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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9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二)
发布时间:2024-09-27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点击量:1993 [ 字体: ] 打印 分享:

序 号 行政相对人
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
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
金额
(元)
处罚决定
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1 熊* 旺综执处
〔2024〕28号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熊*于2024年9月19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环城路409号颐盾门窗经营部,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从事经营性活动(卖门窗)。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100 2024
/9/19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
2 姚** 旺综执处
〔2024〕29号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姚**于2024年9月19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综合市场(市场大厦10号门面)旺苍县美仕达日用杂品经营部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从事经营性活动(卖百货)。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50 2024
/9/19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
3 李** 旺综执处
〔2024〕30号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李**于2024年9月19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综合市场103-104号,优品百货门市部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从事经营性活动(卖百货)。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50 2024
/9/19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
4 徐** 旺综执处
〔2024〕31号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徐**于2024年9月19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综合市场(旺苍县宜家乐百货门市部),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从事经营性活动(卖百货)。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50 2024
/9/19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