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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旺府复字〔2024〕14号)
发布时间:2024-09-19 来源:县司法局 点击量:4766 [ 字体: ] 打印 分享:

申请人:旺苍县某某镇某某社区村民委员会某一村民小组。

申请人:旺苍县某某镇某某社区村民委员会某二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旺苍县嘉川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嘉府发〔2024〕7号《旺苍县嘉川镇人民政府关于某某村某一、某二社<某某湾>林权纠纷调处的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28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3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旺苍县嘉川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22日做出的《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在修建G542公路工程项目中,争议地块征用林地为41.037亩,某三社具有《林权证》村民被征收林地面积为13.52亩(9007平方米)剩余27.517亩林地不属于某三社,为某一、某二社所有。

某某村某三社有五户村民(权某一、权某二、昝某一、昝某二、董某某)的林地被征收,面积为13.52亩(9007平方米),嘉川镇林业站项目负责人范某某的征地记录单上己记录清楚。在上次行政复议时双方所提供的五户村民的《林权证》上有填写林地面积共14.9亩。以《旺苍县2005年退耕还林资金补助发放清册(代公示表)》统计来看,某某村某三社五户村民退耕还林面积共16.3亩,领取补助资金共3864元。而实际事实是41.037亩林地补偿款除某三社五户村民按实际征用面积领取了补偿款外,其余补偿款由某三社集体进行了分配,某三社社长昝某三在2020年12月25日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中有笔录证实。五户村民的征地记录和补偿款领取记录被申请人一直没有提供。全部被征林地减去某某村某三社的13.52 亩后,其余的 27.517 亩属于某某村某一社、某二社。其理由为:1、某某村某一社、某二社在“某某湾”的林地总面积为106亩,在1982年和1997年两次承包到户时都没有承包到户,没有退耕还林,没有领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一直都属于集体土地。林业局在2021年9月3日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后给嘉川镇人民政府的函件中已具体说明争议地性质,而某某村某三社的所有土地都是承包到户了,全部退耕还林了,在某某村某三社实施退耕还林方案中已记录明确。2、在《旺苍县2005年退耕还林资金补助发放清册(代公示表)》中可以看出,当时某某村主要领导违规操作,将相邻某某村某三社的某一社、某二社土地 27.8亩分别认定在非某三社村民7人头上,领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6394元,这其中有时任村支书、村文书本人及家人和亲戚(发放清册中登记的7人的27.8亩面积与G542公路工程占用的27.517亩是同一块林地)。该事件发生后,我们向某某村领导和嘉川镇有关领导提出此事,他们一致回答,当时时任村干部为给村上增加收入,所有补助资金都归于村上收入,他们个人不存在违规行为。这也充分证明了该27.8亩林地不属于某某村某三社,就是某一社、某二社的。

二、嘉川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要求处理已被占用某一社、某二社林地27.517亩林地的申请进行受理。

2022年1月10日,申请人向旺苍县人民政府打了申请报告,就是诉求纠正G542公路工程征地补偿款一事和对现存留林地确权颁证等事项。2022年1月12日副县长王某某作了批示“请嘉川镇牵头处理,征拆中心配合处理”。2022年5月31日申请人又向县长杜某写了汇报信,6月21日杜县长亲批“请杨书记亲自研究处理,本月内完成”。县领导两次向嘉川镇领导作了安排。县群工局领导也多次催促嘉川镇相关工作人员,并多次将相关材料转送嘉川镇,嘉川镇并未在此期间提出任何不受理的意见。同时该宗林地在修建G542公路工程之前并无权属纠纷,而是在征用土地过程中镇项目办个别工作人员与村组干部共同乱作为造成的。事情发生在嘉川镇辖区内,又是本辖区行政部门的下属造成的,本着下属犯错上级纠正的原则,按县政府“一地办”的原则,嘉川镇人民政府对已被占用某一社、某二社林地27.517亩权属纠纷问题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撤销该《处理决定书》,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关于纠正G542公路工程征地补偿费错误补偿和对存留林地登记颁证的报告》;

2、旺苍县嘉川镇某某社区村民委员会某一村民小组、旺苍县嘉川镇某某社区村民委员会某二村民小组呈送旺苍县长的信件;

3、《县委县政府领导信访问题批示单》两份,分别为2022年1月10日以及2022年6月9日签发;

4、《处理决定书》;

5、《林权纠纷调处申请表》;

6、《旺苍县天然林保护及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嘉川镇某某村村民反映虚构退耕还林面积贪污国家补偿款相关事宜的说明》;

7、权某二、董某某、昝某二、昝某一、权某一《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

8、《旺苍县2005年退耕还林资金补助发放清册(代公示表)》;

9、嘉川镇林业站工作人员范某某绘制的征地记录单;

10、嘉川镇林业站工作人员范某某及熊某某询问昝某三的《调查笔录》;

11、昝某四、昝某五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人是否有作出《处理决定书》的职权问题。

依据《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之规定,本案中在《林权纠纷调处申请表》登记的申请人是昝某四和昝某五,未明确纠纷相对人是某某某三小组还是个人,故答复人有权作出处理决定。而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申请人是旺苍县嘉川镇某某社区村民委员会某一村民小组、旺苍县嘉川镇某某社区村民委员会某二村民小组,且根据其申请复议内容,应当是与某某某三小组之间的林权争议。如依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主体对争议双方进行认定,则本案应由县政府依法处理,答复人无权作出处理故请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人确认,明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以便理清职权职责,准确认定管辖机关。

二、答复人所作《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本案纠纷由来已久,答复人曾于2023年10月12作出嘉府发〔2023〕140号《处理决定》,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时复议机关认为答复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仅适用《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错误,撤销了嘉府发〔2023〕140号《处理决定》。故答复人基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事由、请求,经集体研究决定,依据原有证据材料所作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三、答复人所作《处理决定书》内容正确。

1、因修建G542公路工程,在某某村共计征收林地 41.037亩。其中某某一社村民昝某一、权某二、昝某二、董某某及权某一等5户持有林权证,其林地面积共计13.52亩,申请人对该5户农户的林地权属没有异议,仅认为余下的 27.517亩林地属于其所有。因争议林地未予以确权颁证,只能根据纠纷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调查核实的情况,结合《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综合认定。本案申请人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争议林地属其所有,仅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其权某一归属,而某某某三社五户村民所持有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纠纷的法定依据,其林权四至在G542公路工程征收范围以内。且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保存的行政区域规划图上显示,申请人认为的争议地“某某湾”(被G542公路工程征收地)均在某某某三社行政区域内,其中无某一社、某二社的飞地。另某某某三社也提供了相关证人证明争议林地属某某某三社所有,故某某某三社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争议林地属某某某三社所有。且该宗林地现已被国家建设征用,无法、也没必要再作出确权处理。

2、申请人“对修建G542公路工程占用某一、某二社林地的补偿款进行处理并予以返还”的请求不属于林权纠纷调处范畴,答复人无权作出处理。

3、对于现留存林地没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于其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故申请人对小地名“某某湾”在修建G542公路工程后,申请对该宗林地现存留的林地进行颁证,不属于答复人的职权范围。

四、答复人所作《处理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

在处理本起林权纠纷中,主要适用《森林法》《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及《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现并未由制定机关明确废止依然应作为处理该类纠纷的具体操作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答复人是否有职权作出处理决定,请复议机关与申请人确认相关争议主体后予以认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林资许准〔2019〕180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印件;

2、林资许续(川)〔2021〕7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旺苍县城嘉川至东河段公路工程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续展决定》复印件;

3、旺自然资供〔2023〕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4、靶场现场照片复印件;

5、嘉川镇某某村某一、某二组小地名“某某湾”林地权属四至界定复印件;

6、旺苍县嘉川镇某某村某一、某二组林地宗地位置示意图复印件;

7、《林权纠纷调处申请表》复印件;

8、某某村某三社村民昝某一、权某二、昝某二、董某某及权某一等5户的《林权证》复印件;

9、《旺苍县林业局关于嘉川镇某某村村民反映虚构退耕还林面积贪污国家补偿款相关事宜调查情况说明》复印件;

10、某某村某三社村民昝某一、权某二、昝某二、董某某及权某一等5户村民的林地位置图;

11、《行政区域规划图》复印件;

12、《询问笔录》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本案争议地为“G542公路征收的某某村某三社村民持有林权证的13.52亩林地之外的27.517亩林地”。因修建G542公路工程需在某某村征收林地,某某村共计征收林地41.037亩,其中某某村某三社村民昝某一、权某二、昝某二、董某某及权某一(《林权证》登记名字为权某)等5户村民持有部分被征收林地的《林权证》,相关《林权证》林地面积共计13.52亩,申请人对该13.52亩被征林地的权属没有异议,对剩余27.517亩未进行确权登记的被征收林地即本案争议林地存在异议。

2024年1月3日昝某四、昝某五向被申请人嘉川镇人民政府提交《林权纠纷调处申请表》,请求“一是对修建G542公路工程前该案林地权属确认;二是对修建G542公路工程占用某一社、某二社林地的补偿费进行处理并返还某一社、某二社;三是对现存留的林地进行确权颁证。”被申请人嘉川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处理决定书》,昝某四、昝某五不服该《处理决定书》,以嘉川镇某某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某一村民小组和某二村民小组的名义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被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3、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对案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本案申请人主体资格的问题。

本案中,林权纠纷调处申请的申请人虽然是昝某四、昝某五个人,但《林权纠纷调处申请表》中的的纠纷事由及申请请求均能表明本案争议双方当事人实为某某村某一社、某二社和某某村某三社,被申请人嘉川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也为《旺苍县嘉川镇人民政府关于某某村某一社、某二社<某某湾>林权纠纷调处的处理决定书》,解决的是某某村某一社、某二社和某某村某三社之间的林权纠纷。在复议审查过程中,经对某某村某一社、某二社村民昝某六、昝某七、昝某四、昝某八、昝某九、昝某五等人进行询问,确认昝某四和昝某五在提起本案所涉林权纠纷调处时是代表的某某村某一社、某二社,为某某村某一社、某二社争取利益,而非作为昝某四和昝某五个人为其个人争取利益。昝某四和昝某五出具了加盖某某村某一社、某二社公章以及由某一社、某二社村民签字捺印的《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嘉川镇某某村某一社、某二社‘某某’湾林地主权丢失一事,经协商,某一社、某二社全体村民推荐委托村民昝某六、昝某七、昝某四、昝某八、昝某九进行调查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请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配合为盼。”

二、关于本案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起林权纠纷调处申请时提出的三个请求的问题。

申请人提起林权纠纷调处申请时的第一个请求为对修建G542公路工程前该案林地权属确认。该请求从本案相关申请证据判断,不属于林地权属确认,而是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之规定,本案中,案涉林权争议当事人为某某村某一社、某二社和某某村某三社,属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争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故被申请人嘉川镇人民政府并无职权对申请人的第一个请求作出处理,对该项请求其作出《处理决定书》主体不适格。

申请人提起林权纠纷调处申请时的第二个请求为对修建G542公路工程占用某一社、某二社林地的补偿费进行处理并返还某一社、某二社。林木、林地补偿费系因林地征收应补偿给林木、林地权属人的费用,其补偿前提是权属清晰明确,现林木、林地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本案所涉第一个请求的权属争议处理是林木林地补偿的前提。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嘉川镇人民政府不是本案所涉林木、林地补偿主体,且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之规定,该项请求不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范畴,被申请人嘉川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此项请求正确。但其适用依据为已失效的《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为适用依据不合法。

申请人提起林权纠纷调处申请时的第三个请求为对现存留的林地进行确权颁证。根据《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之规定,申请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县自然资源局对现存留的林地申请登记造册,被申请人嘉川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中不予受理此项申请本机关予以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嘉川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第一个林权纠纷调处请求即“对修建G542公路工程前该案林地权属确认”作出处理决定超越职权,属于越权作出《处理决定》;对申请人的第二个林权纠纷调处请求即“对修建G542公路工程占用某一社、某二社林地的补偿费进行处理并返还某一社、某二社。”作出处理决定适用依据不合法;对申请人的第三个林权纠纷调处请求即对现存留的林地进行确权颁证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为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项、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中关于申请人第一、二项请求的处理;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中关于申请人第三项请求的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