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旺苍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于2024年11月4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1152号。
二、批准用途:旺苍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旺苍县国华镇小河村3、4社,张华镇九台村1社。
四、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本次征收国华镇小河村3、4社,张华镇九台村1社集体土地共计16.115亩(耕地14.486亩、草地1.419亩、其他农用地0.21亩)。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国华镇小河村3、4社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0〕7号)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为3.79万元/亩。张华镇九台村1社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收时间:2024年12月11日至2025年3月10日。
七、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月9日。
八、其他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