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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11-06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点击量:972 [ 字体: ] 打印 分享:

行 政 执 法 事 项 目 录 清 单

部门: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由广元旺苍生态环境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行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区行政处罚工作

2

行政处罚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由广元旺苍生态环境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行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区行政处罚工作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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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处罚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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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处罚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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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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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处罚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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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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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10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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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11

行政处罚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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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12

行政处罚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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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13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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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处罚

对学校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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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处罚

对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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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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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政处罚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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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处罚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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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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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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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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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行政处罚

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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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政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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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24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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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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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

2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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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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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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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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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

30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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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

31

行政处罚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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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行政处罚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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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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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

34

行政处罚

对工程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编制抗震设防设计专篇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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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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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合同或合同以外,暗示、明示或附加条款限定工程含钢量的;因施工图审查不合格,通过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逃避整改责任的;擅自更改或者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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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无效,未执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使用失效旧标准、旧规范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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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行政处罚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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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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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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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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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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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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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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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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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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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存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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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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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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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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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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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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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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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行政处罚

对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者将二次供水设施与消防等设施混用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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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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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行政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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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变更                              旺编办发〔2024〕12号

57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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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变更                              旺编办发〔2024〕12号

58

行政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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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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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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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且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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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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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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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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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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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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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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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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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变更                              旺编办发〔2024〕12号

69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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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变更                              旺编办发〔2024〕12号

70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等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相关业务的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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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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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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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权变更                              旺编办发〔2024〕12号

7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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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等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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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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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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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将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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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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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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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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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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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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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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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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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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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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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折叠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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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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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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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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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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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行政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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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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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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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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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折叠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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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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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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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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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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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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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行政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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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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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行政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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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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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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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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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行政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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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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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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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而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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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行政处罚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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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行政处罚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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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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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行政处罚

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行政处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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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行政处罚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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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行政处罚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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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行政处罚

对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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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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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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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行政处罚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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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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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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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行政处罚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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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相关行业注册执业专家进行建设规模和工艺设计评审,造成投资损失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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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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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变更                              旺编办发〔2024〕12号

128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涂改、倒卖、出组、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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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变更                              旺编办发〔2024〕12号

129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以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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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变更                              旺编办发〔2024〕12号

13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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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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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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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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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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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变更                              旺编办发〔2024〕12号

135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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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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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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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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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的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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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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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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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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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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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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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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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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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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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行政处罚

对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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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行政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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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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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行政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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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资质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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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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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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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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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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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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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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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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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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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行政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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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行政处罚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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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行政处罚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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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行政处罚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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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行政处罚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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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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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行政处罚

对注册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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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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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行政处罚

对发包方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发包,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审查而未报经审查,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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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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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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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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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行政处罚

对监理企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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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行政处罚

对监理企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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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行政处罚

对监理企业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未报告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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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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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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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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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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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行政处罚

对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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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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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行政处罚

对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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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行政处罚

对装饰装修企业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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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行政处罚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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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行政处罚

对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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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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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行政处罚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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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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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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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行政处罚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政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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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行政处罚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行政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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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行政处罚

对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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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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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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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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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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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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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行政处罚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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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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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行政处罚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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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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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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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行政处罚

对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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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对非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签字人员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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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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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房地产估价机构)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政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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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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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行政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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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政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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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政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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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行政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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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行政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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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行政处罚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未对药剂进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使用不合格药物的行政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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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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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行政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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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行政处罚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行政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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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行政处罚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行政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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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行政处罚

对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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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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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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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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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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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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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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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行政处罚

对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处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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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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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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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政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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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行政处罚

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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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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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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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行政处罚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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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行政处罚

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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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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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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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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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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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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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行政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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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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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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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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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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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行政处罚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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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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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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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行政处罚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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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行政处罚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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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行政处罚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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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行政处罚

对违规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行政处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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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行政处罚

对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行政处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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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行政处罚

对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行政处罚

《廉租住房保障方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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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行政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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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行政处罚

对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行政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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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行政处罚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行政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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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的行政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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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行政处罚

对出租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的行政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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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行政处罚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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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行政处罚

对装修人将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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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行政处罚

对装饰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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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处罚

《廉租住房保障方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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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行政处罚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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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行政处罚

对开发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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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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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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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行政处罚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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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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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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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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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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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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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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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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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行政处罚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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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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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行政处罚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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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行政处罚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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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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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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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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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行政处罚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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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行政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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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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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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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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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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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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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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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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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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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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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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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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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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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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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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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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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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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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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行政处罚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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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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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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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行政处罚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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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行政处罚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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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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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行政处罚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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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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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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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行政处罚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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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行政处罚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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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行政处罚

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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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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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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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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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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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行政处罚

对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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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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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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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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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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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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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行政处罚

对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违反管理规定的;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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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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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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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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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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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行政处罚

对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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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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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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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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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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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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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十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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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十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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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十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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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行政处罚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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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行政处罚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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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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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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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行政处罚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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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行政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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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行政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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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行政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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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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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行政处罚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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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行政处罚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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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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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行政处罚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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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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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行政处罚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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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行政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未经评估合格投入正式营运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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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行政处罚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规定的各项资料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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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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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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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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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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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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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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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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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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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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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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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行政处罚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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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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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行政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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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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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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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行政处罚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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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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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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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行政处罚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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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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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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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行政处罚

对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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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行政处罚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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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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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行政处罚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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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噪声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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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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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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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行政处罚

对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违法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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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设计单位未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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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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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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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行政处罚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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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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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37号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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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行政处罚

对勘察单位未在危大工程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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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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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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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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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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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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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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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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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行政处罚

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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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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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行政处罚

对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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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行政处罚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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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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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行政处罚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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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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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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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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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建筑设计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施工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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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或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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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变更                              旺编办发〔2024〕12号

407

行政处罚

对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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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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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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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人经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务的,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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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变更                              旺编办发〔2024〕12号

411

行政处罚

对专业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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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行政处罚

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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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行政处罚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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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行政处罚

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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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行政处罚

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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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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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行政处罚

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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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行政处罚

对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噪声法》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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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行权                              旺编办发〔2024〕12号

41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噪声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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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行权                              旺编办发〔2024〕12号

42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物业承接查验规定的行政处罚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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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行权                              旺编办发〔2024〕12号

42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保修期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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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行权                              旺编办发〔2024〕12号

422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人未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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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行权                              旺编办发〔2024〕12号

423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的;采用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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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行权                              旺编办发〔2024〕12号

424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承接查验规定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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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行权                              旺编办发〔2024〕12号

425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时将查验文件备案并公示,或者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未建立、保存相关档案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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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行权                              旺编办发〔2024〕12号

426

行政处罚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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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行权                              旺编办发〔2024〕12号

427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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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行权                              旺编办发〔2024〕12号

428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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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行权                              旺编办发〔2024〕12号

429

行政处罚

对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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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行权                              旺编办发〔2024〕12号

430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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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行权                              旺编办发〔2024〕12号

431

行政处罚

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条第九款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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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行权                              旺编办发〔2024〕12号

432

行政强制

对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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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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