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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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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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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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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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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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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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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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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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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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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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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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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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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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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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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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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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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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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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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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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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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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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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2日 09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卢麻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徐驻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骨料,从西南中材矿山运输至麻英昌达石灰石矿,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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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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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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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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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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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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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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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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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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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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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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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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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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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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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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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4日 17时 4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阿杰造型对当事人李显平驾驶小型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李显平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李显平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红星美凯龙,目的地为旺苍县阿杰造型,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李显平实际收到车费 9.02元。驾驶人李显平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显平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李显平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阿杰造型下客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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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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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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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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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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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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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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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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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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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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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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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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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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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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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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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1日 03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坑坑店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赵思飞所属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巴,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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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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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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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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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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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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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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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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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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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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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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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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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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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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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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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0日 11时 20分,当事人李林在旺苍县三江镇厚坝村,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罗显明(23070217037)罗平(23070217048)当场查获。通过调查,驾驶员李林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 5人,车上 5名乘客均是在旺苍县三江镇上车到旺苍县三江镇厚坝村,驾驶员与车上乘客均不认识,检查时,5名乘客均未支付车费,商议车费为 4元每人,到达目的地后收取车费。驾驶员李林无法提供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的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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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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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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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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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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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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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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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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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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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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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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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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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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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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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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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4日 13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九洞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唐兴保驾驶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从嘉川镇工业园区运载货物到嘉川镇九洞桥,该车所载货物为弃土,该车未按要求完整、规范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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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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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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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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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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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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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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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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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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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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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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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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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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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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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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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15日 15时 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水观音对当事人李森林驾驶车辆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李森林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李森林与乘客互不认识,起始地为昭化区(元坝镇),目的地为旺苍城区,商议车费 30元每人,到达目的地才收取车费,驾驶人李森林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森林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李森林。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李森林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经过旺苍县嘉川镇水观音处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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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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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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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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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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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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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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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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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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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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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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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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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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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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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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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5日 11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白水镇陈家岭黄金村 1社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马兴平所属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白水镇陈家岭黄金村红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运载到嘉川镇华川商砼,该车在运输过程中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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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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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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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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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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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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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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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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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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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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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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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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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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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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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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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5日 09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卢麻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冯登保驾驶川 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骨料,从西南中材矿山运输至麻英昌达石灰石矿,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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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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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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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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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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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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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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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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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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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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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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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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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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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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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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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5日 12时 32分,当事人李在玖在 G542线普济大营坝处驾驶陕 AXX两轴中型自卸货车运输水泥,在现场检查中不能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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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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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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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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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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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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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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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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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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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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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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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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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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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简罚〔2024〕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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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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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5日 16时 0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川 HXX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本机构立刻开展调查。经查:2024年 11月 25日 16时 02分,驾驶员驾驶旺苍县永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属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电影院粮贸超市处遇到 2名乘客招手示意,当时该车辆处于待客状态。驾驶员停车询问乘客目的地后,以有事为由,拒绝载客。该车为巡游出租汽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乘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举报记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以上违法事实有投诉件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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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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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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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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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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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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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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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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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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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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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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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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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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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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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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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5日 16时 0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普木路处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映驾驶其所属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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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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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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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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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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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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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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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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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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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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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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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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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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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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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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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4日 17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东城中学对面对当事人邱国燕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邱国燕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邱国燕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人民政府-北门对面,目的地为东城中学,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邱国燕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邱国燕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邱国燕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东城中学对面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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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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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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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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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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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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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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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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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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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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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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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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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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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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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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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7日 10时 0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普济洗选厂路口处执法检查时发现:詹勇成驾驶其所属川 LXX四轴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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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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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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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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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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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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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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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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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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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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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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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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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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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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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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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7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卢麻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周高辉驾驶川 AXX四轴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骨料,从西南中材矿山运输至麻英昌达石灰石矿,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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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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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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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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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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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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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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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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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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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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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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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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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永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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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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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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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15日 13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水观音对当事人代永达驾驶车辆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代永达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3名乘客,代永达与乘客互不认识,起始地为旺苍县县城,目的地为广元,商议车费 25元每人,到达目的地才收取车费,驾驶人代永达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代永达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马春梅。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代永达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经过旺苍县嘉川镇水观音处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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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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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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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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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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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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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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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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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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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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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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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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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爵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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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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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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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6日 09时 10分,当事人谭爵益在 G542线普济大营坝处,被本机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驾驶员谭爵益驾驶川HXX小型面包车搭载乘客 2人,车上 2名乘客均是在旺苍县九龙乡上车到旺苍县,驾驶员与车上乘客相互不认识,检查时,2名乘客均未支付车费,商议车费为 20元每人,到达目的地后收取车费。驾驶员谭爵益无法提供川 HXX小型面包车的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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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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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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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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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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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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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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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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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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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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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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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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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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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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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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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5日 16时 5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石洞沟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谢光明所属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谢光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535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谢光明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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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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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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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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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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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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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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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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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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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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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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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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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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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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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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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9月 18日 11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封家沟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朱杰驾驶川 J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渣煤,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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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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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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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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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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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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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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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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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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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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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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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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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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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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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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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6日 09时 4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环城中路米其林路口对当事人文小明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文小明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文小明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环城中路米其林路口,目的地为旺苍县七一中学,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61元,驾驶人文小明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小明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杨冬英,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文小明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环城中路米其林路口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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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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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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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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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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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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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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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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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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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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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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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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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登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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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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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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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8日 15时 3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G542线 109K+83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唐登奎驾驶其所属的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唐登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24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0.16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唐登奎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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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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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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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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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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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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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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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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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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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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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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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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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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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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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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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9日 09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简家坝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昝孟德驾驶川 M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运载渣土从白水镇工业园区到嘉川镇简家坝工地,该车所载货物为渣土,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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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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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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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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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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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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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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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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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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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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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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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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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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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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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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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9日 11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白水镇同心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贾豪所属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运载碎石从红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到元坝威圆搅拌站,运输过程中没有按规定覆盖好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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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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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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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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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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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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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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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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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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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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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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