁兽药经营部 |
尹英魁 |
|
492 |
旺苍县杜永秀饲料门市部 |
杜永秀 |
|
493 |
旺苍县拥均饲料门市部 |
许拥军 |
|
494 |
旺苍县兴文兽药经营门市部 |
李春萍 |
|
495 |
旺苍县金望达饲料经营部 |
任春荣 |
|
496 |
旺苍县定广饲料门市部 |
李定广 |
|
497 |
旺苍县长林饲料门市部 |
母玉华 |
|
498 |
旺苍县开福饲料门市部 |
叶丽 |
|
499 |
旺苍县黄俊饲料门市部 |
陈冰 |
|
500 |
国华兽药经营门市部 |
青秀芳 |
|
501 |
菊先饲料经营部 |
王菊先 |
|
502 |
旺苍县云飞饲料门市部 |
张云飞 |
|
503 |
旺苍县云飞饲料门市部 |
张云飞 |
|
504 |
旺苍县健珠饲料配送中心 |
胡胜民 |
|
505 |
旺苍县林永升饲料经营部 |
林永升 |
|
506 |
旺苍县余勇明饲料经营部 |
余勇明 |
|
507 |
旺苍县吴开平饲料经营部 |
吴开平 |
|
508 |
旺苍县金旺达饲料销售服务店 |
陈和金 |
|
509 |
旺苍县九龙兽药经营部 |
蹇琼林 |
|
510 |
旺苍县孙泽饲料门市部 |
孙泽 |
|
511 |
旺苍县田修和饲料门市部 |
田修和 |
|
512 |
旺苍县杨仕树饲料门市部 |
杨仕树 |
|
513 |
旺苍县伍原食品有限公司 |
谭武德 |
|
514 |
旺苍县同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陈小齐 |
|
515 |
旺苍县吉翔食品有限公司 |
边平元 |
|
516 |
旺苍县旭源食品有限公司 |
何立金 |
|
517 |
旺苍县新旌食品有限公司 |
谭毅 |
|
518 |
旺苍县东胜食品有限公司 |
蒋松 |
|
519 |
旺苍县自力农机有限公司 |
杨虎 |
|
520 |
旺苍县佳坤农机有限公司 |
任文坤 |
|
521 |
旺苍县鑫华农机有限公司 |
李海燕 |
|
522 |
广元市鑫昌林农机有限公司 |
李大文 |
|
523 |
旺苍县鑫川农机经营部 |
张伟 |
|
524 |
嘉川农机门市部 |
田琼华 |
|
525 |
谢州五农机经营部 |
谢州五 |
|
526 |
苟宝道农机经营部 |
苟宝道 |
|
527 |
罗仕勇农机经营部 |
罗仕勇 |
|
528 |
任大国农机经营部 |
任大国 |
|
529 |
宏伟农业服务部 |
伍洪伟 |
|
530 |
李怀兵农机经营部 |
李怀兵 |
|
531 |
大江五金门市部 |
张全国 |
|
532 |
天府农机门市部 |
白树林 |
|
533 |
正发农机经营部 |
陈正发 |
|
534 |
五金门市部 |
张兴国 |
|
535 |
木门新区农机五交门市部 |
张兴国 |
|
536 |
何庭跃农机经营部 |
何庭跃 |
|
537 |
杜光刚农机经营部 |
杜光刚 |
|
538 |
王久勇农机门市部 |
王久勇 |
|
539 |
新华农机门市部 |
罗明廷 |
|
540 |
王福寿农机门市部 |
王福寿 |
|
541 |
英翠惠农农机 |
吴斌 |
|
542 |
韩栋才农机门市部 |
韩栋才 |
|
543 |
何万忠农机经营部 |
何万忠 |
|
544 |
发达电机门市部 |
李树平 |
|
545 |
习富德农机门市部 |
习富德 |
|
546 |
燕子乡农机门市部 |
兰巧英 |
|
547 |
廖庆东农机门市部 |
廖庆东 |
|
548 |
谭一荣农机经营部 |
谭一荣 |
|
549 |
万宝农机五金门市部 |
成万宝 |
|
550 |
新华农机三门市部 |
康怀坤 |
|
551 |
何军农机经营门市部 |
何军 |
八、旺苍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农法发〔2023〕3号)
2、依据《广元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广元市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广元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参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
九、旺苍县农业农村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公示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单位 |
被检查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检查时间 |
检查结果 |
|
旺苍县2024年兽药部门联合监督抽查检查 |
兽药生产经营主体 |
县农业农村局 县应急管理局 |
旺苍县旺财兽药有限公司 |
91510821MA679EC40D |
2024年5月13日 |
未发现问题 |
|
旺苍县周高有饲料兽药店 |
92510821MA650KED2E |
2024年5月13日 |
未发现问题 |
|||
|
旺苍县2024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部门联合监督抽查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主体 |
县农业农村局 县应急管理局 |
旺苍县陈德海饲料经营部 |
92510821MA686H3G41 |
2024年5月13日 |
未发现问题 |
|
旺苍县建成兽药门市部 |
92510821MA6879NH3Q |
2024年5月13日 |
未开展检查事项 |
|||
|
旺苍县胡胜民饲料经营部 |
92510821MA68XL7E14 |
2024年5月13日 |
未发现问题 |
|||
|
旺苍县2024年养殖场屠宰场“瘦肉精”抽查检查 |
养殖场、屠宰场 |
县农业农村局 |
广元市天道农牧有限公司 |
91510821MA66H4DJ54 |
2024年7月16日 |
未发现问题 |
|
旺苍星火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510821MA66UJBC7B |
2024年7月3日 |
未开展检查事项 |
|||
|
旺苍县2024年动物防疫抽查检查 |
养殖场、屠宰场 |
县农业农村局 |
旺苍县五姐家庭农场 |
92510821MA63UN9R59 |
2024年7月15日 |
未发现问题 |
|
旺苍县新旌食品有限公司 |
9151082105413133X2 |
2024年7月16日 |
未发现问题 |
|||
|
旺苍县天道宏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1510821MA7JKJ7G3K |
2024年7月17日 |
未发现问题 |
|||
|
旺苍县横石牧业有限公司 |
91510821323385275L |
2024年7月3日 |
未发现问题 |
|||
|
广元市聚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510821MA6AJJCW0G |
2024年7月3日 |
未发现问题 |
|||
|
旺苍县2024年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抽查检查 |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对象 |
县农业农村局 |
四川三山茶叶有限公司 |
915108215510006488 |
2024.8.20 |
未发现问题 |
|
县农业农村局 |
旺苍县枫香岭茶叶有限公司 |
9151082159754419X8 |
2024.8.20 |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
||
|
旺苍县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查 |
农产品生产经营、收储运输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
县农业农村局 |
旺苍县武龙泉种植家庭农场 |
92510821MA6BEEGC2G |
2024.9.4 |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
|
县农业农村局 |
旺苍县大两镇绿源种植养殖业家庭农场 |
92510821MA6ART7M8J |
2024.9.3 |
未发现问题 |
||
|
县农业农村局 |
旺苍县攀峰种植专业合作社 |
93510821MA68WKK1XF |
2024.9.4 |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
||
|
县农业农村局 |
旺苍县世海养殖家庭农场 |
92510821MA62WPFU3K |
2024.9.3 |
未发现问题 |
||
|
县农业农村局 |
旺苍县国华镇早立家庭农场 |
92510821MA695CEK9Q |
2024.9.4 |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
||
|
旺苍县2024年农产品地理标志抽查检查 |
地理标志适用对象 |
县农业农村局 |
广元亿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5108215676373601 |
2024.8.29 |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
|
旺苍县2024年农资市场监督抽检检查 |
农资市场种子、农药、化肥生产经营主体 |
县农业农村局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九龙二门市部 |
91510821MA6CJ9MN51 |
2024.8.21 |
未发现问题 |
|
县农业农村局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嘉川镇王秀农资经营部 |
91510821MA638PE37 |
2024.8.29 |
未发现问题 |
||
|
县农业农村局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唐家河经营部 |
91510821MA623FAM0F |
2024.8.29 |
无法联系 |
||
|
县农业农村局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汶水经营部 |
91510821MACJ9MA91 |
2024.8.22 |
未发现问题 |
||
|
县农业农村局 |
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东河农资经营部 |
91510821MA6CJJE118 |
2024.8.22 |
未发现问题 |
||
|
县农业农村局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龙凤农资经营部 |
91510821MA6CJJB205 |
2024.8.29 |
未发现问题 |
||
|
县农业农村局 |
旺苍县金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水磨农资经营部 |
91510821MA6CJKAJ6R |
2024.9.4 |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
||
|
县农业农村局 |
广元市小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
915108216948065501 |
2024.8.22 |
未发现问题 |
||
|
旺苍县2024年植物检疫抽查检查 |
种子、苗木等繁育、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县农业农村局 |
广元同圣黄茶产业有限公司 |
91510821MA68T66G90 |
2024.10.23 |
未发现问题 |
|
旺苍县2024年种畜禽抽查检查 |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
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 |
广元市聚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510821MA6AJJCW0G |
2024.10.28 |
未发现问题 |
|
旺苍县2024年水生野生动物养殖抽查检查 |
水产野生动物养殖单位 |
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 |
广元市隆华渔业有限公司 |
91510821327039679Y |
2024.10.28 |
未发现问题 |
2024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件) |
撤销许可的数量 |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的数量 |
不予许可的数量 |
|||||
|
1 |
11510722008466382N |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662 |
662 |
662 |
0 |
0 |
|
合 计 |
662 |
662 |
662 |
0 |
0 |
|||
|
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 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 |
||||||||
2024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件) |
罚没金额 (万元) |
备注 |
||||||||||||
|
警告、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件) |
|||||
|
1 |
11510722008466382N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0 |
60 |
1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80 |
11.562 |
|
|
合 计 |
10 |
60 |
1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80 |
11.562 |
|
||
|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件,(5)降低资质等级,(6)吊销许可证件,(7)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8)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9)行政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
|||||||||||||||||
2024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
序号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件)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件) |
合计
|
|||||||||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
|
1 |
11510722008466382N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合 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
||||||||||||||
2024年度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统计表
|
序号 |
部门 |
行政执法机关(个) |
实施行政执法(件) |
行政执法人员(人) |
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件) |
追究责任(次) |
||||||||||||||
|
行政执法主体总数 |
行政许可 |
其中 |
行政处罚 |
罚没金额(元) |
行政强制 |
行政检查 |
行政执法人员总数 |
持省政府统一式样执法证 |
评查行政处罚案卷 |
评查行政许可案卷 |
评查行政强制案卷 |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
重大行政强制备案 |
登记立案行政执法监督案件 |
其中 |
追究行政机关责任总数 |
追究执法人员责任总数 |
|||
|
申请行政许可 |
受理行政许可 |
纠错案件 |
||||||||||||||||||
|
1 |
省级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市级政府和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县级政府和部门 |
1 |
662 |
662 |
662 |
80 |
115620 |
0 |
400 |
31 |
31 |
24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 |
乡镇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总计 |
|
|
|
|
|
|
|
|
|
|
|
|
|
|
|
|
|
|
|
2024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检查次数 |
|
1 |
11510722008466382N |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400 |
|
合 计 |
|
|||
|
说 明: 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
||||
十、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比照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号)。
十一、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
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 对象及等级 |
检查事项等级 |
检查方式 |
计划类型 |
牵头实施部门 |
检查事项内容 |
参与部门 |
综合参与部门事项 |
|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农产品生产、经营、收储、运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一般 |
一般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
日常或专项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生产经营情况。 |
/ |
|
|
2 |
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
地理标志使用对象 一般 |
一般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日常或专项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包括地理标志核准情况;包装标识;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等。 |
/ |
|
|
3 |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对象 一般 |
一般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日常或专项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包括绿色食品核准情况;包装标识;绿色标志使用情况;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等。 |
/ |
|
|
4 |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监督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 |
一般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
日常或专项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对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
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5 |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者 一般 |
一般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
日常或专项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包括主体资质;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备案及肥料标签;安全生产等。 |
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肥料登记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化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
6 |
农药监督抽查检查 |
农药生产经营者 一般 |
一般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
日常或专项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对农药经营监督检查。包括主体资质;农药登记、购销台账、农药标识标签;安全生产等。抽检农药产品质量。 |
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7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一般 |
一般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
日常或专项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主体资质;购销台账、标识标签;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 |
旺苍县应急管理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
8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企业及个人 一般 |
一般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日常或专项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包括主体资质;生产经营档案;动物防疫情况;生产经营场地、无害化处置、运输工具等设施设备检查;安全生产等。 |
/ |
|
|
9 |
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
生猪定点屠宰单位或个人 一般 |
一般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日常或专项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主体资质;产品检疫;人员资质;屠宰档案;屠宰场地、环保、无害化处置等情况;安全生产等。 |
/ |
|
|
10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生产或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 |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日常或专项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包括主体资质;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情况;转基因原料保存;产品转基因标识等。 |
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11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抽查检查 |
从事农用机械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 |
一般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日常或专项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主体资质;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检查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检查农业机械维修者的资质、设备、维修质量及安全生产情况。 |
/ |
|
|
12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一般 |
一般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日常或专项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营业执照、场地、设施、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培训档案;安全生产等。 |
|
|
|
13 |
兽药监督抽查检查 |
兽药生产经营者 一般 |
一般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
日常或专项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包括主体资质;产品审批、购销台账、标识标签;产品质量;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安全生产等。 |
旺苍县应急管理局 |
兽药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
14 |
渔业及渔业船舶监督检查 |
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渔业船舶拥有者、使用者 一般 |
一般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日常或专项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 |
|
|
15 |
水生野生动物养殖抽查检查 |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及个人。 一般 |
一般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日常或专项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
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16 |
植物检疫抽查检查 |
种子、苗木和其他材料等繁育、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一般 |
一般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日常或专项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对植物检疫监督检查。包括主体资质;植物检疫证书、生产记录、生产基地、存放场所;安全生产等。 |
/ |
|
|
17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农村村民 一般 |
一般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日常或专项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等。 |
/ |
|
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用药记录不完整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本情形适用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2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兽用处方药但尚未使用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本情形适用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3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4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5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6 |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
|
|
7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8 |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9 |
对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的处罚 |
|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
|
|
10 |
对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的处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
|
|
11 |
对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的处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
|
|
12 |
对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的处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
|
|
13 |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进入禁渔区进行捕捞及时制止或者没有获得渔获物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
|
14 |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使用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被即时制止或没有捕获物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
|
15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处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轻微或者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造成损失较小,被即时制止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6 |
对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设施的处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未造成损失的,被即时制止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7 |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没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施设备、检测仪器、维修技术人员以及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处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18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取得品种权单位的谅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2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等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
|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免予行政处罚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
无 |
|
|
|
|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
|
|
2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
|
3 |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
|
4 |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强制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
|
2 |
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3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 |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
|
5 |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6 |
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
|
7 |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
|
|
8 |
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
9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10 |
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11 |
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12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13 |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
|
14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
|
15 |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
|
|
16 |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17 |
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
|
18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
|
19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20 |
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21 |
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
22 |
生产经营劣种子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 |
|
|
23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
|
2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
|
25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
|
26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
|
27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
|
28 |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
|
29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
|
30 |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
|
31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
32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
|
|
33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
|
|
34 |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
|
|
35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
36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
37 |
涂改标签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
38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
39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
40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
|
|
41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
|
|
42 |
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
|
|
43 |
假冒授权品种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
|
44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
|
45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
46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件》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
47 |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
|
48 |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
|
49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
50 |
无证经营、经营假农药或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
51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52 |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等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
|
53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等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
|
54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件》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
|
55 |
农药使用者违反农药使用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
|
|
56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使用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使用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7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58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
|
5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渔业渔政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
|
2 |
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3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 |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
|
5 |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6 |
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
|
7 |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
|
|
8 |
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
9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10 |
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11 |
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12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13 |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
|
14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
|
15 |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
|
|
16 |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17 |
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
|
18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
|
19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20 |
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21 |
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
22 |
生产经营劣种子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 |
|
|
23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
|
2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
|
25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
|
26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
|
27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
|
28 |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
|
29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
|
30 |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
|
31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
32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
|
|
33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
|
|
34 |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
|
|
35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
36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
37 |
涂改标签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
38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
39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
40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
|
|
41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
|
|
42 |
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
|
|
43 |
假冒授权品种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
|
44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
|
45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
46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件》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
47 |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
|
48 |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
|
49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
50 |
无证经营、经营假农药或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
51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52 |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等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
|
53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等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
|
54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件》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
|
55 |
农药使用者违反农药使用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
|
|
56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使用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使用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7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58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
|
5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渔业渔政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从重行政行政处罚清单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重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 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 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 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
|
2 |
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3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 |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
|
5 |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6 |
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
|
7 |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
|
|
8 |
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
9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10 |
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11 |
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12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13 |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
|
14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
|
15 |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
|
|
16 |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17 |
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
|
18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
|
19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
|
20 |
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
|
21 |
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
|
22 |
生产经营劣种子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
|
23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2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25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26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27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
|
28 |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
|
29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
|
30 |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
|
31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
|
32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
|
33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
|
34 |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
|
35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
|
36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
|
37 |
涂改标签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
|
38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
|
39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
|
40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41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2 |
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
43 |
假冒授权品种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
|
44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
|
45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
46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农药管理条件》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
47 |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
|
48 |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
|
49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
50 |
无证经营、经营假农药或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
51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52 |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等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
|
53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等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
|
54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农药管理条件》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
|
55 |
农药使用者违反农药使用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
|
|
56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使用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使用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7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58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
|
59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
十二、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行政处罚类
|
序号 |
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 |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
备注 |
|
1 |
对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年12月28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
|
2 |
对未经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
|
|
3 |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五)项 |
|
|
4 |
对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处罚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7月27(修订)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三十五条 |
|
|
5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后未重新申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
|
|
农业农村部 |
2022年9月7日(修订)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
|||||
|
6 |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7月27(修订) |
罚款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三十八条 |
|
|
7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2022年9月7日(修订) |
警告、吊销许可证件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
|
8 |
对动物收购贩运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
|
|
9 |
对乡村兽医不按规定区域从业或者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处罚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2022年9月7日 |
罚款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
10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
|
|
11 |
对饲料经营者进行再加工,或经营违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定制企业违规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3月1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
12 |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原料药和禁用药品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0年3月27日(修订) |
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
|
13 |
对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生产新的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3月1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
|
14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3月1日(修订) |
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
15 |
对违反限制性规定生产饲料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3月1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九条第(一)项 |
|
|
16 |
对生产、经营假、劣、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3月1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
|
17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未续展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3月1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17年11月30日(修订)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
|
18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3月1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
|
|
19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3月1日(修订) |
吊销许可证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
20 |
对养殖者违规使用饲料和添加物质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3月1日(修订) |
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
21 |
对原料采购不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查验、检验,生产中不遵守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使用规范,或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3月1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
22 |
对使用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3月1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
|
23 |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3月1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款 |
|
|
24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3月1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
|
25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违规研制新兽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0年3月27日(修订)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
|
26 |
对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0年3月27日(修订)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
|
|
27 |
对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0年3月2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
28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0年3月27日(修订) |
警告、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
29 |
对违规使用兽药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0年3月27日(修订) |
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
30 |
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0年3月27日(修订)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
31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0年3月2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
32 |
对不履行兽药使用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义务或者不收集、报送新兽药疗效、不良反应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0年3月27日(修订) |
警告、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
33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0年3月2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
34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0年3月2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
35 |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 |
2007年7月26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
36 |
对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9月2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8年10月6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
|
37 |
对违规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8年10月6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
38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8年10月7日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
|
39 |
对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8年10月8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
|
40 |
对不配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用禁用药物、在钉螺地带引种、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国务院 |
2006年4月1日 |
警告、罚款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
|
|
41 |
对非法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0年3月27日(修订)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
42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0年3月2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
|
43 |
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年12月28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
|
44 |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9年3月2日(修订) |
罚款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
45 |
对违反进出口种子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2月24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
|
|
46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年12月28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
|
47 |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2月24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
48 |
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年12月28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
|
|
49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2月24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
|
|
50 |
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或未依法取得养殖证、超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年12月28日(修订)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
|
|
51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9年3月2日(修订) |
罚款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
52 |
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9年3月2日(修订) |
罚款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
|
53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 |
|
|
54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年12月28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
|
|
55 |
对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9月2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
|
|
56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9年3月2日(修订) |
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
|
57 |
对未按照规定操作或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9年3月2日(修订)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
58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2019年4月25日(修改) |
罚款、责令关闭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
59 |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物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 |
|
|
60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年12月28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
|
|
61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9月2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
|
|
62 |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年12月28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
|
63 |
对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年12月28日(修订)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
|
64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9月2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
|
|
65 |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3年7月4日 |
罚款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三十一、条 |
|
|
66 |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9月2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
|
|
67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9月2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
|
|
68 |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3年7月5日 |
警告、罚款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条第二款 |
|
|
69 |
对违反动物防疫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
|
|
70 |
对未按照规定维修、拼装、改装和使用农业机械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9年3月2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
71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年12月28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
|
|
72 |
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2001年7月30日 |
警告、罚款 |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
73 |
违反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9月2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
|
|
74 |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年12月28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 |
|
|
75 |
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9月2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
|
76 |
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处罚 |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年11月28日 |
罚款 |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
|
77 |
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11月30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
|
78 |
对未实行产购销记录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3月1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
79 |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和依法登记下水作业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11月30日 |
罚款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
|
80 |
对拒绝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9/2(修订)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
|
81 |
对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处罚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7/27(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三十九条 |
|
|
82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02年4月29日 |
罚款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三十七条 |
|
|
83 |
对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11月30日 |
罚款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
|
84 |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10月7日(修订) |
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
85 |
对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进行水下工程作业,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11月30日 |
罚款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
|
|
86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10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
87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10月7日(修订) |
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
88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2022年1月7日(修订) |
警告、罚款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 |
|
|
89 |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2022年1月7日(修订) |
警告、罚款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
|
90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12月30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 |
|
|
91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2022年1月7日(修订) |
警告、罚款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
92 |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11年1月8日(修订) |
罚款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
|
93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10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
|
94 |
对误捕、误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3/9/27(修订) |
警告、罚款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
|
95 |
对伪造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2月24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
|
|
96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10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
|
97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13年12月7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
|
98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2月24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和第七款 |
|
|
99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2月24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
|
100 |
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1月29日 |
罚款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
|
101 |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0年6月13日 |
罚款、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
|
|
102 |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2月24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 |
|
|
103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2月24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 |
|
|
104 |
对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处罚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7月27(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二、三十六条 |
|
|
105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或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10月7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
|
106 |
对不按植物检疫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7月27(修订) |
罚款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六条 |
|
|
107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
108 |
对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
|
|
109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
|
110 |
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
|
111 |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6月27日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
|
|
112 |
对违规制造、改造、维修、拆除、改变渔业船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6月27日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
|
|
113 |
对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114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四款 |
|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农业部 (现农业农村部) |
2017年6月21日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
115 |
对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
|
116 |
对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登记和认定的品种,其包装标识不按照规定印刷的处罚 |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8年5月31日 |
罚款 |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
|
|
117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
|
118 |
对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五十五条第二款 |
|
|
119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
|
120 |
对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
|
121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四款 |
|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农业部 (现农业农村部) |
2017年6月21日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
122 |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16年5月30日(修订) |
罚款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
|
123 |
对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7月27(修订) |
罚款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
|
124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
|
125 |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三、四款 |
|
|
126 |
对经营假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五十五条第二款 |
|
|
127 |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
|
128 |
对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航行签证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0年6月13日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
|
|
129 |
对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
|
130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0年6月13日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
|
|
131 |
对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
|
|
132 |
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
|
133 |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0年6月13日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
|
|
134 |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四款 |
|
|
135 |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0年6月13日 |
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
|
|
136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轮机日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0年6月13日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
|
|
137 |
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 |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8年5月31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
138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
|
139 |
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140 |
对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
|
141 |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动物防疫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警告、吊销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 |
|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2022年9月7日(修订)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 |
||||
|
142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
143 |
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招用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
|
144 |
对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或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4年3月20日(修订) |
罚款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三十七条 |
|
|
145 |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
|
|
146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2022年9月7日(修订)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
147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相关制度规定屠宰生猪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1年6月25日(修订)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
|
148 |
对为违法生猪屠宰相关活动提供场所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1年6月25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
149 |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10月7日(修订) |
警告、罚款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
|
|
150 |
对屠宰技术人员未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上岗的处罚 |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1998年8月4日 |
罚款 |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
151 |
对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或未申报检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 |
|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4年3月20(修订)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
|
152 |
对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2022年9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
|
153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2022年9月7日(修订)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
|
154 |
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2022年9月7日(修订) |
罚款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
155 |
对擅自动用、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深埋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2007年7月18日 |
警告、罚款 |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三、十六条 |
|
|
156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2022年9月7日 |
罚款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
|
157 |
对跨省输入饲养动物未进行隔离饲养观察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六)项 |
|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4年3月20(修订)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三十九条 |
||||
|
158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 |
|
|
159 |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1年6月25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
160 |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
|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7年10月17日(修订)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 |
||||
|
161 |
对违规遗(丢)弃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 |
|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4年3月20(修订)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
|
162 |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10月7日(修订) |
警告、罚款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
|
163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1年6月25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件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
164 |
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或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处置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或违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通报批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九十一条 |
|
|
165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
|
|
166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8年10月9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
167 |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监测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条第(三)项 |
|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10月7日(修订)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 |
||||
|
168 |
对疫情确认前擅自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2007年7月18日 |
警告、罚款 |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 |
|
|
169 |
对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1年6月25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
170 |
对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
|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2022年9月7日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
|
171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4年11月22日(修订) |
警告、吊销许可证件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条 |
|
|
172 |
对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罚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7年10月1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 |
|
|
173 |
对未按规定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3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
|
174 |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16年5月30日(修订) |
罚款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
175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0年6月13日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
|
|
176 |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船员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0年6月13日 |
罚款;暂扣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
|
|
177 |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0年6月13日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 |
|
|
178 |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0年6月13日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
|
|
179 |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0年6月13日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
|
|
180 |
对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0年6月13日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
|
|
181 |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0年6月13日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
|
|
182 |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0年6月13日 |
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件、暂扣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
|
|
183 |
对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指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0年6月13日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暂扣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
184 |
对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处罚 |
《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2014年1月11日 |
罚款 |
《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
|
185 |
对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造成其他安全隐患的处罚 |
《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2014年1月11日 |
罚款 |
《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
|
186 |
对未经批准向省外输出天然水产种质,或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未备案的处罚 |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2001年11月26日 |
罚款 |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
187 |
对违反水产杂交种管理规定的处罚 |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2001年11月26日 |
罚款 |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条 |
|
|
188 |
对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的处罚 |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2001年11月26日 |
罚款 |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
189 |
对经营和推广假、劣水产种苗的处罚 |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2001年11月26日 |
罚款 |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
|
190 |
对从省外引进或向省外输出未经检疫或不合格的水产种苗的处罚 |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2001年11月26日 |
罚款 |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
191 |
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的处罚 |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2001年11月26日 |
罚款 |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
|
192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10月30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一条 |
|
|
193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10月30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
|
|
194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畜禽养殖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10月30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 |
|
|
195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有关证明材料,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10月30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
|
|
196 |
对销售不合格种畜禽或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10月30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五条 |
|
|
197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10月30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四条 |
|
|
198 |
对无证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10月30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二条 |
|
|
199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10月30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一条 |
|
|
200 |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
|
201 |
对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
|
202 |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
|
203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204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
205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17年6月21日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
|
206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2月24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
|
|
207 |
对无有效《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内河渔业船员证书》和《船名牌》的渔船从事航行和作业的处罚 |
《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2014年1月11日 |
罚款 |
《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
|
208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12月30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
|
|
209 |
对拒绝、阻挠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7年6月27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
|
210 |
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
|
211 |
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处罚 |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1998年8月4日 |
罚款 |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
212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12月30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13年12月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
||||
|
213 |
对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
|
214 |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吊销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
|
215 |
对拆包分装和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不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3月1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
216 |
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9月2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
|
217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10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款 |
|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7月27(修订)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218 |
对违反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12月30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
|
|
219 |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12月30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
|
|
220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10月7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221 |
对未经批准采捕、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或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11月30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
|
222 |
对非法捕杀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12月30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13年12月7日(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223 |
对违反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10月7日(修订)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
|
|
224 |
对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年12月28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
|
225 |
对未取得许可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 |
2007年7月26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三、四款 |
|
|
226 |
对不履行农产品安全隐患告知、报告、产品召回、停止销售等义务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 |
2007年7月26日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
|
|
227 |
对未经审核或者未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农村能源工程的处罚 |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7年7月27日修订 |
责令停产停业 |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三十条 |
|
|
228 |
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2009年3月24日 |
罚款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
|
|
229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12月30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
|
|
230 |
对违反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行为的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02年4月29日 |
警告、罚款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
|
|
231 |
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7月27日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
|
232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12月30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
|
|
233 |
对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6月27日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 |
|
|
234 |
对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7年11月8日(修订) |
罚款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
|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7月27(修订)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八条 |
||||
|
235 |
对推广、销售未经审定、应当停止推广销售、未经登记、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品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2月24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
|
|
236 |
对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10月7日(修订) |
罚款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7月27(修订)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237 |
对违法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7年11月8日(修订)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7月27(修订)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七条 |
||||
|
238 |
对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10月7日(修订) |
罚款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三款 |
|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7年11月8日(修订)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7月27(修订)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
||||
|
239 |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0年6月13日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 |
|
行政许可类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许可依据的 具体条款 |
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及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1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2月24日(修订) |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
不收费 |
|
|
2 |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草种管理办法》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15年4月29日(修订) |
第二十六条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
不收费 |
|
|
3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不收费 |
|
|
4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10月7日(修订) |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
不收费 |
|
|
5 |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
2005年1月5日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
不收费 |
|
|
6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不收费 |
|
|
7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不收费 |
|
|
8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不收费 |
|
|
9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蚕种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2022年1月7日(修订) |
第十五条第二款“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第一款“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审批。” |
不收费 |
|
|
10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10月30日(修订) |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具体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
不收费 |
|
|
11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8年10月6日 |
第二十五条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
不收费 |
|
|
12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8年10月6日 |
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不收费 |
|
|
13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0年3月27日(修订) |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不收费 |
|
|
14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年12月28日(修订) |
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不收费 |
|
|
15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年12月28日(修订)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
不收费 |
|
|
16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年12月28日(修订) |
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不收费 |
|
|
17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农业部 (现农业农村部) |
2017年11月30日(修订) |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
不收费 |
|
|
18 |
渔业船舶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农业部 (现农业农村部) |
2012年10月22日 |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不收费 |
|
|
19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9年3月2日(修订) |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初次申领280元/人/次,增驾180元/人/次。 |
|
|
20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9年3月2日(修订) |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
不收费 |
|
|
21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9年3月2日(修订) |
第十三条第一款“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 |
不收费 |
|
|
22 |
新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7月27日 |
第十一条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装机容量小于100千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100千瓦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列入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 禁止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类
|
序号 |
行政确认的名称 |
行政确认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确认依据的具体条款 |
备注 |
|
1 |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9年3月2日(修订)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
|
|
2 |
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登记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7月27(修订)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并发给产权证书。” |
|
|
3 |
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估认定 |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 |
|
2017年7月27日(修订) |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论证评估认定后,方可推广。” |
|
|
4 |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7月27(修订)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
|
行政征收类
|
序号 |
行政征收的名称 |
行政征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征收依据的具体条款 |
备注 |
|
1 |
驾驶许可考试费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9年3月2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
|
|
2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2013年12月28日(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
行政强制类
|
序号 |
行政强制的种类 |
行政强制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强制依据的具体条款 |
备注 |
|
1 |
查封拒不停止施工的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7月27日(修订)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查封或者折价变卖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2 |
强制拆除拒不改正非法使用的渔业船舶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6月2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
|
|
3 |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6月2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4 |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接种、按规定处理种用乳用动物、清洗消毒运载工具义务的代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
|
5 |
扣押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9年3月2日(修订)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6 |
扣押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9年3月2日(修订) |
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
|
|
7 |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9年3月2日(修订)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
|
8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工具、设施设备,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3月1日(修订)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四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
|
9 |
查封、扣押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第四、五款“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
农业部 (现农业农村部) |
2008年11月7日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
|||
|
10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0年3月27日(修订)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
|
|
11 |
对无证蚕种的封存 |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7月27日(修订) |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单位发放蚕种的,封存或者销毁无证的蚕种,没收违法发放的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三至六倍的罚款。 |
|
|
12 |
查封、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
|
13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1年6月25日(修订)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
|
14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2年4月7日(修订)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六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
|
15 |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14年7月29日(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
|
16 |
对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调运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查封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10月7日(修订)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7月27(修订)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
17 |
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9月2日(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
|
18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2月24日(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
19 |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10月7日(修订)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
|
20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有关的资料、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工具、设备,查封生产经营场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序号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或种类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条款 |
备注 |
|
1 |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
|
|
2 |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经营活动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2022年9月7日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
|||
|
3 |
乡村兽医从事动物诊疗经营活动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条乡村兽医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
|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2022年9月7日 |
2.《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备案为乡村兽医: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等相关专业学历;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 第十八条第三款“乡村兽医应当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
|||
|
4 |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
|
5 |
收缴销毁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月22日(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
|
|
6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10月30日(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
|
|
7 |
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对调运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10月7日(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7月27日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并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 |
|||
|
8 |
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
|
|
9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公告牌证作废、注销登记 |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年11月28日 |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连续三年未参加安全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牌证作废、注销登记,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达到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及时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三个月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其登记证书、牌照、行驶证作废,同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
|
10 |
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 |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 |
|
2017年7月27日(修订) |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二十六条下列农村能源工程,政府投资或补助兴建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非政府投资或补助建设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单池容积5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和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 (二)日产气量5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沼气工程和秸秆气化工程; (三)日产5吨以上的生物质固化工程; (四)非公共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的1千瓦以上5千瓦以下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和5千瓦以上10千瓦以下风力发电站; (五)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热水系统,5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暖系统,10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干燥系统; (六)其它按规定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备案的农村能源建设和农村节能工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11 |
非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备案 |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 |
|
|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二十六条下列农村能源工程,政府投资或补助兴建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非政府投资或补助建设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单池容积5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和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 (二)日产气量5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沼气工程和秸秆气化工程; (三)日产5吨以上的生物质固化工程; (四)非公共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的1千瓦以上5千瓦以下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和5千瓦以上10千瓦以下风力发电站; (五)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热水系统,5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暖系统,10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干燥系统; (六)其它按规定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备案的农村能源建设和农村节能工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12 |
农村能源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审批备案 |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 |
|
|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的行政主管部门,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从事农村能源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
|
|
13 |
销毁无证蚕种 |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7月27修订 |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蚕种的检验检疫,应当按照蚕种质量标准和蚕种检验规程进行。检验不合格的蚕种,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下就地销毁,不得调运、入库、出库、经营和使用。”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拒不销毁检验不合格蚕种的,强制销毁蚕种,吊销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4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签署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10月7日(修订) |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