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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旺府复字〔2024〕18号)
发布时间:2024-09-19 来源:县司法局 点击量:2105 [ 字体: ] 打印 分享:

申请人:强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旺苍县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旺苍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逾期未回复其提出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