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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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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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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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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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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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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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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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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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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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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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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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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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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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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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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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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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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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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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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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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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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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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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 1日 17时 1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东河镇庙儿沱农家乐对当事人任俊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任俊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任俊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粮贸超市(旗舰店),目的地为庙儿沱农家乐,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70元,驾驶人任俊不能出示川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任俊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任俊驾驶川HXX小型轿车在东河镇庙儿沱农家乐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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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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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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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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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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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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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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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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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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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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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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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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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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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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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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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 01日 17时 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旺苍中学(东门)路段处对当事人向文学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向文学驾驶川 HD16869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向文学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电影院(南)-公交站对面,目的地为四川省旺苍中学(东门),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80元,驾驶人向文学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向文学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是权建华,与当事人为夫妻关系。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向文学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四川省旺苍中学(东门)路段处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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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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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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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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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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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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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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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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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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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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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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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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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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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简罚〔2024〕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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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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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 02日 16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川 HXX出租汽车驾驶员载客时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本机构立刻开展调查。经查:2024年 11月 29日 17时 24分,驾驶员驾驶旺苍县禹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属川 HXX小型轿车搭载 1名乘客从体育场至民乐巷,该趟运输收取了费用。该车为巡游出租汽车。本趟运输行驶途中,驾驶员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以上违法事实有投诉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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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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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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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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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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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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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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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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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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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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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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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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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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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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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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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 02日 19时 0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普济洗选厂路口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吴新国驾驶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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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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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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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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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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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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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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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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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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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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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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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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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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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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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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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6日 16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路段对当事人袁晓彬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袁晓彬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袁晓彬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博骏公学,目的地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5.60元,驾驶人袁晓彬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袁晓彬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袁晓彬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路段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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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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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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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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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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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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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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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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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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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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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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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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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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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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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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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 02日 15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卸货场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马文敏驾驶车牌为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运载碎石从嘉川镇金合碎石场到苍溪县东溪镇私人料场,运输过程中没有按规定覆盖好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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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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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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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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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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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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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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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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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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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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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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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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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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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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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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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03日 10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白云堡国际酒店路段处对当事人旷怀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旷怀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旷怀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白云堡国际酒店,目的地为时代摩尔,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由于乘客刚上车就被执法人员检查到了,乘客取消了订单。驾驶人旷怀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旷怀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张淑真,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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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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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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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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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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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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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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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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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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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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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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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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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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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简罚〔2024〕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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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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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 04日 10时 4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川 HXX出租汽车驾驶员载客时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本机构立刻开展调查。经查:2024年 12月 03日 21时 30分,驾驶员驾驶旺苍县兴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属川 HXX小型轿车搭载 1名乘客从米仓山酒店至紫金小区,该趟运输收取了费用。本趟运输行驶途中,驾驶员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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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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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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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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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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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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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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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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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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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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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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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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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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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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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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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 04日 11时 1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黄洋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武驾驶其所属云 JXX二轴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砖,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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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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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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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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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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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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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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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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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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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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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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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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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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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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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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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 04日 10时 0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上城华府 A区-1号楼路段处对当事人唐浩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唐浩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3名乘客,唐浩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人民医院-西北 1门对面,目的地为上城华府 A区-1号楼,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5.60元,驾驶人唐浩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唐浩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唐浩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上城华府A区-1号楼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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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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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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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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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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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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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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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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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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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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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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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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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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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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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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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 04日 17时 2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观音村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彭华驾驶其所属陕 A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石子从三江到木门,此趟运输收取运费,该车辆无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行驶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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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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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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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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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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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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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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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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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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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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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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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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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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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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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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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 04日 15时 2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观音村处执法检查时发现:蒋力驾驶其所属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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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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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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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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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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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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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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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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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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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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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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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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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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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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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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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 05日 13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大营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张益书驾驶其所属川 ZXX二轴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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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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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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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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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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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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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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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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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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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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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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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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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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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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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 05日 16时 1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大营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吴志平驾驶其所属川 EXX二轴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建渣,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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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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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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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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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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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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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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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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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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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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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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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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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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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 05日 09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G542 108k+63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谢兴军驾驶其所属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谢兴军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43米、2.55米、3.55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谢兴军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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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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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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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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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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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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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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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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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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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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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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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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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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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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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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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 05日 09时 2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G542 108k+63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赵全国所属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赵全国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23米、2.55米、3.55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赵全国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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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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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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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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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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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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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6
|
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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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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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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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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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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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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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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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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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 05日 14时 0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普木路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吴林驾驶其所属川 Y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钢筋,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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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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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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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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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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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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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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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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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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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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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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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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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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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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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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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 05日 09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尚武镇杨家岭对当事人苟树科驾驶车辆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苟树科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2名乘客,苟树科与 1名乘客互不认识,另 1名乘客是尚武的,是一个村的,起始地为广元,目的地为尚武和嘉川,到嘉川商议车费 18元每人,到达目的地才收取车费,驾驶人苟树科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苟树科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苟树科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经过旺苍县尚武镇杨家岭处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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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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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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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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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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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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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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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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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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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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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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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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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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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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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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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 06日 12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黄洋镇执法检查时发现:向明驾驶其所属川 RXX二轴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砖,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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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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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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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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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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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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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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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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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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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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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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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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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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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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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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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 06日 09时 0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高华米粉店路段处对当事人韩樊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韩樊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韩樊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高华米粉店,目的地为旺苍县白云堡·锦绣名都-2号门,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由于乘客刚上车就被执法人员检查到了,乘客取消了订单。驾驶人韩樊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韩樊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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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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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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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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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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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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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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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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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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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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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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