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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11月22日)
发布时间:2024-11-22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204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11月22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向兴志 川 0821交罚〔2024〕0536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11月 04日 11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大营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向兴志驾驶其所属川 HXX二轴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4 2024-11-3 2025-11-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 杨亮 川 0821交罚〔2024〕0537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11月 03日 19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红旗干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亮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石,从小松村运输至苍溪私人料场,该车没有覆盖好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4 2024-11-3 2025-11-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3 张四坤 川 0821交罚〔2024〕0539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11月 04日 16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 82KM执法检查时发现:张四坤驾驶其所属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砖,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4 2024-11-3 2025-11-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4 杨宗堂 川 0821交罚〔2024〕0540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11月 04日 14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黄洋镇执法检查时发现:杨宗堂驾驶其所属川 HXX(川 HXX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5 2024-11-4 2025-11-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5 谢兴国 川 0821交罚〔2024〕0535号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024年 11月 01日 15时 30分,当事人谢兴国在旺苍县紫金小区路段,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紫金小区路段对当事人谢兴国驾驶车辆川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谢兴国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5名乘客,谢兴国与乘客互不认识,起始地为旺苍县博骏公学上了 3人,紫金小区路口上了 2人,目的地有 2人到坑坑店,3人到金溪,与乘客商定价格到坑坑店是 12元,到金溪是 17元,到了目的地才收取车费。驾驶人谢兴国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谢兴国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谢兴国驾驶川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紫金小区路段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5 2024-11-4 2025-11-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6 杜东 川 0821交罚〔2024〕0542号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2024年 11月 04日 16时 1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 82KM处执法检查时发现:杜东驾驶其所属川 HXX运载沙从旺苍县五岳石料加工厂到旺苍,此趟运输收取运费。杜东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已失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从业资格证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6 2024-11-5 2025-11-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7 母军 川 0821交罚〔2024〕0543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11月 05日 15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张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母军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细沙,从旺苍县嘉川镇私人料场运输至苍溪县歧坪镇私人料场,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6 2024-11-5 2025-11-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8 殷仕宝 川 0821交罚〔2024〕0546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11月 06日 13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坑坑店超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川 K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巴,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6 2024-11-5 2025-11-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9 宋国胜 川 0821交罚〔2024〕0545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11月 05日 15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普济镇执法检查时发现:宋国胜驾驶其所属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6 2024-11-5 2025-11-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0 刘刚明 川 0821交罚〔2024〕0544号 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2024年 11月 04日 11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水观音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刘刚明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该车核定载座 5人,车上共计装载 4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旺苍县城区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广元市城区等地后,向刘刚明支付相应费用 25元。其中,已有 0名乘客已实际支付费用,共计支付费用 0元,到了目的地才收取费用。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6 2024-11-5 2025-11-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1 杨彪 川 0821交罚〔2024〕0541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11月 01日 14时 5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磨岩路口+200米处执法检查时发现:杨彪驾驶其所属渝 CXX二轴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6 2024-11-5 2025-11-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2 侯锐 川 0821交罚〔2024〕0548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11月 06日 15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东河镇白马村卫生站对当事人侯锐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侯锐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侯锐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东河镇白马村卫生站,目的地为瓦缸烤鱼,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订单已取消,驾驶人侯锐不能出示川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侯锐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旺苍强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侯锐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东河镇白马村卫生站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7 2024-11-6 2025-11-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3 庞永成 川 0821交罚〔2024〕0549号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024年 11月 07日 14时 00分,当事人庞永成在旺苍县三江镇,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拉客,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23070217048)李铭宇(23070217051)当场查获。通过调查,2024年 11月 07日,当事人庞永成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于旺苍县三江镇场镇喊客,被检查时车上乘客两人,两位乘客均是在旺苍县三江镇由庞永成以喊客的方式喊上车,到三江镇下石村下车,两位乘客与驾驶员庞永成不认识,被查获时暂未收取车费,商议车费是 8元一人,到达目的地后收取车费,当事人庞永成无法提供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7 2024-11-6 2025-11-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4 苟超 川 0821交罚〔2024〕0550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11月 06日 21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五中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苟超驾驶川 YXX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道路运输证号为 511922001921,该车没有覆盖好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8 2024-11-7 2025-11-7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5 孙祝君 川 0821交罚〔2024〕0551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11月 08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卢麻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孙祝君驾驶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西南中材矿山运输至麻英昌达石灰石矿,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11 2024-11-10 2025-11-1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6 张旭 川 0821交罚〔2024〕0554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11月 12日 09时 1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双汇镇场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旭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旺苍县高阳镇运往旺苍县双汇镇班竹村玉龙洞沙坪子,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12 2024-11-11 2025-11-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7 张聪 川 0821交罚〔2024〕0553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11月 12日 09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双汇镇场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聪驾驶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旺苍县高阳镇运往旺苍县双汇镇班竹村玉龙洞沙坪子,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12 2024-11-11 2025-11-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8 陈喜亮 川 0821交罚〔2024〕0555号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024年 11月 08日 11时 25分,当事人陈喜亮在旺苍县三江镇,被本机构执法人员李铭宇(23070217051),罗平(23070217048)当场查获。通过调查,驾驶员陈喜亮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 3人,车上 3名乘客均是在旺苍县三江镇上车到旺苍县三江镇厚坝村,驾驶员与车上乘客是同村人,检查时,3名乘客均未支付车费,商议车费为 5元每人,到达目的地后收取车费。驾驶员陈喜亮无法提供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的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12 2024-11-11 2025-11-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9 旷川 川 0821交罚〔2024〕0556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年 11月 13日 03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国华镇场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旷川驾驶川 Z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旷川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所载货物为砂,从旺苍县白水镇铜心砂石厂运往京昆复线汉广段三标段,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1.15米、2.55米、3.85米,擅自加高 0.7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旷川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13 2024-11-12 2025-11-1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0 尹成 川 0821交罚〔2024〕0557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年 11月 13日 03时 3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国华镇场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尹成驾驶川 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是砂,从旺苍县白水镇运往京昆复线汉广段三标段,尹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4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 0.7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尹成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13 2024-11-12 2025-11-1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1 牟泊 川 0821交罚〔2024〕0558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11月 13日 22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国道 542线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牟泊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道路运输证号为 500222006746,该车从甘肃省文县运载货物到广元市苍溪县东溪镇,该车所载货物为河沙,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14 2024-11-13 2025-11-1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2 冯绍田 川 0821交罚〔2024〕0559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11月 14日 10时 5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辜家湾淘菜菜自提点对当事人冯绍田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冯绍田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冯绍田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辜家湾淘菜菜自提点,目的地为旺苍县沿河环城东路三益帝景湾附近,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冯绍田实际收到车费 15.22元。驾驶人冯绍田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冯绍田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王秀琼,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冯绍田驾驶轿车川 HXX在辜家湾淘菜菜自提点上乘客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14 2024-11-13 2025-11-1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3 熊连芝 川 0821交罚〔2024〕0561号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024年 11月 15日 15时 03分,当事人熊连芝在普济场镇,被本机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驾驶员熊连芝驾驶川 HXX小型面包车搭载乘客 2人,车上 2名乘客均是在旺苍县普济镇场镇上车到旺苍县普济镇代池村,驾驶员与车上乘客相互不认识,检查时,2名乘客均未支付车费,商议车费为 2元每人,到达目的地后收取车费。驾驶员熊连芝无法提供川 HXX小型面包车的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15 2024-11-14 2025-11-1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