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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1月15日)
发布时间:2025-01-15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672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5年1月15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何元朝 川 0821交罚〔2024〕0690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12月 29日 15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栖岛花园-东门路口处对当事人何元朝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何元朝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何元朝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东河镇栖岛花园-东门,目的地为旺苍古贝形象会所,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乘客上车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检查,驾驶员取消订单。驾驶人何元朝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元朝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何元朝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东河镇栖岛花园-东门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1-2 2025-1-1 2026-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 何林益 川 0821交罚〔2024〕0692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12月 29日 16时 1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滨河辜记超市对当事人何林益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何林益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何林益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滨河辜记超市,目的地为旺苍电影院(商业北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何林益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林益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四川捷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何林益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滨河辜记超市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1-2 2025-1-1 2026-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3 辜朝刚 川 0821交罚〔2024〕0691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12月 29日 17时 0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重庆陈巴适火锅(帝景湾店)对当事人辜朝刚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辜朝刚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辜朝刚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 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美点蛋糕(新华街店),目的地为重庆陈巴适火锅(帝景湾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70元,驾驶人辜朝刚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辜朝刚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杜晓霞,与当事人为夫妻关系,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辜朝刚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重庆陈巴适火锅(帝景湾店)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1-2 2025-1-1 2026-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4 石玉全 川 0821交罚〔2025〕0003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1月 01日 16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时代摩尔对当事人石玉全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石玉全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石玉全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时代摩尔,目的地为旺苍职中,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5.40元,驾驶人石玉全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石玉全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石玉全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时代摩尔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1-2 2025-1-1 2026-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5 侯佳 川 0821交罚〔2025〕0002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1月 01日 15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白云堡国际酒店对当事人侯佳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侯佳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4名乘客,侯佳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美点蛋糕(新华街店),目的地为旺苍白云堡国际酒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5.77元,驾驶人侯佳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侯佳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侯佳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白云堡国际酒店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1-2 2025-1-1 2026-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6 李雄 川 0821交罚〔2025〕0001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1月 01日 10时 2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红星南路新天地超市路段处(旺苍县东河镇朱小小螺蛳粉-旺苍店到旺苍县紫金苑-东门途中)对当事人李雄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李雄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2名乘客,李雄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东河镇朱小小螺蛳粉-旺苍店,目的地为旺苍县紫金苑-东门,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李雄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雄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李雄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在旺苍县红星南路新天地超市路段处,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1-2 2025-1-1 2026-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7 陈家志 川 0821交罚〔2025〕0005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5年 01月 02日 15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三江镇花园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陈家志驾驶其所属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陈家志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1.15米、2.255米、3.85米,擅自加高 0.5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陈家志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1-3 2025-1-2 2026-1-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8 胡泊渊 川 0821交罚〔2025〕8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1月 04日 16时 3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春晖幼儿园路段处对当事人胡泊渊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胡泊渊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3名乘客,胡泊渊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春晖幼儿园,目的地为旺苍县电影院(商业北街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乘客上车被执法人员检查时,乘客取消订单,驾驶人胡泊渊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胡泊渊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胡泊渊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春晖幼儿园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1-6 2025-1-5 2026-1-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9 侯智明 川 0821交罚〔2025〕0004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1月 05日 17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四季阳光城对当事人侯智明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侯智明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3名乘客,侯智明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 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周大福 CHOW TAI FOOK(旺苍店),目的地为四季阳光城 1栋,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侯智明实际收到车费 4.70元。驾驶人侯智明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侯智明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1-6 2025-1-5 2026-1-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0 张建明 川 0821交罚〔2024〕0661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1月 03日 10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水务局对当事人张建明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张建明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张建明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国家税务总局旺苍县税务局,目的地为旺苍县水务局,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张建明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建明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赵大珍,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张建明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水务局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1-6 2025-1-5 2026-1-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1 高剑 川 0821交罚〔2025〕6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5年 01月 02日 16时 2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石洞沟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高剑所属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高剑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735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高剑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1-6 2025-1-5 2026-1-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2 何伟 川 0821交罚〔2025〕9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1月 05日 10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博俊公学对当事人何伟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何伟驾驶川HXX小型普通轿车运载 1名乘客,何伟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博俊公学,目的地为旺苍老年活动中心,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该车辆被查获时,乘客取消订单,司机端无法显示金额,驾驶人何伟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伟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赵雪梅,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何伟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轿车在旺苍县博俊公学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1-7 2025-1-6 2026-1-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3 赵德柱 川0821交罚〔2025〕7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1月 07日 15时 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赵德柱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赵德柱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赵德柱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目的地为上城华府 A区,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在被执法人员检查时,乘客取消订单,驾驶人赵德柱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经营区域是广元市利州区,未在办理旺苍县办理经营许可,赵德柱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广元迎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发证机关是广元市利州区),当事人赵德柱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1-8 2025-1-7 2026-1-7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4 王成 川0821交罚〔2025〕10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1月 07日 17时 2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梯梯老火锅对当事人王成驾驶车辆川 HXX 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王成驾驶川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王成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梯梯老火锅,目的地为龙井小区,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乘客上车被检查到了,驾驶员取消订单,驾驶人王成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王成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刘小燕,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王成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梯梯老火锅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1-8 2025-1-7 2026-1-7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5 陈忠贵 川0821交罚〔2025〕12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1月 09日 08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七一中学路段处对当事人陈忠贵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陈忠贵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陈忠贵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七一小吃,目的地为佰章小学校,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70元,驾驶人陈忠贵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陈忠贵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李菊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陈忠贵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七一中学路段处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1-9 2025-1-8 2026-1-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6 黄攀 川0821交罚〔2025〕14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5年 01月 10日 14时 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船湾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鲁 HXX(鲁 H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1月 10日 14时 55分,驾驶员黄攀驾驶鲁 HXX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1-10 2025-1-9 2026-1-9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7 何军 川0821交罚〔2025〕13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1月 10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电影院(商业北街店)对当事人何军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何军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何军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泸旺来凤鱼庄(领秀江南店),目的地为旺苍县电影院(商业北街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70元,驾驶人何军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军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何军,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何军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电影院(商业北街店)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1-10 2025-1-9 2026-1-9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