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2024年9月10日,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旺苍县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旺府办发〔2024〕11号),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全县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推动公共投资领域监管工作体系有效运行,规范建设领域秩序,提高项目投资绩效。2024年2月20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广元市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6号),旺苍县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审计署、省审计厅关于政府投资审计“三个转变”有关要求与规定,出台了《旺苍县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二、起草过程
先后征求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等16个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按规定开展了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核,2024年8月经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4年9月10日印发并施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各部分内容概述如下:
第一条至第八条 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明确了“公共工程项目”的概念、审计监督对象、公共投资领域监管工作体系中各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定位,形成了国家审计主导、内部审计主力、社会审计参与的审计机制。且明确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监督,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行使权力的活动。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明确了各部门单位应配合审计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审计移送问题反馈机制,审计机关在采集公共投资领域数据信息基础上,科学编制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明确了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十四个方面的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 明确了审计程序,对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等阶段作出规定。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规定了项目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社会审计机构不正确出具意见、审计人员不正确履职、社会中介人员违法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 规定了审计救济途径及生效时间、有效期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