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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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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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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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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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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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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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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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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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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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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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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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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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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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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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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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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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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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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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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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贵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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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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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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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9月 02日 10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职中门口对当事人邓XX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邓XX驾驶川 HX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2名乘客,邓XX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柴火炉新北京烤鸭,目的地为旺苍职中,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70元,驾驶人邓XX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邓贵仁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邓XX驾驶川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职中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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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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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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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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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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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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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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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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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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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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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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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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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宗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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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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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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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8月 30日 15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糖果 Bar处对当事人杨宗堂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杨宗堂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杨宗堂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糖果 Bar,目的地为南峰寺社区,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杨宗堂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杨宗堂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杨宗堂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糖果 Bar处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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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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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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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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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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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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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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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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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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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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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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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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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玉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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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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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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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9月 02日 14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县大营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岳玉双驾驶其所属川HXX二轴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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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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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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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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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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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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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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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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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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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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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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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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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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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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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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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9月 02日 12时 0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旺苍县嘉川镇石龙门临时检查点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伍文明驾驶伍辉所属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渣,货物是在嘉川镇庆寨村领航科技有限公司装载运输至白水镇卢家坝私人料厂。该车驾驶员驾驶川 HXX运输水渣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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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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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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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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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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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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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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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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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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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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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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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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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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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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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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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9月 02日 08时 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新华街米仓山路段对当事人岳军驾驶车辆川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岳军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3名乘客,岳军与乘客互不认识,起始地为旺苍县嘉川镇何家坝,目的地为旺苍县城,与乘客商定价格按照公共价格收取费用,到了目的地才收取车费。驾驶人岳军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岳军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岳正顺,与岳军是父子关系。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岳军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新华街米仓山路段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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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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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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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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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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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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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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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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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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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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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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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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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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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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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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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9月 02日 15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行政检查中发现,川 HXX(川 H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9月 02日 15时 15分,驾驶员李聪驾驶其所属川 HXX(川 XX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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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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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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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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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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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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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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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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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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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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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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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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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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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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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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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9月 03日 08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李仙来川式烤肉(旺苍店)路段对当事人曹有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曹有驾驶川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曹有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李仙来川式烤肉(旺苍店),目的地为广元市旺苍县紫荆小区,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70元,驾驶人曹有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曹有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曹有驾驶川 HLU832小型轿车在李仙来川式烤肉(旺苍店)路段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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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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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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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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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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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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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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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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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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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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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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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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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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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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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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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9月 03日 07时 1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博骏公学对当事人罗秀芳驾驶辆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罗秀芳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3名乘客,罗秀芳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中国农业银行(旺苍县支行),目的地为旺苍博骏公学,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07元,驾驶人罗秀芳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罗秀芳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罗秀芳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博骏公学乘客下车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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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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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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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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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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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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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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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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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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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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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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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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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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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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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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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9月 04日 14时 00分,当事人石强在旺苍县三江镇,被本机构执法人员李铭宇(23070217051),罗显明(23070217037)当场查获。通过调查,驾驶员石强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 6人,车上 6名乘客均是在旺苍县三江镇华山村上车到旺苍县三江镇,驾驶员与车上乘客是同村人,检查时,6名乘客均未支付车费,商议车费为 5元每人,到达目的地后收取车费。驾驶员石强无法提供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的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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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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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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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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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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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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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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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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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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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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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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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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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绍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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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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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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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9月 03日 11时 1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接举报人举报,渝 DXX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9月 03日 11时 13分,驾驶员聂绍友驾驶聂绍友所属渝 DXX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驾驶员聂绍友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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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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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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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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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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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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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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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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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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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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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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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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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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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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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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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9月 03日 11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接举报人举报,川 QXX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采取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9月 03日 11时 45分,驾驶员陈刚驾驶陈刚所属川 QXX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驾驶员陈刚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采取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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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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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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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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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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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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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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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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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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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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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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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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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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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9月 03日 21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接举报人举报,川 QXX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采取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9月 03日 21时 20分,驾驶员赵华驾驶赵华所属川 QXX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驾驶员赵华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采取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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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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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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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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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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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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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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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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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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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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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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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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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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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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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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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9月 05日 09时 0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东河镇福临村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马志金驾驶本人所属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土,从东河镇福临村自成煤矿拉到县城里,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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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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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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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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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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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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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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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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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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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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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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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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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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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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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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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09 月 04 日 09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邓斌(23070217027),庞礴(23070217032)在旺苍县嘉川镇红旗路口对当事人奉华兰驾驶车辆川 HXX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奉华兰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4名乘客,奉华兰与乘客互不认识,起始地为旺苍县县城,目的地为旺苍县嘉川高速西出口,江车上乘客转运给东溪到成都的客运车,客运车驾驶员以每人 5元车费支付给当事人奉华兰。驾驶人奉华兰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奉华兰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奉华兰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经过旺苍县嘉川镇红旗路口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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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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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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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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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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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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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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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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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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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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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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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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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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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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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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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9月 04日 07时 30分,当事人李远飞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嘉川镇何家坝路段处,本机构执法人在旺苍县嘉川镇何家坝路段处,对李远飞驾驶川 HDM007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人李远飞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4名乘客,李远飞与乘客互不认识,起始地为广元市城区和广元市昭华区,目的地为旺苍县嘉川镇,与乘客商定价格分别是 20元和 15元,到了目的地才收取车费。驾驶人李远飞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远飞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严卫国,与李远飞是朋友关系。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李远飞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嘉川镇何家坝路段处,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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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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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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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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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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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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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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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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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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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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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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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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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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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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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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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9月 04日 10时 45分,当事人张仁武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嘉川阳光机动车检测中心门口,本机构执法人在嘉川阳光机动车检测中心门口,对张仁武驾驶川 H285A1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人张仁武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4名乘客,张仁武与乘客互不认识,起始地为旺苍县城,目的地为广元火车站,与乘客商定价格 4人收取费用 110元,到了目的地才收取车费。驾驶人张仁武驾驶川 H285A1小型轿车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仁武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杨玉华,与张仁武是夫妻关系。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张仁武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嘉川阳光机动车检测中心门口,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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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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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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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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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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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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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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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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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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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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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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