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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12月18日)
发布时间:2024-12-18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419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12月18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王泽玖 川 0821交罚〔2024〕0611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12月 06日 09时 2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印月潭酒店对当事人王泽玖驾驶辆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王泽玖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王泽玖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七一路紫金小区,目的地为旺苍县印月潭酒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72元,驾驶人王泽玖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王泽玖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王泽玖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印月潭酒店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9 2024-12-8 2025-12-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 苟凯勇 川 0821交罚〔2024〕0617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12月 09日 10时 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旺苍东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YXX(川 AXX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12月 09日 10时 55分,驾驶员苟凯勇驾驶川 YXX(川 AXX挂)六轴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0.7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9 2024-12-8 2025-12-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3 吴强 川 0821交罚〔2024〕0615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12月 09日 11时 1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黄洋镇执法检查时发现:吴强驾驶其所属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9 2024-12-8 2025-12-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4 杨强 川 0821交罚〔2024〕0616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12月 09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 82KM处执法检查时发现:杨强驾驶所属陕 FXX二轴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9 2024-12-8 2025-12-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5 袁鹏程 川 0821交罚〔2024〕0614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12月 09日 09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人民医院对当事人袁鹏程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袁鹏程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3名乘客,袁鹏程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四川省旺苍中学-西门,目的地为旺苍县人民医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袁鹏程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袁鹏程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袁鹏程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人民医院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9 2024-12-8 2025-12-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6 廖军 川 0821交罚〔2024〕0620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12月 09日 10时 00分接举报,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经核实:廖军驾驶川 Z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在 G542线大营坝处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10 2024-12-9 2025-12-9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7 王正云 川 0821交罚〔2024〕0613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12月 08日 08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白水镇高速出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正云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运载石块从白水镇工业园区到旺苍县高速东出口私人料场,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10 2024-12-9 2025-12-9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8 王跃 川 0821交罚〔2024〕0621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12月 10日 16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南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AXX(川 A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在黄洋超限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经过调查,2024年 12月 10日 16时 40分,王跃驾驶其所属川 AXX(川 AXX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11 2024-12-10 2025-12-1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9 孙军 川 0821交罚〔2024〕0622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12月 11日 09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工业园区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孙军驾驶其所属赣 CXX四轴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11 2024-12-10 2025-12-1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0 苟超 川 0821交罚〔2024〕0624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11月 06日 21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五中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苟超驾驶川 YXX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从旺苍县黄洋私人料场运载碎石到阆中市,该车没有覆盖好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11 2024-12-10 2025-12-1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1 杨小林 川 0821交罚〔2024〕0618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12月 09日 09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旺苍县中医医院对当事人杨小林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杨小林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杨小林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廉租住房小区,目的地为旺苍县中医医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5.62元,驾驶人杨小林不能出示川 HXX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杨小林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杨小林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中医医院下乘客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11 2024-12-10 2025-12-1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2 苟福贤 川 0821交罚〔2024〕0623号 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 2024年 12月 11日 08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嘉东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苟福贤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煤矸石从白水镇兴旺煤矿到嘉川镇工业园区,此趟运输收取运费。该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驾驶员苟福贤因酒驾被吊销从业资格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已失效。川 HXX总质量为 30.4吨,不属于使用总质量 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无需办理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范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11 2024-12-10 2025-12-1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3 边元吉 川 0821交罚〔2024〕0625号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024年 12月 11日 13时 1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厚勇(23070217043),徐强(23070217044)在旺苍县高阳镇罗家渡大桥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边元吉驾驶川 HXX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座 7人,车上共计装载 5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旺苍县东河镇出发,车上乘客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乘车,与当事人约定到达目的地高阳镇崔河村后,向当事人边元吉支付乘车运费每人 15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12 2024-12-11 2025-12-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4 万兴华 川 0821交罚〔2024〕0626号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2024年 12月 12日 09时 30分,当事人万兴华在 G542线82km处驾驶川 YXX两轴中型自卸货车运输沙,在现场检查中不能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 (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行驶证复制件、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12 2024-12-11 2025-12-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5 候勇 川 0821交罚〔2024〕0627号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024年 12月 12日 11时 34分,根据 12345投诉举报,当事人侯勇在普济场镇处,被黄洋中队执法人员查获。通过调查,侯勇驾驶川HXX小型面包车搭载乘客 2人,车上 2名乘客均是在龙池村上车到普济,驾驶员与车上乘客相互不认识,检查时,2名乘客均未支付车费,商议车费为 6元每人,到达目的地后收取车费。驾驶员侯勇无法提供川 HXX小型面包车的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12 2024-12-11 2025-12-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6 赵超 川 0821交罚〔2024〕0629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3月 21日 10时 1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51085148)在旺苍县高阳镇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赵超驾驶本人所属渝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毛石头,从盐河镇拉到高阳镇,该车当事人赵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13 2024-12-12 2025-12-1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