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文件: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经八届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府办规〔2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2020年4月1日施行的《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20〕5号)将于2025年3月31日到期,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存在部分条款冲突。二是我市物业服务和管理面临诸多问题,如:物业管理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沟通协调有待加强,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监管难,老旧小区物业覆盖率低等。
二、《办法》修订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同时参照成都、泸州、绵阳等地先进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形成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47条,主要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及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一)总则。明确了修订依据、修订目的、适用范围和物业管理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能职责,增加了物业行业协会职能职责。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一是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文件执行;二是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相关经费等事项,增加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业主自治内容;三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遇到的“疑难杂症”。
(三)物业服务人及物业服务。一是明确物业服务人的监管模式、选聘和退出要求,物业承接查验的相关要求,物业收费及缴纳相关事项;二是明确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并公布;三是增加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不得采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物业服务区域、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四)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一是明确物业服务区域的安全防范和隐患处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和绿化要求;二是明确物业服务区域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租、售需求,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改建车位、车库的,应经业主共同决定,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且不得占用、阻挡消防通道;三是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要求和专营单位的禁止行为,特别明确商品房(含二手房)销售网签备案前须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是探索提出了老旧小区落实物业管理的方法与举措。
(五)监督管理。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六)附则。非住宅物业的管理或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