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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水磨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1月16日)
发布时间:2025-01-16 来源:水磨镇 点击量:642 [ 字体: ] 打印 分享: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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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水)综处〔202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何文祥在森林防火期内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行政罚款 200 2025年1月8日 旺苍县水磨镇人民政府 11510722MB1E619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