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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旺苍县2010年第2批和2014年第3批乡镇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03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量:1196 [ 字体: ] 打印 分享:

2024年第16号


旺苍县2010年第2批、2014年第3批乡镇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旺苍县2010年第2批和2014年第3批乡镇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旺苍县2010年第2批和2014年第3批乡镇

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因旺苍县2010年第2批和2014年第3批乡镇建设项目,需征收盐河镇龙潭村六组、风景村六组部分集体土地房屋和地上附着物。为依法推进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旺苍县2010年第2批和2014年第3批乡镇建设项目征收土地位于盐河镇龙潭村六组、风景村六组,共征收集体土地96.427亩(耕地38.805亩、林地43.046亩、其他农用地8.796亩,建设用地5.78亩),。(具体地块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旺苍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旺苍县盐河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目的

用于旺苍县2010年第2批和2014年第3批乡镇项目建设。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分配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4.14万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为2.07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70%为安置补助费。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活、生产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

(三)人员安置计算。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执行。

(四)养老保障对象。指因旺苍县2010年第2批和2014年第3批乡镇建设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组)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人员。

(五)社会保障办理。项目征收涉及的社会保障办理按照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旺苍县财政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名单,按照即征即转、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按程序申报办理。

(六)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政府或用地单位共同承担。政府或用地单位承担部分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有关规定执行,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1730元(大春60%、小春40%)的标准计算。

(八)资金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统一支付给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所有权人,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

(一)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登记的相关规定

1.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划地建房手续的房屋应予以补偿。不能提供建房手续或证明的房屋,属农村住房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进行合法性认定;农村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进行合法性认定。经认定为合法房屋的,按标准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2.征收房屋的户数以被征收房屋中常住人口持有的有效农业户口本为准。具体户数的认定,依据户籍调查情况,以实际自然家庭户计算。

3.被征收房屋依据层高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标准:

(1)层高2.5米(含)至3.3米(含)的,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100%计补;

(2)层高3.3米以上的,每增加0.1米,补偿标准上浮5%,最高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150%计补;

(3)层高2.5米以下的,每减少0.1米,补偿标准下调5%;层高低于1米的(含),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10%计补;

(4)有房盖柱架未装修的门道、明柱走廊、过道,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60%计补,外楼梯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40%计补。

本条所称层高指“净层高”,即每层楼的地面到同楼层楼顶的垂直距离,增减不足0.1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1.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林木补偿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临时安置补助、搬家补助费和奖励

1.临时安置过渡费:房屋被征收后,被拆迁人均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安排临时过渡。过渡费从安置对象搬离当月起按200元/人·月计发,超过12个月则按240元/人·月计发。划地自建安置的临时过渡费发放至达到建房条件(建房许可生效期)后6个月截止;货币安置的临时过渡费发放至领取货币安置款当月截止;还房安置的过渡费发放至安置交房公告后3个月截止。

2.搬家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支付,因被拆迁户在实际搬迁中存在二次搬家的,再支付一次搬家补助费。

3.搬迁奖励:被拆迁人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搬离的,可给予奖励。

(1)拆迁主体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现金奖励5000元,按协议约定搬迁完毕并拆除的给予每户现金奖励5000元,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协议、未搬迁及拆除的不予奖励。

(2)仅拆迁圈舍、辅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搬迁完毕及拆除的给予现金奖励,每户奖励不超过1000元,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协议、未搬迁及拆除的不予奖励。

(四)其他事项

1.房屋屋顶女儿墙按围墙标准补偿;

2.地下室按房屋主体结构类别补偿,并根据房屋层高折算面积的方法计算补偿面积;

3.被拆迁房屋主体以外的圈舍、辅房按本条第(一)项第3款的说明计算后,以同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五)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安置方式和条件

1.安置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主要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

(1)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应根据乡镇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因地制宜采取“集中自建安置”和“分散自建安置”。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有关规定,划拨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采取集中自建安置的,其宅基地选址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保达到建房条件;采取分散自建安置的,乡镇、村组应协助被拆迁人落实宅基地选址,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按达到建房条件所需平均费用以货币形式直接补偿给被拆迁人,并按9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宅基地及“三通一平”补贴(通电、通水、通入户路、场地平整)。

(2)货币补偿安置。货币化安置对象为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其他安置。货币安置后被征收户全部家庭成员不得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再申请划地建房。同时,鼓励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对货币补偿安置后购买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为首套住房的财政补贴100元/平方米(每套住房补贴不超过1万元),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财政补贴150元/平方米(每套住房补贴不超过1.5万元);购买新建商业用房的财政补贴50元/平方米(每间商业用房补贴不超过5000元);购买新建车库车位的,给予3000元/个的财政补贴。货币安置标准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规定执行。

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标准一:12万元/人;标准二:8万元/人。

2.安置条件

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相关规定执行。

纳入标准一的安置对象为:属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拆迁住房内居住,有权参加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依法享有分配承包地和划拨宅基地权利的人员。

纳入安置标准二的安置对象为:不享有分配承包地和划拨宅基地权利,但在被拆迁住房长期连续居住,对被拆迁住房拥有合法不动产权或合法财产权益,且从未享受过国家各种政策性住房的人员。

其余人员原则上不纳入安置,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应予以安置的除外。

3.临时安置期间新增人员的安置

(1)临时安置期间的新增人员仅包括正常婚姻迁入的配偶和正常出生的新生儿两类人员。在临时安置期间新增人员并已上户的,按“婚姻配偶及子女的安置”规定审查通过后予以安置。

(2)每名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人员,其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期从安置当事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到安置当事人实际领取货币安置款之日截止计算;安置当事人无故拒不领取货币安置款的,以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出具的通知领款时间为准。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临时安置期到新宅基地达到建房条件后6个月截止。

(六)安置人员资格审核。

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相关规定执行。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由盐河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村组依据本方案办法对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权利人或合法建房人及其在被征收房屋内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进行调查登记、民主评议和公示,锁定安置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土地征收部门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等部门会同盐河镇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群众代表对提交的拟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享受标准进行会审,会审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人员安置认定期限。纳入住房安置范围人员的认定期截至本方案公告期满之日。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宅基地和房屋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权属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盐河镇龙潭村村民委员会、风景村村民委员会办理用地拆迁及补偿登记手续,办理期限至2024年10月2日。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4年10月2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明提出书面意见,送至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东河镇百丈街240号,联系人:杜欣建,联系电话:0839-4209591)。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县政府将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本方案公告期满后,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和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