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某某。
被申请人:旺苍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答复其于2023年7月25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27日收悉,经审查,于2023年10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提交的《旺苍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1、-2、-3、-4、-5》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鱼林村二组的房屋及承包地因“旺苍职中产教融合实训培训基地项目”需要被征收。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向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了《旺苍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1、-2、-3、-4、-5》及附件,其中表-1要求申请公开:1.征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2.征地调查确认表;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4.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5.征地红线图。表-2要求申请公开:1.用地预审文件;2.该项目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批准文件。表-3要求申请公开:1.申请人房屋所涉地块建设项目拟(预)征收土地公告;2.征收决定及公告;3.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表-4要求申请公开:1.申请人房屋所涉地块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表-5要求申请公开:1.申请人房屋所涉地地块的土地用途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控制性详细规划;3.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签收该特快专递,至2023年9月19日仍未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对申请人进行正式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三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旺苍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 申请人夏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旺府农地承包权证〔2016〕第510821100216020007J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3. 《旺苍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1、-2、-3、-4、-5》;
4. 邮寄至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备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EMS快递邮寄面单复印件、物流信息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本机关邮寄了《旺苍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1、-2、-3、-4、-5》及附件,要求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本机关于2023年9月18日实际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旺苍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1、-2、-3、-4、-5》,并于2023年10月13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二、本机关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本机关于2023年7月26日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及EMS物流跟踪已签收记录截图等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与中国邮政EMS 形成了委托关系,且签收记录为中国邮政单方录入数据申请人对中国邮政EMS是否妥投、本机关何时实际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未提交相应的村料予以证明。因此,申请人提交的村料不能证明答复人于2023年7月26日已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核查,本机关门卫室不知何时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门卫室值守人员于2023年9月18日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交与本机关办公室,本机关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
三、本机关已及时履行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职责。
本机关2023年9月18日悉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立即核实调查,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综上所述,本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依法履行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职责,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 旺苍县自然资源局阅文处理笺复印件;
2.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材料;
3. EMS快递单据;
4. EMS物流跟踪签收记录截图;
5. 相关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
2023年7月26日,申请人夏某某通过EMS快递向被申请人旺苍县自然资源局邮寄了《旺苍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1、-2、-3、-4、-5》及附件,申请公开“关于旺苍职中产教融合实训培训基地项目的相关信息”,ESM物流信息上显示邮件于2023年7月26日本人签收,申请人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得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并于2023年10月13日通过EMS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4日已签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旺苍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1、-2、-3、-4、-5》;
2. 邮寄至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备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EMS快递邮寄面单复印件、物流信息复印件;
3. 被申请人邮寄给申请人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资料的EMS快递邮寄面单复印件、物流信息复印件;
4. 被申请人邮寄给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物流信息上显示签收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该时间即应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之日。
二、关于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未存在延长答复期限等情况下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答复,至2023年9月2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止,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之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按照《旺苍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确定的方式和地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物流信息显示本人已签收,且邮件签收封面标注有办公室字样,即应视为被申请人收到相应申请材料,其内部流转信件的问题不构成未予答复的正当理由,被申请人于答复书中提出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本机关于2023年7月26日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其并非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及时作出答复的理由。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答复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纠正。但申请人的目的是要求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被申请人查找到案涉邮件后,于2023年10月6日本案审理过程中已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已履行完毕其法定职责,无再责令履职之必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