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星云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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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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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082156971741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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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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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文综罚字〔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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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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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9日15时35分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余洋(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8)、唐正荣(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7)、杨盛兰(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3)在对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木市巷75号旺苍县星云网吧工作人员汪芬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场所进行了依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齐全,亮证经营。现场共有电脑36台,5人正在上网,在检查过程中发现31号机上网者疑似未成年人。经询问,该上网人员自诉名叫苟**,身份证号码为510821200810****15,经提取文网卫士实名信息显示上网人员为苟**,身份证号码为510821200810****15。执法人员随即在网吧前台主机调取31号机上网记录,显示31号机上网人员信息为阳**,上机时间为2024年7月23日19时47分07秒,下机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15时44分13秒,据苟**自诉上机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15时左右,已上网40分钟左右。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该名上网人员下网关机,并对该名上网人员及网吧工作人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现场状况进行了拍照、提取了《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上网人员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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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同时参照《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文化部分)》:2年内第1次查处,或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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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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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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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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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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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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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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