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公示公告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月10日行政处罚公示(自然人)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月10日行政处罚公示(自然人)
发布时间:2025-01-10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量:869 [ 字体: ] 打印 分享: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赵永和 旺农(动卫)罚〔202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2024年9月30日,当事人赵永和在自家养殖场内的草料堆积棚里屠宰了1头商品牛销售给冯成柏,屠宰的牛肉产品共计100千克左右,销售单价56元/千克,销售收入共计5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1120元 0.112 2024/12/24 2099/12/31 2025/12/23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邓金照 旺农(渔政)罚〔202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024年5月27日20时许,当事人与其子邓章云(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另案起诉)相约到旺苍县英萃镇东河流域的河段电鱼。当日21时许,当事人与邓章云携带电瓶、逆变器和手抄网等电鱼设备到当事人家附近的旺苍县东河镇流域柏杨滩(小地名)河段捕鱼,被群众举报,随后被旺苍县英萃镇派出所民警在家中查获逆变器1个、电瓶1个、头灯2个、手抄网1个、渔获物93尾(重量共计2.85千克,其中35尾唇?、4尾黄颡鱼、11尾光唇鱼、10尾马口鱼、33尾多鳞白甲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3000元 0.3 2025/1/10 2099/12/31 2026/1/9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何书连 旺农(渔政)罚〔202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024年6月20日11时许,当事人携带手抛网、塑料桶到旺苍县三江镇厚坝村“寡妇桥”(小地名)河道内捕鱼,被旺苍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查获了捕鱼工具手抛网1副、装鱼塑料水桶1个以及渔获物共计33尾(重量共计1.189千克,其中马口鱼1尾,广唇鱼32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3000元 0.3 2025/1/10 2099/12/31 2026/1/9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李满元 旺农(渔政)罚〔202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024年9月5日14时许,当事人在旺苍县嘉川镇庙二村苍旺公路西河口高速桥下河道内使用网具捕鱼,17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渔网1副,网兜1个,渔获物6尾(重量共计0.685千克中华倒刺耙3尾,光唇鱼2尾,唇?1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3000元 0.3 2025/1/10 2099/12/31 2026/1/9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李仁春/王宗明 旺农(渔政)罚〔202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024年8月11日10时许,两位当事人在旺苍县盐河镇风景村唐家河河道内使用渔网非法捕捞野生鱼,捕捞的渔获物共计33尾,其中多鳞白甲鱼26尾,宽鳍鱲3尾,马口鱼2尾、光唇鱼1条,唇?1尾。称重共计1.12千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 李仁春处罚款3000元,王宗明处罚款3000元。 0.6 2025/1/10 2099/12/31 2026/1/9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青子文 旺农(渔政)罚〔2024〕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024年8月26日,当事人邀约青柯睿(男,14周岁)到旺苍县国华镇花街村4组岩梁上(小地名)河道内放置地笼网。8月26日12时许,当事人再次邀约青柯睿带上手摇改装电鱼器、抄网、塑料桶等工具再次到放置地笼网的河道内电鱼。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和网具捕捞渔获物共计60尾(其中黄颡鱼59尾,鳜鱼1尾),重量1.12千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3000元。 0.3 2025/1/10 2099/12/31 2026/1/9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