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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文化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发布时间:2025-06-10
来源: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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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文化执法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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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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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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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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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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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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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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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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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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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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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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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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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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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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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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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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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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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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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灯塔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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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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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0821569722235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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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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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文综罚字〔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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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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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7日9时30分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余洋(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8)、唐正荣(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7)、杨盛兰(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3)对位于旺苍县嘉川镇灯塔村五组的旺苍县灯塔网吧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同时向现场负责人周玉梅出示执法证件后,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暂无人上网。营业执照名称为旺苍县灯塔网吧,投资人为周玉梅,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名称为灯塔网吧,法定代表人为何蕾,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经与现场负责人周玉梅核对,因更换经营人,暂未及时更换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025年5月7日,经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5月8日,旺苍县灯塔网吧负责人周玉梅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对5月7日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其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为。
现查明,旺苍县灯塔网吧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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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同时参照《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文化部分)》:“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情节轻微,2年内第1次查处的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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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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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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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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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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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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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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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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