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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发布时间:2025-06-10 来源:县林业局 点击量:825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康永智 旺林罚决〔2025〕24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毁坏林木、林地案。 2025年3月,国家林草综合执法下发双汇镇双汇道班至硝厂沟项目疑似毁坏林木图斑,要求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股调查处理。经初查,2023年3月30日,四川锦堂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康永智与双汇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双汇镇桥安村至龙泉村撤并建制村畅通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康永智负责该项目施工作业。康永智在施工小地名陡洪上至硝厂新建道路作业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爆破和机械作业产生的落石及弃土弃渣滑落,超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旺林地许准字〔2023〕第16号)的范围毁坏道路沿线局部林地、林木。经现场勘验、检查,康永智施工破坏森林资源总面积2056平方米,其中毁坏林地1844平方米,其中公益林一般灌木林地1376平方米,公益林乔木林地468平方米,仅毁坏林木地块面积212平方米,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上有活立木22株,优势树种栎类,计蓄积1.1立方米,出材0.3立方米,起源人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毁坏林木、林地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1.责令于一年内责令对毁坏1844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2株三倍的树木66株;
2.处毁坏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乔木林地:468平方米×10元/平方米×2倍=9360.00元,公益林灌木林地:1376×6元/平方米×2倍=16512.00元,小计金额:25872.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844×10元/平方米=18440.00元)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44312.00元;
3.处毁坏林木价值(0.3立方米×220元/立方米=66.00元)五倍的罚款,小计金额:33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金额:肆万肆仟陆佰肆拾贰元整(¥:44642.00元)。
4.4642 2025/6/9 2099/12/31 旺苍县林业局 11510722008466390H
何元春 旺林罚决〔2025〕26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毁坏林木案。 2023年8月,大两镇两汇村村民何元春与大两镇两汇村村民委员就两汇村8组白岩坡至三观洞森林防火通道项目施工建设签订《施工合同》,明确乙方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路线进行施工,若乙方擅自改变施工路线或对设计范围外所造成的损失一切由乙方承担。何元春在对该森林防火通道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机械作业产生的弃土弃渣滑落毁坏设计线路以外林地上的林木。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验,大两镇两汇村8组白岩坡至三观洞森林防火通道项目施工毁坏1.3814公顷林地范围内的林木453株,其中毁坏乔木林地上的马尾松185株计蓄积16.8立方米出材11.0立方米,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毁坏乔木林地上的栎类111株计蓄积3.8立方米出材1.2立方米,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毁坏乔木林地上的核桃23株,龄组产前期;毁坏灌木林地(新增林地)上的散生木栎类134株计蓄积4.5立方米出材1.5立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毁坏的林木起源均为人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限期于2025年10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1359株,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毁坏林木价值(马尾松:300元/立方米×11.0立方米=3300.00元;栎类:160元/立方米×2.7立方米=432.00元;核桃:5元/株×23株=115.00元)三倍的罚款,计金额壹万壹仟伍佰肆拾壹元整(¥:11541.00元)。 1.1541 2025/6/10 2099/12/31 旺苍县林业局 1151072200846639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