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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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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文化执法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发布时间:2025-02-19 来源: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点击量:1934 [ 字体: ] 打印

旺苍县文化执法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填报单位: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填报时间:2025年2月1日
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旺苍县童年时代文具店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2510821MA6505F44U 杨智勇 (旺)文综罚字〔2024〕10号 发行非法出版物 2024年11月4日10时20分,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余洋(23070221028)、杨盛兰(23070221023)、唐正荣(23070221027)对位于旺苍县东河镇振兴路60号的旺苍县童年时代文具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同时向现场负责人侯华琳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在侯华琳的陪同下开始现场检查,检查发现:
1、该场所有《营业执照》,并悬挂在醒目位置,经营范围为出版物零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文具用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
2、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询问现场负责人侯华琳,称其刚接手该店,还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立即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证件前不得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
3、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魅生.幻旅卷》1册,《红与黑》1册,《小学生看图说话写话》1册,共3种,3册。经询问现场负责人侯华琳,侯华琳称该批书籍用于售卖,且无法出示其进货凭证。
4、该批出版物印刷质量差,疑似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局领导,经批准后,对现场书籍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具体种类数量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当事人侯华琳在抽样图书上签字确认,并对签字保存的出版物数量、种类进行了清点,确认后进行了现场封存。
2024年11月4日,经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对此案立案调查。同日,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委托广元市新闻出版局鉴定涉案出版物,并告知当事人。2024年12月9日广元市新闻出版局出具了《出版物鉴定书》(广新出鉴字〔2024〕第17号),并于12月13日送达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鉴定结论为送鉴图书《魅生.幻旅卷》1种图书属于非法出版物,《红与黑》属于侵权复制品,已另案处理,《小学生看图说话写话》为正版出版物,将于2024年12月16日退还。
2024年11月4日,杨智勇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第一次调查询问,对涉案出版物的进货和发行情况作说明。2024年12月16日,杨智勇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第二次调查询问,对此案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进行了核算确认。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当事人进货非法出版物(图书)《魅生.幻旅卷》1,共计1种1册,总码洋21.68元,均未发行,经营额为13.01元。综上,1种1册非法出版物(图书)经营额共计13.01元,因未进行售卖,无违法所得。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出版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之规定。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1.当事人以经营百货用品为主,经营出版物占比很小,所有货源均从玩具店进货,不了解出版物市场法律法规。2.当事人刚接手,且是初次违规,所有图书均未发行,社会危害后果较轻。3.当事人整改态度积极,已停止发行非法出版物,并承诺从合法渠道进货。
参照《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能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 没收出版物(图书)1册 0 2024/12/31 2099/12/31 2025/12/31 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旺苍县童年时代文具店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251082166276793XO 杨智勇 (旺)文综罚字〔2024〕11号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2024年11月4日10时20分,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余洋(23070221028)、杨盛兰(23070221023)、唐正荣(23070221027)对位于旺苍县东河镇振兴路60号的旺苍县童年时代文具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同时向现场负责人侯华琳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在侯华琳的陪同下开始现场检查,检查发现:
1、该场所有《营业执照》,并悬挂在醒目位置,经营范围为出版物零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文具用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
2、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询问现场负责人侯华琳,称其刚接手该店,还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立即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证件前不得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
3、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魅生.幻旅卷》1册,《红与黑》1册,《小学生看图说话写话》1册,共3种,3册。经询问现场负责人侯华琳,侯华琳称该批书籍用于售卖,且无法出示其进货凭证。
4、该批出版物印刷质量差,疑似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局领导,经批准后,对现场书籍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具体种类数量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当事人侯华琳在抽样图书上签字确认,并对签字保存的出版物数量、种类进行了清点,确认后进行了现场封存。
2024年11月4日,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委托广元市新闻出版局鉴定涉案出版物,并告知当事人。2024年12月9日广元市新闻出版局出具了《出版物鉴定书》(广新出鉴字〔2024〕第17号),并于12月14日送达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送鉴图书《魅生.幻旅卷》1种图书属于非法出版物,已另案处理,《红与黑》属于侵权复制品,《小学生看图说话写话》为正版出版物。12月14日,经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对此案立案调查。2024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将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杨智勇,并告知其非法出版物将另案处理,并退还正版出版物《小学生看图说话写话》。
2024年11月6日,当事人杨智勇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第一次调查询问,对涉案出版物的进货和发行情况作说明。2024年12月16日,杨智勇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第三次调查询问,对此案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进行了核算确认。
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当事人进货《红与黑》1册,共计1种1册,总码洋10.00元,均未售出,经营额为6.00元。综上,1种1册侵权复制品(图书)经营额共计6.00元,因未进行售卖,无违法所得。
现查明,旺苍县童年时代文具店,经营者杨智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当事人共进货盗版出版物(图书)1册,均未发行,非法经营额为6.00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1.当事人以经营百货用品为主,经营出版物占比很小,所有货源均从玩具店进货,不了解出版物市场法律法规。2.当事人刚接手该店,且是初次违规,所有图书均未发行,社会危害后果较轻。3.当事人整改态度积极,已停止发行非法出版物,并承诺从合法渠道进货。
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 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图书)1册 0 2024/12/31 2099/12/31 2025/12/31 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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