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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11-12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量:902 [ 字体: ] 打印 分享: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部门(乡镇):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盖章)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任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3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4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5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6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行政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行政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8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9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0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1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2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3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4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5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6 植物检疫检查 行政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7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8 对转让、伪造、变造或使用转让、伪造、变造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9 对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0 对未经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1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五)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2 对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3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后未重新申办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4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三十八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5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6 对动物收购贩运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7 对乡村兽医不按规定区域从业或者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8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9 对饲料经营者进行再加工,或经营违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定制企业违规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30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原料药和禁用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31 对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生产新的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32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33 对违反限制性规定生产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九条第(一)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34 对生产、经营假、劣、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35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未续展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36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37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38 对养殖者违规使用饲料和添加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39 对原料采购不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查验、检验,生产中不遵守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使用规范,或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40 对使用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41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4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43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违规研制新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44 对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45 对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46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47 对违规使用兽药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48 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49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50 对不履行兽药使用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义务或者不收集、报送新兽药疗效、不良反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51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52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53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54 对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55 对违规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56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57 对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58 对不配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用禁用药物、在钉螺地带引种、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吸血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59 对非法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60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61 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62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63 对违反进出口种子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64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65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66 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67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68 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或未依法取得养殖证、超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69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70 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71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72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73 对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74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75 对未按照规定操作或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76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77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物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78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79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80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81 对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82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83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84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85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86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条第二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87 对违反动物防疫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88 对未按照规定维修、拼装、改装和使用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89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90 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91 违反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92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93 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94 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95 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96 对未实行产购销记录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97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和依法登记下水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98 对拒绝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99 对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00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三十七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01 对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02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03 对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进行水下工程作业,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04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05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06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07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08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09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10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11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12 对误捕、误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13 对伪造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14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15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16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和第七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17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18 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19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20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21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22 对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二、三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23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24 对不按植物检疫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25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26 对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27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28 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29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30 对违规制造、改造、维修、拆除、改变渔业船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31 对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32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四款《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33 对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34 对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登记和认定的品种,其包装标识不按照规定印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35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36 对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五十五条第二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37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38 对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39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四款《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40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41 对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42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43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三、四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44 对经营假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五十五条第二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45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46 对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航行签证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47 对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48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49 对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50 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51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52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四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53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54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轮机日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55 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作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56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57 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58 对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59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动物防疫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60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61 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招用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62 对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或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63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64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65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66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相关制度规定屠宰生猪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67 对为违法生猪屠宰相关活动提供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68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69 对屠宰技术人员未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上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70 对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或未申报检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71 对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72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73 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74 对擅自动用、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深埋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三、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75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76 对跨省输入饲养动物未进行隔离饲养观察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六)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77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78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79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80 对违规遗(丢)弃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81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82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83 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或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处置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或违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九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84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85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86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监测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条第(三)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87 对疫情确认前擅自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88 对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89 对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90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91 对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92 对未按规定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93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94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95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96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97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98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199 对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00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01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02 对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指令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03 对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04 对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造成其他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05 对未经批准向省外输出天然水产种质,或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06 对违反水产杂交种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07 对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08 对经营和推广假、劣水产种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09 对从省外引进或向省外输出未经检疫或不合格的水产种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10 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11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12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13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畜禽养殖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14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有关证明材料,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15 对销售不合格种畜禽或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16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17 对无证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18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19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20 对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21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22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23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24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25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26 对无有效《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内河渔业船员证书》和《船名牌》的渔船从事航行和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27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28 对拒绝、阻挠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29 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30 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31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32 对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33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34 对拆包分装和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不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35 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36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款《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37 对违反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38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39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40 对未经批准采捕、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或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41 对非法捕杀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42 对违反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43 对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44 对未取得许可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三、四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45 对不履行农产品安全隐患告知、报告、产品召回、停止销售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46 对未经审核或者未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农村能源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47 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48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49 对违反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50 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51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52 对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53 对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八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54 对推广、销售未经审定、应当停止推广销售、未经登记、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55 对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56 对违法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七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57 对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三款《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58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59 查封拒不停止施工的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行政强制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60 强制拆除拒不改正非法使用的渔业船舶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61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62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接种、按规定处理种用乳用动物、清洗消毒运载工具义务的代履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63 扣押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64 扣押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65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66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工具、设施设备,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67 查封、扣押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行政强制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68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69 对无证蚕种的封存 行政强制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70 查封、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71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行政强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72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行政强制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73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74 对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调运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查封 行政强制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75 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76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77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行政强制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278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有关的资料、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工具、设备,查封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