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文化执法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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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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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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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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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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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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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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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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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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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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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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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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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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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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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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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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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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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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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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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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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010558583583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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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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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文综审字〔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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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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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3日9时00分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余洋(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8)、唐正荣(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7)、杨盛兰(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3)对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滨河路414、415号的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旺苍滨河路营业部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同时向现场工作人员周海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场所进行了依法检查,该分公司由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设立,执法人员查验了该分公司设立社“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资质文件。随后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了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旺苍滨河路营业部招徕的阆中古城1日游,港珠澳双飞纯玩6日游等行程相关资料保存情况。该营业部现场负责人表示因人员更换未做好交接工作,导致相关旅游活动的行程单、旅游合同资料丢失,该旅行社无法出示2024年开展旅游活动的行程单、合同等资料。
2025年1月13日,经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该案立案调查。1月21日,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亚萍委托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旺苍滨河路营业部现场工作人员周海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对1月13日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其未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行为。
现查明,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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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参照《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旅游部分)》:序号56.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情节较轻,两年内第1次查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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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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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00.00元(壹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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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壹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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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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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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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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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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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梵汐网咖休闲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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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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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0821MA69P23M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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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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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文综罚字〔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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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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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3日10时00分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余洋(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8)、唐正荣(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7)、杨盛兰(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3)对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三益帝景湾9栋2楼3号的旺苍县梵汐网咖休闲店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同时向现场负责人胡渊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场所进行了依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有5人正在上网,文网卫士安装率97%。检查发现场所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025年1月13日,经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1月24日,旺苍县梵汐网咖休闲店胡渊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对1月13日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其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现查明,旺苍县梵汐网咖休闲店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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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规定。”同时参照《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文化部分)》: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情节轻微,2年内第2次查处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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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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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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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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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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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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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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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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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愉逸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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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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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0703MA6B1RE1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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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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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文综罚字〔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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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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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4日10时25分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余洋(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8)、唐正荣(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7)、杨盛兰(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3)对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环城西路民乐巷口
建材综合批发市场B栋2-1号的绵阳愉逸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旺苍县分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同时向现现场负责人陈蕾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场所进行了依法检查,
1、现场正在营业,场所悬挂有《营业执照》,该分公司由绵阳愉逸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设立,执法人员查验了该分公司设立社“绵阳愉逸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旺苍县分公司”的资质文件。
2、现场负责人无法出示该分公司备案登记,执法人员向审批人员电话核实,未收到该分公司的备案申请。绵阳愉逸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旺苍县分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办理《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活动。
3、该分公司目前招徕了“鳌山圣境二日游”,现场出示了旅游合同(绵阳愉逸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组团社),暂无其他团队。
4、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执法人员应该电话联系绵阳愉逸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总社在3个工作日(2025年1月18日)内完成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截至2025年1月18日,该公司仍未完成备案。
2025年1月23日,经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2月20日,绵阳愉逸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旺苍县分公司陈蕾来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对绵阳愉逸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设立的旺苍县分公司,未在2025年1月18日前完成备案,构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的行为予以确认,并提供了绵阳愉逸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以及其他材料。
现查明:绵阳愉逸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设立旺苍服务网点的过程中,于2023年9月4日在网点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绵阳愉逸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9月4日-9月7日),到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进行备案,但该公司截止2025年1月14日尚未完成。文旅部门执法人员在向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按照整改要求于1月18日前完成备案后,该公司仍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绵阳愉逸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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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参照《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旅游部分)》序号48:情节较轻,两年内第2次查处,或两年内第1次查处、拒不配合改正,处3千元以下罚款。绵阳愉逸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设立旺苍服务网点的过程中,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在旅游行业主管部门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按要求完成备案,属两年内第1次查处拒不配合改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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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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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00.00元(壹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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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壹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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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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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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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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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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