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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发布时间:2024-09-14 来源:县林业局 点击量:2207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李泽进 旺林罚决〔2024〕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023年8月,李泽进在嘉川镇顺水村七社修建采石场至安平村森林防火通道期间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采挖小地名“边家沟”砂石。经现场勘验、检查,李泽进擅自采石开挖林地1221平方米,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机械作业毁坏1317平方米灌木林地上散生林木25株,计蓄积1.5立方米,出材0.4立方米,优势树种枫杨,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起源天然。李泽进的行为既有违法使用林地采石,又有机械作业毁坏林木,其主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5株3倍树木75株,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221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灌木林地:1221立方米×12元/平方米=14652.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21立方米×10元/平方米=12210.00元)一倍的罚款,小计金额:26862.00元;
3.处毁坏林木价值(0.4立方米×180元/立方米=72.00元)五倍罚款,小计金额:360.00元;
共计罚款金额:贰万柒仟贰佰贰拾贰元整(¥:27222.00元)。
2.7222 2024/9/6 2099/12/31 旺苍县林业局 1151072200846639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