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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7月31日)
发布时间:2024-07-31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2882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7月31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杨军 川 0821交罚〔2024〕0369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7月 22日 08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嘉川镇石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军驾驶杨XX所属川HXX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米石,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23 2024/10/22 2025/7/2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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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蹇少先 川 0821交罚〔2024〕0370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7月 23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对当事人蹇XX驾驶轿车川XX 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蹇XX驾驶川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蹇少先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大果园,目的地为广元市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70元,驾驶人蹇XX不能出示川 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蹇XX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蹇XX驾驶川 HB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乘客下车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23 2024/10/22 2025/7/2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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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加文 川 0821交罚〔2024〕0371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7月 23日 11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 线黄洋镇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XX驾驶川AXXX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洗砂,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23 2024/10/22 2025/7/2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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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孝勇 川 0821交罚〔2024〕0375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7月 24日 10时 3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东河镇水泥厂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XX所属川 M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24 2024/10/23 2025/7/2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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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姚志明 川 0821交罚〔2024〕0372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年 07月 23日 13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盐河镇自生村 3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姚XX驾驶姚志明所属川 HXX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姚XX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8.685米、2.500米、3.46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姚XX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24 2024/10/23 2025/7/2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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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刘军 川 0821交罚〔2024〕0373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年 07月 23日 14时 0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盐河镇自生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刘XX驾驶刘军所属川 HXX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刘XX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8.685米、2.500米、3.460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刘XX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24 2024/10/23 2025/7/2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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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侯加 川 0821交罚〔2024〕0376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7月 24日 11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嘉川镇红旗干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侯XX所属川T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毛石头,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24 2024/10/23 2025/7/2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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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侯健 川 0821交罚〔2024〕0374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7月 24日 10时 5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普济镇远景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侯XX驾驶其所属川 R5XX二轴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砖,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24 2024/10/23 2025/7/2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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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段长坤 川0821交罚〔2024〕0377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7月 24日 19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白水镇分水岭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段XX所属川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25 2024/10/24 2025/7/2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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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周海 川 0821交罚〔2024〕0379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7月 25日 21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白水镇分水岭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周XX所属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该车所载货物为沙,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26 2024/10/25 2025/7/2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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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王强 川 0821交罚〔2024〕0380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7月 26日 00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白水镇马家沟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强驾驶川 HX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机沙,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26 2024/10/25 2025/7/2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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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李春全 川 0821交罚〔2024〕0381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XX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李XX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李XX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新华街旺达鲜花,目的地为旺苍县红鑫国际广场,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6.15元,驾驶人李XX不能出示川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XX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李XX驾驶川 HZ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红鑫国际广场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26 2024/10/25 2025/7/2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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