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结果公开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8月27日)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8月27日)
发布时间:2024-08-27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2422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8月27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何齐林 川 0821交罚〔2024〕0404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08月 08日 17时 2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侯劲成(23070217034)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渝 D9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8月 08日 16时 15分,驾驶员何XX驾驶其所属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毛石头,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8-13 2024-8-12 2025-8-1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 彭超 川 0821交罚〔2024〕0410号 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8月 12日 07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新华街电影院路段处对当事人彭XX驾驶小型客车川 HFXX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彭XX驾驶川 HXX小型客车运载 5名乘客,该车辆核定人数 7人,彭XX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驾驶人彭XX通过沿途喊客的方式让 5位乘客上的车,出发地是旺苍县正源乡,目的地是旺苍县城区,商议的车费每人14元,到达了目的地才支付车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8-13 2024-8-12 2025-8-1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3 尹翠强 川 0821交罚〔2024〕0387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07月 26日 00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李铭宇(23070217051)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渝 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用从黄洋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7月 26日00时 30分左右,驾驶员尹XX驾驶渝 B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取从超限站外强行通过超限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8-13 2024-8-12 2025-8-1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4 李红 川 0821交罚〔2024〕0412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8月 13日 2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鱼林超市对面对当事人李X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李XX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4名乘客,李XX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东杏餐饮西北侧,目的地为玉龙广场,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乘客已取消订单,驾驶人李XX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红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张琴,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李XX驾驶川 H7XX小型普通客车在东杏餐饮西北侧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8-14 2024-8-13 2025-8-1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5 张凯 川 0821交罚〔2024〕0416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8月 14日 00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白水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凯驾驶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粉沙,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8-14 2024-8-13 2025-8-1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6 李强 川 0821交罚〔2024〕0415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8月 12日 11时 0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罗平(23070217048)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XX驾驶唐飞所属川 XX两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在运输过程中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8-15 2024-8-14 2025-8-1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7 周芝兴 川 0821交罚〔2024〕0417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8月 15日 22时 0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白水镇分水岭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周XX驾驶渝 D1XX四轴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8-16 2024-8-15 2025-8-1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8 王娟 川 0821交罚〔2024〕0413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8月 13日 20时 3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兴旺上城尚城副食批发对当事人王XX驾驶轿车川 H2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王XX驾驶川 H2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王XX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兴旺上城尚城副食批发,目的地为蜀旺茶楼,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83元,驾驶人王XX不能出示川 HXX1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王娟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雷琼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王XX驾驶川 H2XX小型轿车在兴旺上城尚城副食批发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8-16 2024-8-15 2025-8-1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9 王兴家 川 0821交罚〔2024〕0418号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8月 15日 07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高速西出口执法检查时发现,王XX驾驶川 HFXX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座为 7人,车上共计运载 6名乘客。经过现场调查,该车从旺苍县新车站出发,目的地为广元市火车站,车上 6位乘客与驾驶人王XX约定到达广元市火车站后,向他支付车费每人25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8-16 2024-8-15 2025-8-1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0 吴小林 川 0821交罚〔2024〕0419号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2024年 08月 16日 08时 30分,当事人旺苍县嘉川镇林娃子配件门市部在嘉川镇庆寨村被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吴XX当时在对货车的外表进行烧电焊,继续从事维修作业,因  2024 年 8月 2日已给当事人吴XX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时正在给货车修理水箱)要求在 2024年 8月 9日前整改完毕,完善备案手续,但 2024年 8月 16日我中队执法人员前往检查时发现吴XX拒不改正。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8-19 2024-8-18 2025-8-1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1 卢泽顶 川 0821交罚〔2024〕0420号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8月 19日 10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东河镇政府处对当事人卢XX驾驶车辆川 HF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卢XX驾驶川 HF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3名乘客,卢泽顶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电话联系卢XX,起始地为旺苍县东河镇政府,目的地为广元,到了目的地才收取车费。驾驶人卢XX不能出示川 HF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卢XX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卢XX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东河镇政府处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8-19 2024-8-18 2025-8-1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2 胡文强 川 0821交罚〔2024〕0421号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024 年 08 月 20 日 10 时 50 分,当事人胡XX驾驶长安奔奔小型轿车川HXX在旺苍县三江镇,被本机构执法人员李铭宇 (23070217051),罗平(23070217048)当场查获。通过调查,车上乘客共 2人,2人均从旺苍县三江镇上车,到旺苍县三江镇碗厂河,驾驶员胡XX与车上两位乘客均不认识,驾驶员胡XX与 2位乘客商议价格为3元每人,查获川 HEXX时,驾驶员胡XX暂未收取车费,驾驶员胡XX不能出示川HEXX长安奔奔小型轿车的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8-20 2024-8-19 2025-8-19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3 任强 川 0821交罚〔2024〕0422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8月 19日 22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 G542白水镇分水岭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任XX驾驶川 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8-22 2024-8-21 2025-8-2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