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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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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2月20日)
发布时间:2025-02-20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2066 [ 字体: ] 打印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5年2月20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佐明华 川 0821交罚〔2025〕27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2月 09日 17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途虎养车工场店(旺苍栖岛家园店)对当事人佐明华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佐明华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佐明华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汇安牙科对面,目的地为途虎养车工场店(旺苍栖岛家园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5.91元,驾驶人佐明华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佐明华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佐明华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途虎养车工场店(旺苍栖岛家园店)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2-10 2025-2-9 2026-2-9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 姜宾 川 0821交罚〔2025〕28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2月 10日 15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米仓山大酒店对当事人姜宾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姜宾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姜宾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米仓山大酒店,目的地为玉龙广场-旺苍县人口文化广场,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姜宾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姜宾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杨雄,与当事人为朋友关系,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姜宾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米仓山大酒店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2-11 2025-2-10 2026-2-1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3 陈正全 川 0821交罚〔2025〕29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 02月 10日 15时 4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 86km+500米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正全驾驶其所属川 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2-12 2025-2-11 2026-2-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4 袁林 川 0821交罚〔2025〕30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2月 12日 09时 2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当事人袁林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袁林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袁林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滨河路-康辉国际旅行社(旺苍分公司),目的地为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6.37元,驾驶人袁林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袁林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袁林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院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2-12 2025-2-11 2026-2-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5 杜秀奎 川 0821交罚〔2025〕31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 02月 13日 10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 83km+200米执法检查时发现:杜秀奎驾驶其所属湘 HXX二轴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行驶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2-13 2025-2-12 2026-2-1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6 刘福东 川 0821交罚〔2025〕33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 02月 13日 15时 4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磨岩路口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刘福东驾驶其所属川 RXX二轴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钢筋,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2-14 2025-2-13 2026-2-1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7 张波 川 0821交罚〔2025〕32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 02月 13日 14时 5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大营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波驾驶其所属川 Y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2-14 2025-2-13 2026-2-1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8 李勇 川 0821交罚〔2025〕34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2月 12日 09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客运站对当事人李勇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李勇驾驶川HXX小型轿车运载 4名乘客,李勇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永升装饰,目的地为旺苍客运站,行程由网约车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李勇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勇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李勇,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李勇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客运站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2-14 2025-2-13 2026-2-1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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