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执法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 主体 |
1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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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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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财政票据印刷、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四条第一款: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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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的调查认定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十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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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地方金融组织(除融资担保公司外)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二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工作,依法接受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有关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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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需要,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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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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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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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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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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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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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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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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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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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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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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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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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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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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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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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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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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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财政局 |
23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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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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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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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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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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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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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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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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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
旺苍县财政局 |
旺苍县财政局 |
32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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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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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条第一款: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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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第一款: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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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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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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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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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旺苍县财政局 |
旺苍县财政局 |
40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九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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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财政局 |
41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
旺苍县财政局 |
旺苍县财政局 |
42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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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财政局 |
43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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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财政局 |
44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旺苍县财政局 |
旺苍县财政局 |
45 |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旺苍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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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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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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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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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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