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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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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发布时间:2025-04-01 来源:县林业局 点击量:365 [ 字体: ] 打印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旺苍宏力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5108213270992330 李云贵 旺林罚决〔2025〕6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4年12月,森林资源管理股在工作中发现旺苍宏力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超审批范围毁坏林木、林地情况,移交行政执法股要求查处。经查,2024年9月,旺苍宏力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嘉川镇胜利村五社小地名“南门垭”矿山采矿过程中超越2023年12月29日申请办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川林资许准(广)〔2023〕163号)许可范围使用林地修建矿区道路及开采矿石。经现场勘验、检查,旺苍宏力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使用林地3565平方米,其中开采矿石使用林地2311平方米,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毁坏林地上活立木220株,优势树种栎类,起源人工;修建矿区道路使用林地1254平方米,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其内无散生活立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罚款;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责令于一年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565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决定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2311平方米×10元/平方米= 23110.00元;商品林灌木林地:1254平方米×6元/平方米= 7524.00元,小计金额:30634.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565平方米×10元/平方米= 35650.00元)(小计金额:66284.00元)三倍的罚款,共计金额:壹拾玖万捌仟捌佰伍拾贰元整(¥:198852 .00元)。
19.8852 2025.3.25 2099/12/31 2026.3.25 旺苍县林业局 1151072200846639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