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某。
代理人:王某某。
朱某某。
被申请人:旺苍县某某镇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因修建防火通道占用其某某山的耕地且损毁耕地附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收悉。2023年12月13日,本机关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相关材料,2023年12月28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1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因修建防火路占用申请人某某山的耕地且损毁耕地附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四川省旺苍县某某镇村民,于广元市旺苍县某某镇某三村(原某一村)合法使用耕地,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3年3月份至2023年11月15日间,因广元市旺苍县某某镇某三村(原某一村)某某山修建防火通道项目,申请人耕地及其附属物被持续性损毁占用。截至目前,在明知影响申请人生产生活情形下,无任何一方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补偿安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规〔2022〕9号)、《广元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广府规〔2022〕3号)及《关于印发分区分级抓好森林火险精准防控工作的通知》( 旺森防指办〔2021〕8号)的相关职责划分,结合某某镇人民政府具有森林防火的机构职能。因此推定强制占用耕地,并损毁申请人的地上附属物的实施主体为某某镇人民政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制推平申请人耕地及其附属物并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
一、 被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已废止)及《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在集体土地(耕地)的征收与占用中,需遵循先补后征的原则,是以被征收人款项足额到位的情况下进行征收征用。在征收单位与申请人就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应当由项目征收主体向申请人出具法定的《补偿决定书》,只有在申请人对该《补偿决定书》既不复议又不诉讼、也不予以拆除的情形下,才能由征收主体向集体土地所在地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且得到法院执行裁定后才能实施拆除行为。同时,涉案耕地及其地上附属物在成为征收标的物后,法律只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够对涉案耕地及其地上附属物作出处理,而被申请人在明知涉案耕地及其地上附属物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且征收单位与申请人就补偿事宜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擅自推平申请人耕地的地上附属物并占用,显然剥夺了申请人的使用权与物权。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赋予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的耕地及其地上附属物进行强制拆除并占用的权力。
二、被申请人强制推平申请人耕地并占用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申请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其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还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而后,被申请人作出书面形式的《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申请人送达,该执行决定书还应当载明申请人可以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然而,被申请人在强制推平申请人耕地并占用之前,并未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也没有保障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并未按照以上程序进行,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强制推平申请人耕地并占用的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因修建防火通道导致耕地损毁图片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
一、主体部分
申请人何某某所称的占用某某山耕地的用地主体并不是某某镇人民政府,无论是征地、还是占用主体都是案外人,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某某镇人民政府系实施修建防火通道的责任主体,仅仅是推定而已。
故,何某某的复议申请的主体错误。
二、事实部分
某某镇人民政府从2023年3月至11月底,均未对复议申请书上所称的某某山耕地实行过征收、占用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何某某也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某某山耕地是被某某镇人民政府占用的初步证据,并且也不是某某镇人民政府占用。故,申请人申请确认某某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不成立。
综上事实理由,某某镇人民政府认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错误,无事实依据,没有在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真正主体证据。故,请求旺苍县人民政府驳回对某某镇人民政府的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 .旺苍县林业局关于修建某某镇某三村森林防火通道的批复;
2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旺林地许准字〔2023〕第10号);
3 .林木采伐许可证;
4.旺苍县某某镇某三村与相关社签订的补偿协议;
5.某某镇某三村防灾通道补偿花名册;
6.某某镇某三村防火通道赔付花名册;
7 .2023年某某镇某三村森林防火通道工程占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发放花名册;
8 .尹某一、尹某二、尹某三、尹某四、冯某某、强某某某某林权争议一事一议会议记录;
9 .赔付事项公示图片;
10.旺苍县林业局关于某某镇某一村集体山林处理答复意见书。
经审理查明:
2019年旺苍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时,旺苍县某某镇原某一村与店子村合并为现某三村。某一村6组、7组为现某三村4社,某一村5组为现某三村3社。申请人何某某为现某三村4社(原某一村7组)村民。
2022年,某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三村委会”)拟修建某三村某某庙至某某沟至某某坪至某某树至某某湾森林防火通道8公里(以下简称“防火通道”),通过村委会、村民大会和挨户上门宣传的方式,将修建防火通道和占地补偿标准通知给被占地的村民,某某镇人民政府将《关于修建某三村森林防火通道的报告》(黄府〔2022〕324号)提交给县林业局。2022年11月2日,县林业局给某某镇人民政府《关于修建某某镇某三村申领防火通道的批复》(旺林〔2022〕190号)中明确“同意修建,请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耕地、林地使用、林木采伐、水土保持及环保等相关手续,并做好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1月4日,某三村委会提出修建防火通道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申请。2023年1月10日,某三村委会和某三二社、某三三社、某三四社、某三六社、某某二社的社法定代表人(社长)签订《协议》,约定“因某某镇实施某三村防火通道建设,线路经过我社,涉及农户,经村民一事一议合议通过支持道路建设。参照旺苍县内道路建设补偿标准执行。一、补偿标准:耕地13840元/亩,林地6920元/亩,林地地面附着物(树木)1000元/亩。二、补偿方式:通过社保卡(一卡通)账号发放到农户手中。三、补偿后,所有土地及耕地的使用权永久归某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使用,被补偿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2023年1月13日,旺苍县林业局向某三村委会作出《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旺林地许准字〔2023〕第10号),批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委托某某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该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工作。2023年1月20日,县林业局向某三村委会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经某三村委会、村民代表及二社、三社、四社社长证实,防火通道修建时,由被占地的村民自行处置地上附着物,若村民不需要地上附着物的,则由施工队直接移除,推平土地。某三村委会向被占地的村民发放补偿款,并制作《某某镇某三村防灾通道补偿花名册》《某某镇某三村防火通道赔付花名册》《2023年某某镇某三村森林防火通道工程占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发放花名册》进行公示。
本府认为:
一、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有防火责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有防火责任,应积极履行修建防火通道、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等防火责任。本案中,某三村委会修建防火通道是履行上述规定森林防火责任的具体体现。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一)占用耕地的主体为第三人某三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森林防火通道属于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1号)精神,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占用林地,不同于其他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本案中,某三村委员会为防火通道修建的申报主体,某某镇人民政府负责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县林业局负责审核与决定。(二)耕地的地上附着物的处置与被申请人无关。第三人某三村委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通过村委会、村民大会和挨户上门宣传的方式,通知村民自行处置林地及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并按照耕地13840元/亩,林地6920元/亩,林地地面附着物(树木)1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综上,本案所涉防火通道的修建、审批、占用林地及耕地的主体均不是某某镇人民政府,某某镇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采伐林木、修建防火通道、占用林地及耕地均为某三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本争议不属于行政争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