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旺苍县小王沟水库工程建设用地于2024年9月6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1067号。
二、批准用途:旺苍县小王沟水库工程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旺苍县木门镇农建村5组、青坪村5组,普济镇横石村10组、11组。
四、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本次征收木门镇农建村5组、青坪村5组,普济镇横石村10组、11组集体和国有土地170.816亩(耕地17.433亩、林地127.103亩、国有土地26.28亩)。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普济镇横石村为4.92万元/亩,木门镇农建村、青坪村为4.5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收时间:2024年11月4日至2025年2月1日。
七、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
八、其他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