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4年11月6日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流程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1 | 任均 | 川 0821交罚〔2024〕0508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 10月 21日 11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李晴川老火锅处对当事人任均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任均驾驶川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任均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公园 1号销售中心,目的地为李晴川老火锅,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10.63元,驾驶人任均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任均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任银生,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任均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李晴川老火锅处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21 | 2024-10-20 | 2025-10-2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 663586 |
2 | 卢杰 | 川 0821交罚〔2024〕0511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 10月 22日 09时 0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紫金小区-南门对当事人卢杰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卢杰驾驶川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卢杰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紫金小区-南门,目的地为茶旺苍映月潭酒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卢杰不能出示川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卢杰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营运证正在办理),当事人卢杰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紫金小区-南门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22 | 2024-10-21 | 2025-10-21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 663586 |
3 | 杜俊 | 川 0821交罚〔2024〕0509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 10月 21日 16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龙印传媒对当事人杜俊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杜俊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杜俊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龙印传媒,目的地为广旺七五六幼稚园,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乘客已取消订单,驾驶人杜俊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杜俊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梁春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杜俊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龙印传媒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22 | 2024-10-21 | 2025-10-21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 663586 |
4 | 赵洪强 | 川 0821交罚〔2024〕0512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0月 22日 13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旺苍县三江镇坑坑店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赵洪强所属川 K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该车未遮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22 | 2024-10-21 | 2025-10-21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 663586 |
5 | 何江伦 | 川 0821交罚〔2024〕0510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 10月 21日 20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白云堡酒店路段处对当事人何江伦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何江伦驾驶川 HXX小型客车运载 1名乘客,何江伦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白云堡国际酒店对面,目的地为石洞沟煤业公司,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由于乘客刚上车就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驾驶人何江伦提前结束订单收取车费 4.50元。驾驶人侯何江伦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江伦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彭玉琼,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22 | 2024-10-21 | 2025-10-21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 663586 |
6 | 何泓键 | 川 0821交罚〔2024〕0513号 |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 2024 年 10 月 22 日 09 时 52 分,当事人何泓键驾驶本人所有川 H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白水镇河堤建设项目工地施工现场,被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当事人何泓键驾驶本人所有川 HXX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商品混凝土,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从白水私人商砼站至白水河堤建设项目工地收取费用为 100元,并与建设工地签订了(口头协议)经营运输合同,100元/趟。车辆川H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23 | 2024-10-22 | 2025-10-2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 4663586 |
7 | 曹合喜 | 川 0821交罚〔2024〕0514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0月 25日 07时 1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高阳镇罗家渡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曹合喜驾驶曹合喜所属川 HXX轴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25 | 2024-10-24 | 2025-10-24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 4663586 |
8 | 周林 | 川 0821交罚〔2024〕0519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0月 27日 10时 2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白水镇卢麻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周林驾驶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块石,该车辆从西南中材矿山运输至旺苍麻英昌达石灰石厂,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28 | 2024-10-27 | 2025-10-2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 4663586 |
9 | 杨义强 | 川 0821交罚〔2024〕0517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 10月 27日 15时 5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同盛中餐厅门口对当事人杨义强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杨义强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杨义强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同盛中餐厅门口,目的地为金科·天宸临时营销中心(环城中路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乘客上车时被执法人员检查,司机自行取消订单,驾驶人杨义强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杨义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杨义强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同盛中餐厅门口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28 | 2024-10-27 | 2025-10-2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 84663586 |
10 | 何涛 | 川 0821交罚〔2024〕0522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0月 28日 12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大营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何涛驾驶其所属川 HXX三轴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28 | 2024-10-27 | 2025-10-2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 4663586 |
11 | 卢德春 | 川 0821交罚〔2024〕0518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 10月 27日 17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电影院路段处对当事人卢德春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卢德春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卢德春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粮贸超市(旗舰店),目的地为旺苍职中,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卢德春实际收到车费 5.62元。驾驶人卢德春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卢德春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28 | 2024-10-27 | 2025-10-2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 663586 |
12 | 陈林阳 | 川 0821交罚〔2024〕0523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0月 28日 13时 4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大营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林阳驾驶其所属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28 | 2024-10-27 | 2025-10-2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 4663586 |
13 | 尹英亮 | 川 0821交罚〔2024〕0520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 年 10 月 28 日 10 时 28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34),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工业园区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尹英亮驾驶其所属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矸石,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28 | 2024-10-27 | 2025-10-2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 84663586 |
14 | 何明军 | 川 0821交罚〔2024〕0525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0月 28日 15时 2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在 G542线 82km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何明军驾驶其所属川 HXX二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砖,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28 | 2024-10-27 | 2025-10-2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 84663586 |
15 | 李严斌 | 川 0821交罚〔2024〕0515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0月 27日 08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红旗干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严斌驾驶川 A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连砂石,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28 | 2024-10-27 | 2025-10-2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 4663586 |
16 | 苟军科 | 川 0821交罚〔2024〕0516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0月 27日 08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红旗干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苟军科驾驶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连砂石,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28 | 2024-10-27 | 2025-10-2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 84663586 |
17 | 杨中华 | 川 0821交罚〔2024〕0521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 年 10 月 28 日 12 时 55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34),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普济镇大营坝执法检查时发现:杨中华驾驶其所属渝 DXX四轴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29 | 2024-10-28 | 2025-10-28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 84663586 |
18 | 何修坪 | 川 0821交罚〔2024〕0526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0月 28日 19时 4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普济镇 202国道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何修坪驾驶其所属川 Z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巴,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29 | 2024-10-28 | 2025-10-28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 84663586 |
19 | 冯彪 | 川 0821交罚〔2024〕0530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0月 29日 10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卢麻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冯彪驾驶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从西南中材矿山运输至麻英昌达石灰石厂,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30 | 2024-10-29 | 2025-10-2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 084663586 |
20 | 罗平 | 川 0821交罚〔2024〕0528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0月 28日 15时 1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大营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罗平驾驶其所属川 A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30 | 2024-10-29 | 2025-10-2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 84663586 |
21 | 李飞 | 川 0821交罚〔2024〕0529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0月 29日 11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大营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李飞驾驶其所属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30 | 2024-10-29 | 2025-10-2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 84663586 |
22 | 何纪平 | 川 0821交罚〔2024〕0531号 |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2024年 10月 31日 09时 00分,当事人何纪平在旺苍县三江镇驾驶川 HXX 小型普通客车载客,被本机构执法人员李铭宇(23070217051)和罗平(23070217048)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当事人何纪平长期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三江镇喊客上车,拉客到三江镇附近的村落或社区,检查时何纪平车上共计有乘客 5人,5名乘客与当事人何纪平不认识,都是在旺苍县三江镇场镇上车到旺苍县坑坑店,何纪平与乘客商议车费 5元每人,暂未收取车费,何纪平无法提供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的《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31 | 2024-10-30 | 2025-10-3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 4663586 |
23 | 尹军 | 川 0821交罚〔2024〕0394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4年 07月 26日 18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李铭宇(23070217051)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 M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用从黄洋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7月 26日18时 15分,驾驶员尹军驾驶川 M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取从超限站外强行通过超限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0-31 | 2024-10-30 | 2025-10-3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 84663586 |
24 | 成旭 | 川 0821交罚〔2024〕0532号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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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01日 11时 47分,当事人成旭在 G542线82KM处,被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1-1 | 2024-10-31 | 2025-10-31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 4663586 |
25 | 刘文梦 | 川 0821交罚〔2024〕0533号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 11月 01日 12时 0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执法检查时发现:刘文梦驾驶其所属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刘文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1.1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 0.15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刘文梦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1-1 | 2024-10-31 | 2025-10-31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 4663586 |
26 | 任军 | 川 0821交罚〔2024〕0534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11月 01日 11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南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任军驾驶其所属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11-1 | 2024-10-31 | 2025-10-31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 846635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