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4年12月26日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流程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张启双
|
川 0821交罚〔2024〕0631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2月 13日 19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五中大桥加水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启双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洗沙,该车没有按规定覆盖全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6
|
2024-12-15
|
2025-12-15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
|
樊明玉
|
川 0821交罚〔2024〕0632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2月 15日 09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三江镇坑坑店超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樊明玉所属渝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巴,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6
|
2024-12-15
|
2025-12-15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3
|
陈大辉
|
川 0821交罚〔2024〕0637号
|
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
|
2024年 12月 13日 14时 30分,当事人陈大辉在旺苍县新汽车站驾驶川 AXX大型客车出发至成都昭觉寺车站,在旺苍新汽车站外停靠上客被举报至广元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通过调查,当事人的线路牌是成都至旺苍,车辆在车站售票 14张,其中有 13名乘客在站内上车,另外 1名乘客给当事人说要在车站进站口外上车,车辆实际出站人数 13人,在车站外停靠上客 1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6
|
2024-12-15
|
2025-12-15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4
|
熊福平
|
川 0821交罚〔2024〕0638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2月 16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G542线船湾处执法检查时发现:熊福平驾驶其所属川 HXX二轴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6
|
2024-12-15
|
2025-12-15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5
|
王成勇
|
川 0821交罚〔2024〕0639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 12月 15日 17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滨河路(紫金苑-北门到和成云著途中)对当事人王成勇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王成勇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王成勇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紫金苑-北门,目的地为成云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驶途中执法人员检查到了司机端取消订单,驾驶人王成勇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是预约出租客运车辆,王成勇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发证机关是广元市利州区),当事人王成勇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行驶在旺苍县滨河途中,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6
|
2024-12-15
|
2025-12-15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6
|
李明了
|
川 0821交罚〔2024〕0636号
|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2024年 12月 15日 16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新华街旺苍宾馆路口对当事人李明了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李明了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4名乘客,李明了与乘客互不认识,起始地为旺苍县新华街电影院路口,目的地为旺苍县职业中学,商议车费 4人一共 10元,到达目的地才收取车费,驾驶人李明了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明了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李明了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经过新华街旺苍宾馆路口处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6
|
2024-12-15
|
2025-12-15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7
|
李金花
|
川 0821交罚〔2024〕0630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 12月 13日 15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客运站路段处对当事人李金花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李金花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李金花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七一中学-西南门对面,目的地为旺苍客运站,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李金花实际收到车费 5.47元。驾驶人李金花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金花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何华章,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6
|
2024-12-15
|
2025-12-15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8
|
李洪波
|
川 0821交罚〔2024〕0633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 12月 15日 13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红星南路对当事人李洪波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李洪波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3名乘客,李洪波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四川省旺苍中学(建设路),目的地为尚座餐饮(帝景湾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李洪波实际收到车费 4.50元。驾驶人李洪波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洪波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张玮森,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7
|
2024-12-16
|
2025-12-1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9
|
刘仕军
|
川 0821交罚〔2024〕0640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 12月 15日 17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新华街(旺苍电影院-商业北街店到四川省旺苍职业中学途中)对当事人刘仕军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刘仕军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刘仕军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电影院-商业北街店,目的地为四川省旺苍职业中学,行程由网约车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15.82元,驾驶人刘仕军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刘仕军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刘仕军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行驶在旺苍县新华街途中,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7
|
2024-12-16
|
2025-12-1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0
|
张兴俊
|
川 0821交罚〔2024〕0634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2月 15日 14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金溪超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张兴俊所属川 EXX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7
|
2024-12-16
|
2025-12-1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1
|
刘沙沙
|
川 0821交罚〔2024〕0642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4 年 12 月 16 日 22 时 05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东河镇 G542快速通道检查到,驾驶员刘沙沙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冲岗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12月 16日 22时 05分,驾驶员驾驶刘沙沙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废弃土料,从旺苍县黄洋镇运往旺苍县嘉川镇,驾驶员刘沙沙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冲岗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7
|
2024-12-16
|
2025-12-1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2
|
王子铭
|
川 0821交罚〔2024〕0641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2月 16日 15时 3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狮子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子铭驾驶所属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干牛粪,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7
|
2024-12-16
|
2025-12-1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3
|
刘朝聪
|
川 0821交罚〔2024〕0635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 12月 15日 16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四川省旺苍职业中学路段处对当事人刘朝聪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刘朝聪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刘朝聪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广元市旺苍县老车站,目的地为四川省旺苍职业中学,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5.03元,驾驶人刘朝聪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刘朝聪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刘朝聪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四川省旺苍职业中学路段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7
|
2024-12-16
|
2025-12-1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4
|
李怡蒙
|
川 0821交罚〔2024〕0643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4 年 12 月 17 日 15 时 46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34),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 82km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HXX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在黄超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超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12月17日15时46分,李怡蒙驾驶其所属川 HXX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超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超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的行政处罚。
|
0.4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8
|
2024-12-17
|
2025-12-1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5
|
杨昆明
|
川 0821交罚〔2024〕0644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4 年 12 月 17 日 13 时 59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34),康映东 (23070217031)在 G542 线南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HXX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12月17日13时 59分,杨昆明驾驶其所属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8
|
2024-12-17
|
2025-12-1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6
|
雷彦
|
川 0821交罚〔2024〕0645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2月 17日 18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红旗干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雷彦驾驶川 M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从旺苍县黄洋镇工业园区运载货物到苍溪县东溪镇,该车所载货物为机沙,该车未按照规定覆盖全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8
|
2024-12-17
|
2025-12-1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7
|
尹英亮
|
川 0821交罚〔2024〕0646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4年 12月 18日 09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 (23070217047)在 G542 线 82km 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H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12月 18日 09时 45分,尹英亮驾驶其所属川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8
|
2024-12-17
|
2025-12-1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8
|
何茂林
|
川 0821交罚〔2024〕0648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4年 12月 18日 09时 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 (23070217047)在 G542线82km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H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12月18日09时 55分,何茂林驾驶其所属川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8
|
2024-12-17
|
2025-12-1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9
|
赵志杰
|
川 0821交罚〔2024〕0650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4年 12月 18日 10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 (23070217047)在 G542 线 82km 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S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12月18日 10时 35分,驾驶员赵志杰驾驶川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8
|
2024-12-17
|
2025-12-1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0
|
李福全
|
川 0821交罚〔2024〕0647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2月 17日 18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白水镇分水岭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福全驾驶川 L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运载碎石从白水镇卢家坝新锐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到元坝私人料场,该车在运输过程中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8
|
2024-12-17
|
2025-12-1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1
|
尹翠强
|
川 0821交罚〔2024〕0649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4年 12月 18日 12时 1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尹翠强驾驶川 HXX重型自卸货车经过在黄洋超限检测站时,未按工作人员引导,采取从站外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12月 18日 12时 19分,尹翠强驾驶其所属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未按工作人员引导,强行从站外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8
|
2024-12-17
|
2025-12-1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2
|
何大勇
|
川 0821交罚〔2024〕0652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4年 12月 18日 11时 1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南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H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经过调查,2024年 12月 18日 11时 18分,何大勇驾驶其所属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8
|
2024-12-17
|
2025-12-1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3
|
李勇
|
川 0821交罚〔2024〕0653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4 年 12 月 18 日 11 时 16 分,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南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HXX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12月 18日 11时 16分,驾驶员李勇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8
|
2024-12-17
|
2025-12-1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4
|
谢毅
|
川 0821交罚〔2024〕0651号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 12月 18日 09时 2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三江镇新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谢毅驾驶其所属川 T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谢毅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5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谢毅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8
|
2024-12-17
|
2025-12-1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5
|
尹坤
|
川 0821交罚〔2024〕0654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4年 12月 18日 09时 50分,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高速东出口执法检查,查到尹坤驾驶川 HXX重型自卸货车在旺苍县黄洋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黄洋固定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旺苍县黄洋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12月 18日 09时 30分,驾驶员驾驶尹坤所属川 HXX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矸石,驾驶员在通行旺苍县黄洋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固定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旺苍县黄洋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8
|
2024-12-17
|
2025-12-1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6
|
张磊
|
川 0821交罚〔2024〕0657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2月 18日 21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绕城入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磊驾驶川 M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运载沙从白水镇卢家坝新锐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到苍溪县私人料场,该车在运输过程中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9
|
2024-12-18
|
2025-12-18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7
|
周建宏
|
川 0821交罚〔2024〕0656号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
2024年 11月 07日 10时 30分,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双汇中队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国华镇花街村检查到当事人周建宏在从事机动车润滑油更换。经调查,当事人周建宏的维修摊点主要是给机动货车更换机油、黄油、齿轮油等维修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9
|
2024-12-18
|
2025-12-18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8
|
罗刚
|
川 0821交罚〔2024〕0658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2月 18日 2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罗刚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从旺苍县白水镇兴旺煤矿运载货物到嘉川镇工业园区,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矸石,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9
|
2024-12-18
|
2025-12-18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9
|
石文刚
|
川 0821交罚〔2024〕0655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
|
2024年 12月 18日 12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普木路执法检查时发现:石文刚驾驶其所属川 LXX二轴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19
|
2024-12-18
|
2025-12-18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30
|
佘朝中
|
川 0821交罚〔2024〕0660号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3年 08月 12日 20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大德镇中坝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佘朝中所属川 RXX轴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石,该车车辆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20
|
2024-12-19
|
2025-12-1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31
|
白清华
|
川 0821交罚〔2024〕0663号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 12月 21日 08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福临村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白清华驾驶川 A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所载货物为砂,从旺苍县国华镇运往旺苍县嘉川镇,白清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9.51米、2.496米、3.45米,擅自加高 0.15米,该改装行为由白清华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21
|
2024-12-20
|
2025-12-2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32
|
高正岚
|
川 0821交罚〔2024〕0664号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 12月 21日 08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福临村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高正岚驾驶川 A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所载货物为砂,从旺苍县国华镇运往旺苍县嘉川镇,高正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9.77米、2.496米、3.45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高正岚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21
|
2024-12-20
|
2025-12-2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33
|
康健
|
川 0821交罚〔2024〕0665号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 12月 21日 09时 2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双汇镇班竹村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康健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所载货物是碎石,从旺苍县盐河镇运往旺苍县高阳镇,康健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8.935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 0.2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康健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21
|
2024-12-20
|
2025-12-2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34
|
白玉健
|
川 0821交罚〔2024〕0666号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 12月 21日 09时 5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国华镇花街村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白玉健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所载货物为碎石,从旺苍县盐河镇运往高阳镇,白玉健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8.935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 0.23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白玉健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2-21
|
2024-12-20
|
2025-12-2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