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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旅游营销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20 来源: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点击量:78 [ 字体: ] 打印 分享:

图文解读:旺苍县旅游营销奖励政策(试行)

旺府办发〔2024〕19 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旺苍县旅游营销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旺苍县旅游营销奖励政策(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3日


旺苍县旅游营销奖励政策(试行)


一、奖励对象和条件

(一)奖励对象

组织县外游客来旺苍旅游的县内外旅行社(含分社)。

(二)奖励条件

组织游客到旺苍旅游,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住宿1晚且游览1个以上在售门票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2.住宿1晚且游览1个以上国家A级旅游景区并观看1个售票演出剧目;3.住宿2晚且游览2个以上国家A级旅游景区。

以下奖励政策中自驾游旅游团队、汽车旅游团队、入境旅游团队、累计奖励须达到该条件。

二、自驾游旅游团队奖励

对组织到旺苍旅游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自驾游团队,一次组织自驾车辆在5台(含)—10台(不含)且人数在15人(含)—30人(不含)的,按每人30元标准奖励;10台(含)—20台(不含)且人数在30人(含)—60人(不含)的,按每人50元标准奖励;20台(含)以上且人数在6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60元标准奖励。

三、汽车旅游团队奖励

从县外一次性组织10人(含)—50人(不含)的旅游团队且符合奖励条件,按每人10元标准奖励;从县外一次性组织50人(含)—100人(不含)的旅游团队且符合奖励条件,按每人15元标准奖励;从县外一次性组织100人(含)—200人(不含)的旅游团队且符合奖励条件,按每人20元标准奖励;从县外一次性组织200人(含)以上的旅游团队且符合奖励条件,按每人25元标准奖励。

四、入境旅游团队奖励

对组织入境游客来旺苍旅游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团队,按每人220元标准奖励。

五、研学旅游团队奖励

对组织国内县外游客来旺苍开展研学旅游,在1个(含)以上县级及以上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开展研学旅游且住宿1晚,月度累计人数达到10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20元标准奖励。

六、累计奖励

(一)全年累计组织国内团队游客来旺苍旅游达到1000人(含)—2000人(不含)的,给予1万元奖励;达到2000人(含)—3000人(不含)的,给予3万元奖励;达到3000人(含)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

(二)全年累计组织入境团队游客50人(含)以上、100人(含)以上、300人(含)以上、500人(含)以上来旺苍旅游的,分别给予0.1万元、0.25万元、0.9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七、同一团队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不重复奖励。本政策可与《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旅游营销奖励政策(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广府办函﹝2024﹞4号)同时适用。

八、本奖励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九、本奖励政策由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