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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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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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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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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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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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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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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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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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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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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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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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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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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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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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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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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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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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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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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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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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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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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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15日 16时 45分,当事人魏强在木门镇,被本机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驾驶员魏强驾驶川 HXX小型面包车搭载乘客 6人,车上 6名乘客均是在旺苍县木门场镇上车,到农建乡杨林村下车。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目的地后向魏强支付相应的费用 10元。驾驶员魏强无法提供川 H620A8小型面包车的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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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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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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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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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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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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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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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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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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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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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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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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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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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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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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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18日 18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西河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冷强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运载煤从唐家河煤矿到嘉川镇旺苍焦化厂,运输过程中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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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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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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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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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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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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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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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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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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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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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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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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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怀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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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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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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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0日 09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露天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索怀海驾驶其所属陕 UXX二轴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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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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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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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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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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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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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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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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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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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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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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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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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思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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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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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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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0日 14时 17分,当事人赵思武在旺苍县G542线 108K+620m,驾驶渝 AXX四轴货车运输煤炭,被本机构执法人员李铭宇(23070217051)罗平(23070217048)当场查获。通过调查,赵思武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煤炭车货总重为 35.43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4.43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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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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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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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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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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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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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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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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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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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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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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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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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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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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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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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14 日 14 时 24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东河镇福临村老水泥厂处对当事人杨秀芳驾驶车辆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杨秀芳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3名乘客,杨秀芳与 3名乘客均不认识,3名乘客通过电话联系杨秀芳乘车,3名乘客都是从旺苍县国华镇到旺苍县东河镇,当事人杨秀芳与乘客约定每人 15元的车费,到达目的地旺苍县东河镇后才进行收取。驾驶人杨秀芳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杨秀芳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杨秀芳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路过旺苍县东河镇福临村老水泥厂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杨秀芳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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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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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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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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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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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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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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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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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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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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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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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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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修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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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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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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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 28日 19时 4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普济镇 202国道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何修坪驾驶其所属川 ZXX3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巴,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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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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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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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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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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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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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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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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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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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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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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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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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元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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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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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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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19日 17时 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中国红军城-东南门对当事人何元勇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何元勇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何元勇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中国红军城-东南门,目的地为广元市旺苍县-紫金小区,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6.08元,驾驶人何元勇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元勇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李秀菊,与当事人为夫妻关系,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何元勇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红军城-东南门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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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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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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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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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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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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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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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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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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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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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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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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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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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简罚〔2024〕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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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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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21日 18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新华街电影院路口对张元超驾驶川 HXX巡游出租车执法检查时,发现:张元超驾驶川 HXX巡游出租车当时运载 2名乘客,两名乘客从旺苍县新汽车客运站到旺苍县冯家巷。张元超驾驶川 HXX 巡游出租车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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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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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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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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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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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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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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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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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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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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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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