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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一)
发布时间:2024-10-22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点击量:1280 [ 字体: ] 打印 分享:

序 号
行政相对人
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
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
金额
(元)
处罚决定
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1 旺苍县九星广告经营部
旺综执处
〔2024〕32号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旺苍县九星广告经营部在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滨河北路供销社侧面墙面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设置广告面积约60平方米。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150
2024
/10/14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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