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
|
旺林罚决〔2024〕6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2021年2月,林地租赁人方向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坐落于白水镇大埝村三社小地名“养猪场”小片国有林林地修建蓄粪池、搭建堆粪棚和硬化道路等养牛场基础设施。经现场勘验、检查,方向搭建堆粪棚、修建蓄粪池和硬化道路等基础设施擅自占用林地435平方米,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无活立木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责令于一年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435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决定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435平方米×10元/平方米= 4350.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35平方米×10元/平方米= 4350.00元)一倍的罚款,合计金额:捌仟柒佰元整(¥:8700.00元)。
|
0.87
|
|
2099/12/3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
张李兵
|
旺林罚决〔2024〕6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属坏林地案
|
2022年12月张李兵在嘉川镇胜利村修建五马小学至小沟护林防火通道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滑落毁坏了小地名“转坡上”设计线路以外的林地。经现场勘验、检查,张李兵施工废弃物滑落毁坏林地196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类型为防护林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毁坏林地上的活立木7株,树种为柏木,起源为人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责令停止毁坏林木、林地的违法行为,于一年内对毁坏的196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决定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毁坏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乔木林地196平方米×20元/平方米=392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96平方米×10元/平方米=1960元)一倍的罚款,合计金额:伍仟捌佰捌拾元整(¥:5880.00元)。
|
0.588
|
|
2099/12/3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