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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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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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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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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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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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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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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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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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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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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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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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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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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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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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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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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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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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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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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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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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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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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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8月 27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李铭宇(23070217051),罗平(23070217048)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三江镇战旗村坑坑店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邓XX所属川F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邓XX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960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 0.4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邓XX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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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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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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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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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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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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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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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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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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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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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
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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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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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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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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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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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8月 28日 15时 2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23070217048),李铭宇(23070217051)在旺苍县 G542线 106K+10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魏XX所属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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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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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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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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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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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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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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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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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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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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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
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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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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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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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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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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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8月 28日 15时 2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紫外线量贩式 KTV路段对当事人李XX驾驶轿车H 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李XX驾驶川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李XX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紫外线量贩式 KTV,目的地为旺苍县中医医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乘客当场取消订单。驾驶人李XX不能出示川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俊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李XX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紫外线量贩式 KTV路段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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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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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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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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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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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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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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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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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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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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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
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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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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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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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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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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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8月 28日 07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马XX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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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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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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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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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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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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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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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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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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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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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
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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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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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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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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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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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8月 25日 10时 5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船湾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赵XX驾驶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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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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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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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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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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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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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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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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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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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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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
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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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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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衡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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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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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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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8月 29日 17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水务局处对当事人边XX驾驶轿车川 HD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边衡吉驾驶川 HD01358小型轿车运载 3名乘客,边XX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中医医院-东北门,目的地为旺苍县水务局,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边XX不能出示川 HD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边衡吉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边XX驾驶川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水务局处乘客下车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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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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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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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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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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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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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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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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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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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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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
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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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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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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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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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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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8月 27日 10时 0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处当事人何XX驾驶车辆川 HLF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何XX驾驶川 HL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何XX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目的地为旺苍客运站,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何XX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XXX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何XX,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何XX驾驶川 HL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处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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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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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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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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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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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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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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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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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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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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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
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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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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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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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4〕0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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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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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8月 30日 10时 1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23070217034)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磨岩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赵XX驾驶其所属川 H2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石,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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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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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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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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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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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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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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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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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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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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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
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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