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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3月27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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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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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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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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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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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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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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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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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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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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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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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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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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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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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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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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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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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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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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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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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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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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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3月 13日 22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五中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开明驾驶川 RXX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从甘肃省文县运载货物到苍溪县东溪镇,该车所载货物为机砂,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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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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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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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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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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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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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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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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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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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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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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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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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远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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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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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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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3月 16日 17时 0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明威台球处对当事人何远坤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何远坤驾驶川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何远坤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红星南路中国信合),目的地为明威台球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70元,驾驶人何远坤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远坤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何远坤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明威台球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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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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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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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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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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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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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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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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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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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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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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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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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志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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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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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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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3月 18日 10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542国道水观音检查点执法检查时发现,侯志先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座 7人,车上共计装载 2名乘客。经执法人员询问,这 2位乘客与当事人互不认识,第 1位乘客起始地为嘉川镇何家坝,目的地为广元市利州区河街,该趟行程与当事人约定车费为 25元,到达目的地后支付。第 2位乘客起始地为嘉川镇何家坝,目的地为广元市利州区碧桂园,该趟行程与当事人约定车费为 25元,到达目的地后支付。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侯志先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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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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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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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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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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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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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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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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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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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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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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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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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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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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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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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3月 19日 06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三江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座 7人,车上共计装载 5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旺苍县三江镇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三江镇华山村等地后,向石强支付相应费用 5元,车上 5名乘客均暂未支付车费。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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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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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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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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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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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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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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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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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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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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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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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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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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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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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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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3月 18日 07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三江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川 HXX小型面包车,该车核定载座 7人,车上共计装载 6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旺苍县三江镇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旺苍县龙建乡等地后,向谭守国支付相应费用 10元,车上 6名乘客均暂未支付车费。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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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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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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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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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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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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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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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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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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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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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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