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5年2月26日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流程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苟盛态
|
川 0821交罚〔2025〕37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5 年 02 月 14 日 02 时 37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检查到,渝 DXX四周重型自卸货车在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通过冲岗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2月 14日 02时 37分,驾驶员苟盛态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废弃土料,从旺苍县檬子乡黎明村运往旺苍县张华镇,驾驶员在通行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时,采用冲岗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2-17
|
2025-2-16
|
2026-2-1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
|
贾坤
|
川 0821交罚〔2025〕36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5 年 02 月 14 日 02 时 33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检查到川 A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通过冲岗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2月 14日 02时 33分,驾驶员贾坤驾驶川 A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废弃土料,从旺苍县檬子乡黎明村运往旺苍县张华镇,驾驶员在通行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时,采用冲岗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2-17
|
2025-2-16
|
2026-2-1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3
|
张永明
|
川 0821交罚〔2025〕35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5 年 02 月 14 日 02 时 29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检查到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在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通过冲岗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2月 14日 02时 29分,驾驶员张永明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废弃土料,从旺苍县檬子乡黎明村 4组运往旺苍县张华镇,驾驶员在通行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时,采用冲岗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2-17
|
2025-2-16
|
2026-2-1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4
|
李明清
|
川 0821交罚〔2025〕26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02月 14日 10时 1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52°C香纸包鱼(旺苍分店)路段处对当事人李明清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李明清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李明清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京东快递(广元旺苍县营业部),目的地为 52°C香纸包鱼(旺苍分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6.47元,驾驶人李明清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明清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李明清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 52°C香纸包鱼(旺苍分店)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2-18
|
2025-2-17
|
2026-2-1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5
|
何正龙
|
川 0821交罚〔2025〕38号
|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2025年 02月 18日 15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三江镇花园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正龙驾驶川 W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巴中到旺苍县燕子乡。何正龙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运输经营许可,有效期至 2024年 06月 10日,道路运输证已失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2-18
|
2025-2-17
|
2026-2-1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6
|
何发忠
|
川 0821交罚〔2025〕39号
|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2025年 02月 18日 15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三江镇花园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发忠所属贵 A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巴中市到旺苍县燕子乡。何发忠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 520***012,有效期至 2024年 12月 09日,道路运输证已失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2-18
|
2025-2-17
|
2026-2-1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7
|
陈明军
|
川 0821交罚〔2025〕40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02月 19日 14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代池洗选厂路口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明军驾驶其所属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矸石,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2-19
|
2025-2-18
|
2026-2-18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8
|
严学军
|
川 0821交罚〔2025〕42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5年 02月 19日 20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旺苍高速东出口执法检查:川 J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2月 19日 20时 20分,驾驶员驾驶严学军所属川 JXX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粉砂,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2-20
|
2025-2-19
|
2026-2-1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9
|
张财明
|
川 0821交罚〔2025〕44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02月 19日 16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大营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张财明驾驶其所属云 CXX二轴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2-20
|
2025-2-19
|
2026-2-1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0
|
黄永东
|
川 0821交罚〔2025〕45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5年 02月 20日 07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 (23070217047)在 G542 线狮子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渝D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2月 20日 07时 30分,黄永东驾驶其所属渝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2-20
|
2025-2-19
|
2026-2-1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1
|
向松
|
川 0821交罚〔2025〕43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5年 02月 19日 20时 00分,本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出口执法检查,发现:川 JXX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强行通过黄洋固定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黄洋固定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强行通过黄洋固定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2月 19日 20时 00分,驾驶员驾驶向松所属川 JXX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驾驶员在通行强行通过黄洋固定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固定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强行通过黄洋固定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2-20
|
2025-2-19
|
2026-2-1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2
|
付爽
|
川 0821交罚〔2025〕46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5年 02月 19日 20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高速东出口执法检查,渝 DXX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2月 19日 20时 20分,驾驶员驾驶付爽所属渝 DXX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粉砂,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2-20
|
2025-2-19
|
2026-2-1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3
|
朱斌
|
川 0821交罚〔2025〕47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02月 19日 16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普木路执法检查时发现:朱斌驾驶其所属川 SXX二轴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钢筋,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2-20
|
2025-2-19
|
2026-2-1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4
|
曾灿
|
川 0821交罚〔2025〕48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5年 02月 19日 2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高速东出口执法检查,川 XXX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2月 19日 20时 00分,驾驶员驾驶曾灿所属川 XXX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2-20
|
2025-2-19
|
2026-2-1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