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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发布时间:2024-12-03 来源:县林业局 点击量:228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旺苍县月兴石灰石矿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510821MA6255AL68 吴月刚 旺林罚决〔2024〕65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毁坏林木、林地案。 旺苍县月兴石灰石矿于2021年7月在矿山西侧标高990至标高1020区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对林地表面植被和土层进行了机械和人工清除;又于2022年11月在矿山西侧标高1020至标高1080区域采取爆破方式实施矿山边坡隐患治理,排除危岩体时大量土石方滚落对标高990至标高1020 区域林地造成覆盖淹埋,致使林地林木损毁,后又对损毁区域的浮石、危岩进行了二次清理。经勘验、检查,旺苍县月兴石灰石矿开展隐患排查和边坡隐患治理项目施工毁坏林地6021平方米,按地类分:乔木林地6021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毁坏林地上的活立木蓄积17.4立方米,树种为青冈和栎类,起源为人工。仅毁坏林木地块面积2733平方米,毁坏活立木266株,计蓄积7.4立方米,重点商品林7.4立方米,活立木出材2.4立方米,树种分青冈,按起源为人工,毁坏林木价值评估为180元/立方米×2.4立方米=4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川林规发〔2023〕1号)的规定 罚款;其他--责令补种,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一年内对毁坏的6021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内补种毁坏林木266株三倍的树木798株。2.处毁坏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6021平方米×10元/平方米=60210.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021平方米×10元/平方米=60210.00元)(小计金额:120420.00元)二倍的罚款240840.00元。3.处毁坏林木价值(180元/立方米×2.4立方米=432元)五倍的罚款2160.00元。以上罚款共计金额:贰拾肆万叁仟元整(¥:243000.00元)。 
24.3 2024/12/2 2099/12/31 2025/12/2 旺苍县林业局 1151072200846639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