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统计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目录
一、旺苍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旺苍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旺苍县统计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旺苍县统计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五、旺苍县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六、旺苍县统计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七、旺苍县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八、旺苍县统计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九、旺苍县统计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旺苍县统计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十一、旺苍县统计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十二、旺苍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旺苍县统计局
地址:旺苍县商业北街42号
邮编:628200 电话0839-4312798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1个:
办公室(统计执法队)
主要职能: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起草统计政策规定;拟订全县统计重大业务的政策措施,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组织全县统计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拟订全县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制订地方统计制度和地方统计标准;组织实施全县统计调查业务的设计和监督管理:依法审批乡镇、县级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股室人员:杜璨 联系电话:0839-4312798
二、旺苍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无
三、旺苍县统计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旺苍县人民政府网
四、旺苍县统计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2024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公布)
《四川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川统计〔2020〕20号)
五、旺苍县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重大行政处罚:
(一)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宣布其统计调查无效,没收违法统计资料,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旺苍县统计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属地复议机关:旺苍县人民政府
复议办案机关:旺苍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
地址:四川省旺苍县政务服务集中区D区(旺苍县司法局四楼)
2、行政诉讼
单位:旺苍县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兴旺西路104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1、部门:旺苍县统计局办公室
地址:旺苍县商业北街42号
投诉电话:0839-4312798
2、部门:旺苍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
地址:四川省旺苍县政务服务集中区D区(旺苍县司法局二楼)
电话:0839-6203305
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七、旺苍县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旺苍县统计局2024年无随机抽查计划
八、旺苍县统计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四川省地方标DB51/T-2020)要求和精神执行。
九、旺苍县统计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旺苍县人民政府网
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行政处罚0件,行政诉讼0件,行政复议0件。
十、旺苍县统计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比照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号)
十一项、旺苍县统计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旺苍县统计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于、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旺苍县统计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监管依据 |
事项类别 |
监管方式 |
1 |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
重要 |
重点监管 |
2 |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 |
重要 |
重点监管 |
3 |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九条 |
重要 |
重点监管 |
4 |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重要 |
重点监管 |
5 |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一般 |
随机监管 |
旺苍县统计局不予和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具体情形 |
依据 |
1 |
统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
1.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该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后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该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完毕后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3. 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3.《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旺苍县统计局从轻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具体情形 |
依据 |
1 |
统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
1. 有证据证明受干预或者胁迫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减轻处罚。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统计违法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旺苍县统计局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具体情形 |
依据 |
1 |
统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
1. 在统计执法检查期间,不收敛、不收手,仍然从事统计违纪违法活动的。 2.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一年内被责令整改三次以上的。 3.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
十二项、旺苍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旺苍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执法类型 |
行政执法事项 |
1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
2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